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节 价格管理


建国初期,安徽的纺织企业(尤其是手工业合作组织和公私合营企业)只组织生产,即完成商业部门(花纱布公司)的来料加工、拨棉代纺,产品上缴商业部门,收取商业部门付给的工缴费,纺织产品的销售完全由商业部门组织进行。在流通的各环节中,纺织品二级站执行批发价或内部调拨价,市场执行零售价,所有这些销售价格都是由商业部门制定的。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国家对纺织品实行统购统销。商业部门以批发价倒扣5%—8%的办法,对各类棉纺织产品核定出厂价格,再以此价格统一收购,然后按计划凭票供应。整个50年代,纺织工业的主管部门不管产品价格,自然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价格管理机构。进入60年代,由于原料价格上涨,纺织生产下降,按批发价倒扣的工业定价办法,使纺织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1962年8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又发出专门通知,决定纺织工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全部由商业加工改为企业自营,并规定“改变经营方式后的工厂供销和产品出厂价格问题,由工商双方协商确定”。这种形势迫使纺织工业的主管部门不得不认真研究纺织产品的工业定价问题。为了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理顺工业定价与商业价格之间的关系,轻工厅先安排人员并进而设置“物价销售科”专司价格管理工作。“物价销售科”在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责是:贯彻国家价格政策:协调同商业部门的关系;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纺织产品的出厂价格,平衡全省纺织品市场的价格水平。1965年,纺织工业部首次颁布了《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办法》。据此作价办法,“物价销售科”第一次编制了“安徽省轻纺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目录”。从1965年纺织工业部制定纺织品工业定价办法到1983年1月20日纺织品全国统一调价,约20年时间,安徽省纺织产品的出厂价格基本上没有变化,时称20年一贯制。其间,纺织产品仍以统购统销为主,其出厂价格亦完全按照纺织工业部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省内没有机动灵活的权利。当时规定的定价原则是:正常生产、合理经营、中等成本,工业利润大于商业利润。
1983年1月20日纺织产品价格全国统一调整之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安徽纺织产品的价格才逐步放开。在管理方面也逐步实现了从国家统管的、单一的指令性价格体系向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相结合的价格体系的转变。首先放开的是小商品的价格,以后又放开了60支以上纯棉纱和中长织物、毛纺织物的价格。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必需品,如棉纱、棉布、涤棉纱、涤棉布仍然执行指令性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印染布、针绵织品(由国家管理价格水平的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等品种除外)执行指导性价格,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中准价上下浮动;其它品种均执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产品结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省纺织工业厅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只管行业产品作价办法,控制纺织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纺织品按质论价的政策,安徽省纺织工业厅和安徽省物价局于1984年6月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安徽省纺织品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安徽纺织工业生产的发展,增加纺织产品的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产生了较好的作用。
上一篇:第二节 成本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