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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
皖政(1980)56号
各行署,各市、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实行。
我省小煤矿资源丰富,分布较广,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对发展农业、支援地方工业,改善城乡人民燃料供应,都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地方小煤矿生产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存在着盲目采掘、技术落后、安全条件差、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小煤矿的领导,煤炭管理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小煤矿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上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整顿,把小煤矿办好,把生产搞上去。各级财政、物资、商业、交通、银行、劳动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地方小煤矿,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以促进地方小煤矿的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80年3月18日

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
近几年来,我省地方小煤矿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促进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燃料供应,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小煤矿原有基础较差,管理薄弱,目前在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办好地方小煤矿,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针对我省地方煤矿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强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办矿方针
发展地方小煤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为农业、“五小”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由小到大、土洋结合的方针。凡有煤炭资源的地(市)、县、社,都可以因地制宜地根据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办矿。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全省发展地方煤矿的重点应放在淮北。要充分利用淮北地区煤炭资源丰富,煤层赋存比较稳定,煤种齐全,供电、交通方便等有利条件,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中小型骨干矿井,逐步形成基地。同时,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发沿江和江南地区的小煤矿,就地开采,就地使用,不断提高煤炭自给水平。
二、关于审批权限
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必须加强统一管理。煤矿系地下作业,应由地、市、县、公社开采。严禁私人开采。地、市、县办矿,须经省煤炭厅审批;公社办矿,须经地、县煤炭部门审查同意,报行署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煤炭厅备案。
目前已经开办的小煤矿,应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凡未经批准开办的煤矿,或乱采乱掘,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大矿安全的煤矿,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办。
三、关于安全生产
开办地方小煤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精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正规设计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其它小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1、所有生产和新建矿井,必须摸清水文地质和老窑分布情况。在水体下、流沙下开采和邻近有老窑的矿井,必须有防治水患的安全措施。
2、凡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和瓦斯突出及瓦斯爆炸的安全设施。检测手段和专职测定人员,按规定定期测定。
3、所有小煤矿,一律不得明火照明、明久放炮、明闸刀供电和独眼井开采。并下采掘工作面(头),严禁微风和无风作业。现有矿井不具备起码安全条件者,应积极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改变,否则不准开采。
4、从事井下生产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知识训练。没有经过训练的,应抓紧补上这一课,初次进矿的,不经过训练不准下井。井下人员必须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不许裸体、光头、光脚作业。主要生产斜井,禁止人工拖筲。
5、各级都要有专人或专门机构抓安全生产。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三百人以上的矿要设立专门安全检查机构;三百人以下的小矿,要设立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各级领导要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省、地(市)主管部门每半年、县主管部门每季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矿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要固定一个安全活动日。
6、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追查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必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将检查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四、关于技术改造
地方小煤矿必须坚持挖潜、革新、改造、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对现有资源、技术、交通条件较好的矿井,应区别情况,分级负责,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达到“高产、稳产、安全、长寿”的要求。
地方国营煤矿的技术改造,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重点。按照正规设计和由国家投资建设的省、地(市)、县国营煤矿,尚有遗留工程的,要抓好扫尾配套,使其尽快达到和超过设计能力。资金由小型基建投资和更改资金解决、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资源清楚,储量可靠,开发条件较好,电源、交通运输容易解决,材料、设备能够落实,煤炭有销路。小煤矿的技术改造,主要是改革不合理的开拓布置、落后的采煤方法、不合理的生产系统和薄弱环节,改善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机械化程度,以及完善地面生产系统和必要的公用工程,使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在原有基础上扩大生产能力。技术改造资金,原则上由地方自筹。
县、社联营以下矿井,首先要解决明火照明、明火放炮、明闸刀供电和独眼井问题,并配齐“五小件”(绞车、水泵、扇风机、运输、照明设备),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
