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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革命委员会扭亏办公室、财政局、石油化工局《关于贯彻执行小氮肥定额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扭亏办公室财政局石油化工局文件
(78)扭字29号
(78)财企字第318号
(78)油化计字242号
关于贯彻执行小氮肥定额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扭亏办公室、财政局、化工(工业)局:
根据石化部(78)油化财劳字第545号“关于贯彻执行小氮肥定额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及省革委会革发(1978)81号“批转省扭亏增盈办公室、省财政局、石化局《关于对小氮肥厂试行定额补贴加临时照顾办法的报告》的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部门、企业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扭亏办公室、财政局、化工(工业)局,应根据省革发(1978)81号通知下达的定额补贴等级和临时照顾指标、扭亏要求。研究后分配到厂,同时抄报我们备案。请务必抓紧落实完成任务的措施,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
(二)要求企业每月报送主要产品销售明细表。在该表中增加“月开工天数”栏,生产硝铵、氯化铵、氨水的企业,增加“折合16.8%碳铵产量”栏,财政部门按此数量计算定额补贴额退库拨补到企业。
(三)上年生产的化肥,在本年销售的视同本年销售量处理。本年年底生产的化肥,年内未销售的作下年销售处理。
(四)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小氮肥厂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措施,效果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拨补。要求企业财务决算于月后五日前报当地财政局,井同时抄报地、市财政局、主管局和省石化局计财处(请注明报出日期,用挂号信寄出,合肥市请直接送来),地、市化工(工业)局应于月后十二日前将所属企业的主要指标汇总报地、市财政局和省石化局计财处(见附表1—2),省石化局于月后二十日前汇总报石化部和省财政局作为结算依据。要求各同级财政局在六月十日前根据5月份财务决算中的一至五月累计销售量核实一次退库拨补到各企业,以后按月拨补。企业财务决算,由于领导重视,财务人员的努力,大部分报送得很快,四月份财务决算统计(有的企业未注明送出日期)。月后2日报出的有嘉山县化肥厂:3日报出的有阜阳、宿地、枞阳化肥厂;4日报出的有砀山、灵璧、固镇、五河、安庆地区化肥厂;5日报出的有前进、采石、濉溪、太和、临泉、萧县、滁县、霍邱、肥西化肥厂。但有的化肥厂到月底才报来。影响到全省和全国汇总。希望报表报送好的企业继续巩固提高,差的企业要迎头赶上。
(五)上半年省小氮肥经济活动分析会拟提前于七月上旬召开,希各化工(工业)局提前做好准备。
1978年5月31日
抄报:化工部,省革委会、工办、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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