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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二节 工资制度


一、劳动报酬形式
安徽农垦系统工资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下,确定职工劳动报酬的。由于各个农场创建时期不同,人员构成不同,职工的工资制度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的。1950~1954年,农垦系统内部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1955年春,省农场管理局派出工作组,在正阳关农场进行定额管理试点。1956年,国营农场多数试行了计件工资制。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农场和工人收入,都起到积极作用;是年秋,在全国工资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各农场第一次对机务人员进行考工定级。农业工人按照劳动态度、劳动强弱、生产熟练程度,实行评工定级。1957年招收的工人,一律按农工一级,月工资23元发给。1958~1962年招收的城镇社会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农村生产骨干,视其劳动强弱和劳动态度,每月分别发给16元、18元、20元、22元。对于参加劳动的职工家属,实行记件工资。1963年秋,第二次全国性工资调整,农场同时办理职工转正定级和调整工资。1969年成立安徽生产建设兵团以后招收的新工人,一律在省下达的招工计划内,按照招工条件,由兵团办理招工手续,工人转正定级也纳入正常轨道。
国营农场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包干制〕
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凡转业到农场工作的,按其不同的职务,给予生活上包吃、包穿、包费用,并对其供养人口(家属、子女)也给予生活上包吃、包穿、包费用。1956年,国家实行工资制度后,废除了工资包干制。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又称固定工资。即以等级工资为依据,按月工资标准和法定工作日数得出日平均工资,职工以其出勤日计发月工资。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以定额管理为标准,按完成作业的定额质量和数量为标准计发工资。农垦系统最早实行计件工资的是正阳关农场,随后在方邱湖、宣郎广、华阳河等农场也实行了计件工资。
〔工分制〕
国营农场创建初期,由于农业生产处于集体作业,缺乏有效的管理,为促使职工高效的生产,部分农场实行的工资制。1961年,华阳河农场为落实三包方案,首先在农业单位进行评工记分。1963年,农垦系统召开经营管理座谈会,推广了华阳河农场“评工记分”的经验。
〔生活费〕
农垦系统在50~60年代承担着开垦荒芜国土和安置城市富余人员就业的双重任务。除接收上海社会青年和省内城镇闲散人员外,这一时期,由于建设水库和办三线工厂,还接收农村移民2300余人。这批人多数是老弱病残。无法从事主要生产劳动,对他们采取每月发给生活费12~16元的办法。
〔定、包、奖〕
1965年,农垦在总结1963~1964年经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总承包办法:一是农场对分场实行“五定五包”,即“定耕地面积,定人员,定生产工具,定物资消耗,定生产资金。包总产量,包总产值,包总费用,包工资总额,包上交利润;二是分场把“五定五包”具体落实到生产队,指标双方议订:三是奖赔办法。完成产量、利润指标,按工资总额3%提取。超额利润按8%提奖。减产赔偿,只扣未完成定额的产量工资,不影响职工生活。
1966年春,在总结“五定五包”的基础上,推行农垦部“经营管理十六条”的试点工作。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国营农场的一些经营管理制度和浮动性质的工资制度被取消,又退回到实行计时工资制。
〔联产计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场经济开始恢复和发展,在分配上实行联产计酬的工资制,即工人劳动报酬与产量、成本、上缴利润联系在一起,年终视其完成情况计发工资。超产、超利(含减亏)、降低成本的给予奖励。减产、减利或增加成本的减发工资。
〔家庭农场经营承包制〕
1985年,安徽农垦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国营农场职工的劳动报酬形式,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实行计时工资加奖罚的分配制度,主要是对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文教卫生人员和其他不适合包干分配的人员,约占职工总数的30%,实行等级工资加奖励的制度。工资由农场根据其工作态度,工作年限,劳动贡献或生产经营效益计发;另一类是实行经济承包、大包干的职工,约占职工总数的70%,主要是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职工身份不变、工资等级不变、劳动保险待遇不变,生产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农场的各种费用和利润外,剩余的全部归自己。即:交够国家和农场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大包干分配制度。
安徽农垦系统家庭农场职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收入表
表6—5—3(1984~1990年)

