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工商处指示 行(51)字第二九六五号 送达机关:各专县、市、工商科(局);皖南花纱布分公司: 目前已届秋收,农村经济活跃,纱布交易面临旺季,为促使产销计划平衡,达到稳定市场和纱布合理的供应起见,特作如下指示: 甲、棉纱 一、以满足城市复制业生产上的合理需要,贯彻紧缩供应、分区配售的方针。供应上仍本先城市后乡村、先织户后付业的原则,并对新开工的织机一概不予批准;对秋收后复工的(限于已经登记过的开工织机),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做到少配或不配。 二、严格贯彻执行配售制度。各工商行政部门,必须切实掌握配售对象和纺纱量,慎审核发配售证,并应经常会同棉织业公会检查织户生产情况,防止浮报用纱或停工不报,扣缴购纱证而产生转让、囤积、套购等投机现象。业务部门应验凭县市工商行政部门之配售证、始准予配给。 三、各地每月棉纱供应,作如下分配:(1)池州专区六十件:(2)宣城专区200件;(3)徽州专区四十件;(4)芜湖市四七六件(包括公营产销部卅件在内);(5)江北七五件:(6)芜湖县十件,各地应依据上述配额进行掌握。 乙、复制业厂布: 一、国营公司应按计划进行加工订货,控制成品,并尽量通过滞销纱的加工,来减少名牌货的供应。 二、复制业的出产厂布,应由各地工商行政部门会同业务总务部门及私商职工等有关方面,以现有价格基础,结合生产成本与合法利润,研究统一合理价格,督促遵守,防止抬高价格,谋取厚利。 三、织布户应建立销货登记,由公会按旬汇总表报工商行政部门存查,籍以防止套购棉纱和囤积成品而产生的拒售行为。 四、对适合群众需要能作稳定市场用途的畅销牌号布匹,公司有收购必要者,应尽先由国营公司收购。工商行政部门对此应予以协助。 丙、白坯布(十二磅规格) 一、各布号及各染织厂所存各种十二磅规格白坯布,本月份起,一律进行登记,嗣后购销存情况,应按旬表报工商行政部门备查。 二、各棉布商、各染织厂,需白坯布供应市场,应按月造具计划由同业公会审核证明,送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根据销货情况核发准购证,向芜湖、宣城、屯溪花纱布公司及大通百货公司购买。 三、各地布商及染织厂,对白坯布采购应掌握就地采购的原则,行政部门不得转介产地进行采购。 以上指示各项,即希分别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具报为要。 处长吴文瑞 1951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