地、市、县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矿具体条件和人力、物力、财力情况,制定技术改造规划,分期实施。
五、关于经济政策
地方煤矿应当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把计划调节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运用经济手段搞好经营管理、达到较好的经济效果。
1、劳动力。县以上国营煤矿凡能达到设计能力的,一般可根据设计定员配备人员(或编制定员)。并且本着合理使用劳动力的原则,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劳动管理,精简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保证生产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动力。不得任意把生产第一线人员调往二、三线或从事非生产活动。如因扩大生产需要增加人员时,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招工政策办事。
县营煤矿必要时经过批准,也可使用部分亦工亦农工人县社联营以下煤矿,亦应报批核定人数。所需劳动力一律采取亦工亦农办法。轮换时应保持一定的技术骨干。
2、工资政策。不论国营和社队煤矿,都要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努力克服吃“大锅饭”现象。地方国营矿,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正确贯彻执行上级批准下达的工资、奖励、津贴、升级、定级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要做到奖惩分明。国营煤矿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以上者,企业可以按照自动离职论处。联营和社办煤矿的亦工亦农工人,应当保证其收入高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同等劳动力,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和井下津贴。具体分配方式和奖励标准,由地(市)县主管部门酌情自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3、办矿资金。地方小煤矿(包括社办煤矿),每生产一吨煤提取三元更改基金(进入成本),作为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安全措施和设备更新费用。该项基金,省、地国营煤矿,可以大部留矿使用,小部上交省和地、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县、社联营以下煤矿,应大部或全部留矿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订。
办矿可以由地县自筹资金,也可以实行贷款。
4、税收。地方国营煤矿应按税法纳税。社队煤矿按财政部规定,在一九八○年底以前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以扶植发展生产。
5、产品销售和价格。省营煤矿和省投资的重点地(市)县煤矿生产的原煤,由省燃料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经营。其它煤矿生产的原煤,应就地利用,就地发展工副业生产,实行地产地销,以销定产。
各矿都要努力提高原煤质量。煤炭销售一律实行按质论价。属于省里统配的煤矿,煤炭售价由省物价局核定;属于地产地销的煤矿,煤炭售价由各行署、市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6、物资供应。地方煤矿生产建设需要的物资设备,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计划及时供应。要做到渠道畅通,计划落实,供应对路,专材专用。
生产维修材料;省直属煤矿的“三材”,有色金属炉料、硬质合金、火工品、轮胎,由计委划指标给省煤炭厅直供;其它材料,包括土产材料,由省地有关单位供应。地(市)、县属国营煤矿和县社联营、社办煤矿,除坑木由省煤炭厅按核定的计划指标供应外,钢材、水泥由地、市、县组织供应;其它材料,由当地有关单位组织供应。
基本建设材料:按省核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核定的“三材”供应定额,由省建委按基建材料体制统一安排。省安排的技术改造工程所需“三材”,由省主管部门补助供应。
机电设备:根据核定的项目和投资,设计能力在五万吨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向省成套局申请成套供应。县以下小煤矿生产和技改所需专用设备、专用配件,由省主管部门组织供应或安排制造。
省属煤矿生产维修需要的统部管设备,由省计委、物资局划指标给煤炭厅计划供应;下放二、三类机电产品、汽车及工矿配件,由省机电公司、汽车配件公司和工矿配件公司等有关单位组织供应。地、县属国营煤矿和县社联营以下煤矿,生产维修需要的统配二类下放机电产品、仪器、仪表、轻化产品、工矿配件,仍按省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供应,由地、市、县物资部门负责安排,省主管部门尽力协助解决。
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口粮、劳保用布补助和肥皂等用品供应,仍按省计委计发(1976)3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关于管理体制
地方煤矿管理体制,应当有利于调动各级办矿的积极性,有利于运用经济手段搞好经营管理,有利于为工农业生产、社队企业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省营煤矿,实行地、市和省煤炭部门双重领导,以省煤炭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地(市)、县国营煤矿,实行地(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探、发展规划、矿井建设、生产技术、安全措施、企业管理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
县社联营以下煤矿,由地(市)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七、关于企业整顿
我省地方煤矿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领导不稳定,技术力量薄弱,安全情况不好,经营管理不善,不少矿采掘失调,生产环节不配套。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搞好整顿。
整顿地方小煤矿,重点应是整顿领导班子,严密劳动组织和严格劳动纪律,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通过整顿,达到如下要求:
1、健全领导班子。要选拔一些有煤矿生产管理经验而又能够坚持在第一线指挥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骨干,充实加强领导力量,并调整少数不适合在煤矿工作的领导成员,真正形成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并且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情况,钻研业务技术,变为内行。
2、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下决心精简非生产人员,充实采掘生产第一线力量,保证井下生产人员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
4、开展群众性增产节约运动,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和成本,争取转亏为盈或减少政策性亏损,消灭经营性亏损。企业盈亏按隶属关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5、扎扎实实地解决一批安全生产上的突出问题,改善安全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根据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至责令停办等坚决措施。
6、调整好采掘关系,提高生产水平和资源回收。
地方小煤矿的整顿工作,应当分级负责。地方国营重点煤矿,由所在地、市、县负责,省煤炭厅应主动配合。县办小矿和县社联营、社办煤矿,由县负责,会同地(市)主管部门进行整顿。
安徽省煤炭工业厅
198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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