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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计划外卷烟厂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轻工业局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安徽省供销合作社文件
计工字(1978)621号
轻一字(1978)582号
商糖字(1978)551号
财税字(1978)586号
供计字(1978)389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计划外卷烟厂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计委、轻工、商业、财政、税务局、供销合作社:
现将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对计划外卷烟厂处理问题的批复”一文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关于整顿计划外卷烟厂的工作,省革委会已以革发(1977)84号文件下达,各地在贯彻中已将大部分计划外小烟厂停产或停建,但还有少数计划外小烟厂仍在生产。为此,特再重申:
一、各地计划外小烟厂应立即停止生产,厂房、设备,由所在地革委会先行封存。
二、专用设备的处理:原则上退回原单位,或就近调给烟厂(不符质量标准的专用设备不准调,就地拆除)。
三、各厂现有的库存烟叶,除亳县、砀山烟厂继续生产到烟叶用完外,其余各厂的烟叶应采取按质论价办法一律交地、市、县供销社收购,不得自行销售。
四、计划外小烟厂所生产的卷烟(从生产开始至停产时止)要照章补税,抗税不交者应严肃处理。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轻工业局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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