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花纱布公司华东区公司上海申新纺织厂总管理处买卖合同 立买卖合同人中国花纱布公司华东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申新纺织厂总管理处(以下简称乙方) 兹乙方愿以芜湖裕中纱厂自有之厂址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物料、原料、在制品、制成品、下脚废料、废机器等一切存货、生财装修及其他附着物,全部财产售与甲方,偿还所欠甲方棉纱帐款。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邀集有关机构代表会商估价,共计人民币壹百玖拾亿元整,并经甲乙双方同意照价买卖,订立条款如下: 一、乙方保证芜湖裕中纱厂全部财产(附房屋基地平面图及财产清册)为乙方自有,绝无抵押、担保、租借等情事,并经本公司管理委员会授权出售(附授权书)。如产权上发生纠葛及一切债务,概由乙方负责理楚,与甲方无涉。 二、全部价款,由甲方以划帐方式转乙方所欠棉纱帐款内计算。 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依照财产清册所列,连同有关单据(如上地所有权状、基地契约及存出保证金收据等),点交甲方验收。在未交接前,乙方应对全部财产负妥善保管之责,不得有任何转移、破坏、或损失情事。 一九五一年八月卅一日前之工商税、营业税、所得税、地产税、房捐、水电费、职工薪资及一切经常开支等均由乙方负担,房地产税契,按政府规定办理。 四、全部职工转移甲方继续留用,工人人数及职员名单另附。所有资方代理人如甲方不能留用退回乙方。 五、在甲方接收前,乙方并应按照停工期间平车修理计划继续修理完竣,如接收后尚未修竣应付未付应买未买各项费用,归乙方负责。 六、乙方原与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订代纺代织合约,其尚未履行部分,甲、乙双方另订洽议解决。 七、乙方原用之“四喜”、“三多”棉纱商标,甲方不继续使用。 八、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乙方保证人应负完全保证责任,代为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九、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分由双方收执,副本一式五份,由甲方备用。 附件:(一)房屋基地平面图 (二)财产清册(附单据) (三)董事会授权书 (四)职工名册 (五)工商局会议记录 甲方:中国花纱布公司华东区公司(长戳) 代表秦柳方 乙方:上海申新纺织厂总管理处(长戳) 代表荣毅仁 保证人:上海福新面粉总公司(长戳)汪启良 见证人:上海人民政府工商局 1951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