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管理
安徽农垦初创时期,主要精力集中在布点垦荒上,管理工作处于摸索阶段。计划管理的办法是:由农场编报生产计划和布点垦荒发展计划,经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农林处汇总平衡上报,正式批准下达,初步形成“一上一下”的计划管理体制。
1950年,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农林处在秘书室配备专职计划统计人员,负责农业生产计划的编制、检查和农业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10月,国家逐步实施治理淮河工程计划,皖北农林处编制了沿淮洼地造田计划,在沿淮湖洼地区垦荒造田100万亩。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进行勘察设计,布点建场。
1952年8月,国家正式颁布《国营农场农业经营规章》,明确规定:“农场必须制定生产、财经计划。必须在计划规定下,进行组织一切生产工作”。省农林厅国营农场管理局进一步提出:“国营农场的生产计划,包括数量、质量、生产成本等三个方面”。生产财务计划由省农林厅计划科负责综合平衡后上报。
1953年,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对农垦企业的计划工作明确提出:要扭转供给制思想,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体制,即先由基层单位上报计划建议数,再逐级下达计划控制指标,然后逐级正式编制计划,经正式批准后执行。生产财务计划包括:基本建设计划、产品产量计划、成本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田区计划等。同时,按照“增产粮食、示范农民、培养干部与积累经验”的指导思想,贯彻“投资少、收效快、收获大,不与民争地”的建场方针,编制了《安徽省国营农场第一个五年发展计划》。
1958年,实行“集权型计划管理”体制,由上级逐级下达计划指标,下级按指标要求,编制计划,即“一下一上”制。指导思想是反右倾、鼓干劲,跃进再跃进。因此,层层加码,高指标,大跃进,称为“跃进计划”。在这个方针指导下,编制了《安徽省国营农场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十五年发展规划》。这个计划脱离了当时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实际,各项计划指标过高,急躁冒进,急于求成,出现了生产计划两本帐的浮夸指标,给计划实施带来很大困难。
1959年9月,除宣郎广农场由省直接管理,省农林厅下达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农场的计划管理全部下放到所在地市、县管理。计划管理体制从“集权型”转变为“分散型”。国营农场的生产、物资、资金、劳动、垦荒造田等一整套计划制度被废除。
1962年,中央批转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管理体制的规定》,强调国营农场的生产计划权、产品处理权、资金管理权和人员调动权,集中于国家指定的管理机关,逐步形成“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
1963年3月,省农垦厅成立,收回全省国营农场计划管理权。计划统计工作归省农垦厅计划财务处管理,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计划工作。
1964年,省农垦厅颁发《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对国营农场编制计划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审批权限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初步形成了省农垦厅、农场、分场、生产队的四级计划管理体制。各项计划指标经过上下反复协商制定,从实际出发,又留有余地。
1965年,农垦经济经过调整、整顿,得到了恢复。按照“有计划按比例稳步发展”的方针,制定了《安徽省国营农场第三个五年发展计划》。
1966~1968年,“文化大革命”前期,计划管理工作受到冲击,各项计划无人编制,也无法执行。生产无计划,作业不考核,生产经营情况每况愈下。
1969年,农垦所属企业和一部分工业企业组建安徽生产建设兵团,计划管理一度纳入南京军区计划范围之内。兵团后勤部财务军需处负责编制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编制生产计划时,按照全国粮食“上纲要”的指标要求制定,以行政命令代替计划管理。编制的《安徽生产建设兵团第四个五年社会发展计划》指标比较粗糙,出现“超购、超建、超支、超编”的四超计划现象。
1976~1978年,在“三年大变样”的口号下,农业生产计划强调扩大种植面积,造成产量低、成本高、亏损大。原兵团直属工业企业成建制的移交给地方有关部门管理,各项计划指标随之移交。场办工业的各项计划未能列入计划的总盘子中,垦区工业企业各项计划指标缺口很大。
1979年,省农垦厅计划财务处设计划统计科,配备专职计划人员,主管垦区生产经营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各项计划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合作。生产建设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文教卫生计划、科研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由有关部门编制,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按照国家和省计划委员会分配的计划规模,列项上报农业部的同时,报省计划委员会。对农场所需的计划物资,提供供应渠道。形成了“条块结合,一竿子到底”的计划管理体制,并被延续下来。
1982年,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各自的生产能力,自下而上地编制生产经营计划。
1984年,在农垦计划指标体系中,取消了生产经营计划中指令性指标,下达一些指导性计划指标。所属农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经营。是年,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即拨改贷”。省农垦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仅控制项目投资30万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对限额以下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自行研究决定。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始重视可行性研究,进一步强调按基建程序办事。
1985年,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全垦区积极清理在建项目,开展自筹资金来源审计。对新建项目,规定必须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设计文件批准后,才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同时,从严控制计划外建设项目,制止各种形式的重复建设。是年,为了实现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到20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开创农垦经济的新局面。根据中央关于“再认识”的指示精神,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编制了《第七个五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及2000年设想》,计划到1990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5亿元,年递增11.3%。省农垦总公司在普济圩农场召开全省农垦计划工作会议,对“七五”计划的主要经济指标、发展速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
1987年,农垦企业全面推行场长负责制。农垦总公司根据前三年各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七五”计划的主要经济指标,编制了第一轮(1987~1990年)承包经营指标和场长任期目标。并以此代替原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