二、调整与改革工资
国营农场历次职工工资调整,都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政策规定进行的。据统计,从1956~1990年的35年间,农场调整工资12次。其中1950~1963年间调整3次,1966~1976年间调整1次,1977~1990年间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8次。
1958年,全国工资改革,实行直接以货币发放工资的制度。此次改行货币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按原级套新级的做法,对尚未定级的,尽可能予以定级。其新工资标准是:工人分技术工种和普通工种,技术工种按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评级;普通工种按照劳动态度,考核定级;干部则以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按照国家相应的工资标准进行评定工资等级。这次改革,农业工人90%定为农工一级(月工资23元),6%定为农工二级(月工资26.22元),3%定为农工三级(月工资29.9元),1%定为农工四级(月工资34元)。调整结果是:干部平均月工资51.5元,工人平均月工资26元。
1963年,全国工资调整,省下达给农垦系统升级指标和调整过低工资标准两项内容。农场在落实调资任务时,规定下列人员不参加升级:大专院校毕业的见习人员,1963年转正定级职工,农工工资在22.9元以下人员。列入升级范围的职工是:行政18级及18级以下人员的升级面为40%,行政17级~14级人员的升面为25%,行政13级~11级人员的升级面为5%。调整低工资标准是:原月工资在17元以下的提高到18元,原工资在17.1~19.5元的提高到20元,原月工资在19.6元~22.9元的提高到23元。此后又明确规定,农工一级月标准工资26元,以后延伸两个工资等级。即等外一级月工资20元,等外二级月工资23元,将月工资18元提高到20元。
农业工人、机务工人、汽车司机、木瓦石灰窑工人、船工工资标准,见表6—5—4~6—5—8。

说明:1.该标准适用于农垦系统大型机械化农场、专(市)县农茶场。
2.1963年11月18日,安徽省劳动局、农垦厅关于农垦系统国营农场职工调整工资问题的联合通知。
1971年全国工资调整,农垦系统推迟到1973年进行。这次调资完全按照工作年限和工资等级划分的条件确定,称为“调整低工资”。凡1957年以前工作低于四级,1960年以前工作低于三级,1966年底以前工作低于二级的,一般升一级工资。其中对1957年底以前工作低于二级,1960年底以前工作低于一级的少数职工也可晋升二级。由于历史形成的农垦系统职工工资标准偏低情况,通过这次调资后有所改善。职工(尤其是工人)升级面较大,约占职工总数90%。增资级差不少于5元,职工月平均增资7.1元,调资后月平均工资31.8元。
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工作低于36元,1966年底以前工作低于41元的,分别增资到月工资36元、41元。行政18级及其以下工资等级人员升级面控制在40%。在升级人员中,级差大于7元的,只能发给7元;级差低于5元,按5元发给。调资人员占职工总数64%,平均月增资5.03元,调资后职工月平均工资35.2元。行政17级或相似17级以上工资等级的,不列入调资范围。
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精神,对于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晋升工资,晋级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调整结果,全系统有1542人晋级工资。
1979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精神,一是给职工增加5元生活补贴;二是按职工人数的40%升级。这次升级职工人数多,列入调资范围广,升级面小,矛盾突出。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择优升级。一般升1级,个别表现突出的升2级,但计算两个升级面。
1981年文教卫生人员调资。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先后给农垦系统医务人员、中小学教职员工调整工资。
1983年企业职工工资调整。这次企业调资范围为: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一般升1级。对部分中年知识分子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升2级。干部升级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级差增资。科技人员升2级的,一个级按技术级差,一个级按行政级差增资。这次升级较历次调资人数都多。
1985年调整低工资标准。按省劳动局文件规定,农垦企业原一级工的工资低于29.5元的调高到29.5元,由原来7级工资制提高到8级工资制。由原7级工月工资57.2元,调高到8级月工资85.5元。接着由最低一级工资29.5元提高到31元,最高8级月工资由85.5元提高到93元。这次低工资标准调整,农业工人工资标准与工矿企业职工工资差距进一步缩小。调资后,把历史形成的复杂工资制度趋于标准化,为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
老工资标准与新工资标准对照表
表6—5—9单位:元

说明:根据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公司联合下发(85)垦劳字第051号文件,制定此表,供调整低工资标准使用。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主要是农垦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农垦企业执行新的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干部按职务套改,工人按级别套改。这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规定,职工平均按12.5元增资指标用于套改和升级,套改的升级是在套改后根据结余指标情况确定其升级面。由于各国营农场新老工人构成不一样,升级面存在差别,在一个单位内老工人多,升级面小;反之,新工人多,升级面就大。
安徽农垦企业工人新工资标准表
表6—5—10单位:元

说明: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后新的工资标准
1987年调资。根据国务院1986年有关文件,为适当解决部分职工工资问题而进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按职工每月平均增资1.8元的指标计算。农垦总公司为了解决农场职工工资水平过低和工资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经调查研究,制定了垦劳字(87)58号文件,进一步改善了职工工资状况,解决了突出矛盾。
1990年普遍调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企业增资指标按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增加一个级差。经测算,全系统平均工资为5级、月工资69元,升为6级正、月工资80元,平均级差11元,但有的农场平均级差只有10元。这次调级与农场场长3%晋级指标合并使用。同时按省劳动局规定,工人提高定级标准。即技术工种由原定3级提高到定为4级;普通工种由原定2级提高到定为3级,熟练期由1年缩短为6个月。通过这次调资农垦系统职工工资逐步趋于合理,与社会其他行业的工资差距基本拉平。
1950~1990年年平均职工人数与工资情况表
表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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