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来源
安徽农垦的职工队伍来自各行各业,有从各地调进的行政管理人员、技术干部和医务人员。有统一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军官,有“以场带队”划进来的农垦开垦区的农民,有从华南垦殖局等垦区调进的一批机务骨干。50年代末至60年代,接收安置了上海及安徽城镇下放知识青年和厂矿企业精简的职工及闲散人员,先后接收安置城镇知识青年达2.2万余人和5000余名复员退伍军人。1978年以后,城镇知识青年大批回城,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有条件、有计划地吸收安置农垦系统内职工子女和户口在场的适龄家属为农场工人。截至1990年底止,农垦系统总人口12.91万人,离退休人员1.8万人,在册职工人数为7.13万人。其中“以场带队”的职工8千余人,占11.7%;复员退伍军人3千余人,占4.4%;城镇知青和城镇精简职工仍留在场工作的2千余人,占2.9%;农场职工子女和职工配偶安置就业的5.2万人,占75.8%;大中专毕业生2500人,占3.6%;其他来源1000人,占1.4%。
安徽农垦系统接收安置人员表
表6—5—1(1962~1977年)单位:人

二、职工分类
农垦职工按其岗位和劳动分工,可分为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五类。人员的构成状况,随着各历史时期生产建设任务的不同而变化。50年代,在生产人员中,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工人比重占90%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和工业生产人员较少。这一时期,职工绝大多数是单身青壮年,携带家属和子女的较少,所以没有中、小学校,没有配置教师和其他服务人员。随着农垦事业的发展,经营方针的改变,各行各业的人员就越来越多。1990年,7.13万名职工中,生产人员占76.4%,工程技术人员占1.9%,管理人员占7.8%,服务人员占11.9%,其他人员占2.2%。
安徽农垦职工分类表
表6—5—2(1980~1990年)单位:人


三、劳动力管理体制
1950~1969年,安徽农垦的劳动管理是实行国家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农场职工均由省统分统配。从1969年组建安徽生产建设兵团开始,改为在计划指导下自成体系,实行系统内安置和自我消化、集中审批的管理体制。农场所需劳动力,在省计划指导下就业。招收新工人的审批手续,按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部门通知精神由省农垦自行审批,报劳动局备案。
为了合理安排和使用劳动力,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安徽农垦管理机关在不同时期对劳动力管理作出了不少规定。1967年12月,农垦厅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向所属各农场发出了《关于暂停职工子女安置工作的通知》。为此,到1970年时,各场都有不少职工子女没有安排工作。1979年9月29日,省农垦局会同省劳动局、省公安厅等厅局制定《关于同国营农林四场下乡知识青年结婚的场外青年到农场落户,以及符合条件可以吸收为农场职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78)74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在农场的下乡知识青年的婚姻和安家问题,同场外青年结婚的,允许对方到农场落户,符合条件的吸收为职工”。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改革“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办法,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结合国营农场发展集体经济的实践,省农垦制定了《关于认真组织职工家属参加集体生产的意见》和《安徽省农垦厅关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暂行办法》。把有劳动能力的农场职工家属和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参加集体生产,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到1990年,已兴办集体经济组织10个,招收集体职工4100人,占职工总数5.9%。1984年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以后,从劳动组合到用工制度都进行较大的改革。职工家庭农场成员,除原有的农场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集体职工外,家庭农场可以自主吸收其他人员做临时工。为了适应兴办家庭农场的需要,省农垦总公司会同省劳动局、公安厅、粮油食品局于1984年联合制定《关于改革省属国营农场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简化农场工人调动手续,改革用工制度,农场工人退职退休的审批以及下放职工管理权限等方面作了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农场劳动力也开始逐步走向流动。一方面从农村雇用劳动力,另一方面又向外输送劳动力。
1987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关于在安徽省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劳动计划管理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在省直有关部门指导下,农垦系统的十字铺茶场(含宣郎广茶叶公司)和龙亢农场进行了劳动制度改革试点。1990年全面铺开。对新招收工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报送招收工人计划,由省农垦总公司会同省劳动局审定后,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双向开放办法。新招收的工人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并实行劳动合同制。1990年底,全系统有劳动合同制工人4868人,占职工总数的6.8%。同时废止了农垦系统内子女内部招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