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厅和省手工业管理局领导时期,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生产流动资金主要是依靠国家拨款。集体手工业生产发展过程中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入,其资金来源则主要依靠集体企业的自我积累。生产流动资金的来源,一部分靠自我积累,大部分靠银行贷款或预收货款、来料加工等。 1958年后,即轻工业厅领导期间,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加大,其来源为:国家拨款(投入的主要方面);四项费用拨款;其他专项拨款和企业基金;公私合营时私方移交的资金;外省企业迁入;企业间无偿调入;盘盈等。在管理方面,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由厅基建处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向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和省计委申请列入国家计划,批准后进行。四项费用计划,经省经委批准,由财政厅拨款。厅财务处负责直属企业,县、市企业由地方财政安排。其他专项拨款,由厅财务处集中直属企业上缴利润留成的企业基金(提留数的10%)和省财政厅直接拨入超计划利润分成,用以补充四项费用拨款之不足。当时,企业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成本降低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率等计划指标的情况下,最多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留企业基金,此款多用于补贴医药费超支、福利费超支和支付劳动竞赛奖品款。企业如超额完成计划利润,又可按超额的10%提留企业基金,此款多用于福利设施和职工宿舍建设。 直属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和超定额银行贷款,由省轻工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核定计划。县、市企业由地方财政、银行安排。直属企业每年根据生产计划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其中包括流动资金定额建议数,由省厅平衡后下达批复,作为流动资金定额核定数。企业据此制定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定额,划归有关责任科室管理。企业每季前向省厅报超定额银行贷款计划,省厅平衡汇总报省分行,经批准后下达企业和企业所在地银行。1963—1964年,省轻工业厅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求直属企业认真清仓查库,健全管理制度,并列表上报多余积压物资,附上物资质量技术鉴定,由厂负责保管,由厅收购,销售给需用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逐厂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1978年后,国民经济通过调整,国家财政对企业拨付的流动资金相应减少。1983年下半年开始,全省纺织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绝大部分由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1985年为例,全省纺织工业定额流动资金年末占用为69706.9万元(成品资金年末占用20692.9万元),其中,国家拨给流动资金15192.7万元,只占21.80%。在其他方面,为放宽搞活企业,推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各企业有权自主借贷资金,同时按政策规定,提取各项专项基金,合理使用和管理各种资金。如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再全部上缴财政,而用作技改资金。1985年,全省纺织工业共提各项专用基金8450万元。其中:用于生产发展和新产品试制的620万元;用于更新改造的2667万元;用于大修理的139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1933万元;用于职工奖励的1821万元;后备基金14万元。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比例为:用于生产方面的占55.57%;用于福利奖金方面的占44.43%。在这种情况下,省纺织工业厅在资金管理方面,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各企业资金占用信息的传递,经常组织一些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全省纺织财务会或专业(行业)财务会上作经验介绍,以促进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 安徽省纺织工业系统内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情况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