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保待遇
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现行的劳保待遇,分别执行两种办法:农垦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含职工中专、农垦干训班、农垦干休所)职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保待遇的规定;农垦企业职工,仍执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自1988起,国营农场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改一次性付给为一次性抚恤,并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
1987年以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基金不断进行改革。首先对企业固定职工的退休基金和合同制职工的待业金实行以场、公司为单位统筹,个别企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统筹;其次,农垦总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省农垦职工退休基金系统内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完成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由企业自我保险体制过渡到社会保障体制。
二、职工离退休制度
农垦系统职工的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的统一规定执行。农垦总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凡是符合离退休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离退休待遇。
安徽农垦所属国营农场建场较早,随着职工年龄的增长,离退休职工逐年增加,到2000年,是职工退休的高峰期。1980年,全系统有离退休职工2182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7%;到1990年,离退休和退职职工达到18061人,占职工总数的24.6%。
安徽农垦离休退休人数和保险福利费表
表6—5—12(1989~1990年)单位:元

农垦系统离休、退休人员的各种保险和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凡按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根据其工龄长短,每月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的退休费。从1986年6月起,退休职工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的长短给予本人标准工资的5%~15%生活困难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均比照离休干部待遇处理。不同时期退休费标准有所不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待遇从优。凡获得全国和省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规定标准5~15%。为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对终身无子女或只生一个子女者,退休费标准也给予适当增加。对退休(职)人员的退休费达不到一定标准的,规定最低保证数,最低保证数随着物价提高而相应提高。上述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职)费总数,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农垦总公司遵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