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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自1954年铜官山矿区法庭建立以来,审判机关受理的民事案件,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下降外,基本上处于上升趋势,主要是婚姻、债务、房屋、赔偿、抚养、赡养、继承、宅基地纠纷等民事案件。进入80年代后又出现了一些山林、水利纠纷等案件。通过审理上述案件,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等关系,为群众消除隔阂,排难解纷,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着重调解”的办案原则。1960年2月召开全市第一次调解工作会议,充分肯定调解工作的成绩,部署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此后,于1965年、1973年、1982年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采取着重调解的方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措施,无论大小案件,都先行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1954年6月至1985年审结的3695件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2242件,占60.6%。
从矿区法庭建立到60年代初,对部分民事案件实行了公开审判,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这一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受到破坏。直至1979年2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开始恢复公开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逐步得以完善。
一、民事案件的受理
1954年6月至1962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90件,此间,民事案件逐年上升。1963年开始大幅度下降,至1965年仅受理68件。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法院一度停止办公,1970年3月开始,民事案件的受理又下放到厂矿、机关、单位和街道,民事案件的数量持续下降。1978年以后,法院工作恢复正常,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回升,至1985年底,8年共受理1898件,占审判机关成立后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50.2%。
主要年份民事案件受理情况统计表


二、审理婚姻案件
1954年6月至1965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235件,占同一时期审结民事案件的85.5%。这一时期婚姻纠纷案件十分突出,其特点是:(一)本市是个新兴工业城市,人员来自四面八方,职工居民互不了解,结婚、离婚盲目轻率,(二)1962年城市压缩人口,精减下放,不少夫妻因走与留发生争执,造成婚姻纠纷,(三)不少迫于政治上的压力,违心提出与配偶离婚。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法院受到严重冲击,军管期间只管刑事案件,不办民事案件,婚姻案件无人过问,这时期审理的婚姻案件很少。
“文化大革命”后,婚姻案件逐年上升,1980年至1985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081件,是“文革”期间审结婚姻案件的3倍多。80年代婚姻案件有其新特点。从1985年受理的130件婚姻纠纷案件看,主要特点是:(一)女方提出离婚的多,占68.8%,(二)青年提出离婚多,占60%,其中,25岁以下的占20.5%,(三)老年人婚姻纠纷案件占有一定比例,55岁以上老年婚姻纠纷有15件,占12%。其中当事人双方年龄悬殊较大的离婚的多,15件老年离婚案件,有8件是年龄相差10岁以上,(四)再婚者离婚的多。
1954年6月至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婚姻案件2810件,占受理婚姻案件数的97.4%,占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76%。处理方式:判决的362件,占结案数的28.4%;调解的1651件,占58.8%;其他处理的占12.8%。
三、审理扶养、抚养、赡养案件
铜陵市各级人民法院从1954年6月至1985年共审结扶养、抚养、赡养案件308件。对这三类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宪法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和《婚姻法》有关夫妻子女、父母间有互相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的规定。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办案方针,做到及时妥善地处理。
扶养、抚养纠纷多数因离婚而起,一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与婚姻关系并案解决。1954年6月至1985年共受理扶养纠纷案件65件。
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1954年6月以来,共受理抚养纠纷案件140件,占这三类案件数的45.5%。
赡养案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只受理6件。1975年以后有所增多,至1985年共受理107件。此类案件占这三类案件数的36.7%。各级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对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认真而又严肃地进行法律、道德教育,促使其履行义务,坚决保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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