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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份省直机构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5)21号
关于调整部分省直机构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省直机构。现通知如下: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公司、建材工业总公司、医药总公司和省直机关生产服务公司分别改为省冶金工业厅、电子工业局、建材工业局、医药管理局和省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均为正厅级行政机构)。上述各公司自改为厅局之日起,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立即冻结;干部职务和其他待遇,从一九八五年二月起改按国家行政机关待遇,工资福利待遇和节约奖发放,均执行国家机关标准,不得从下属企业收取费用。
鉴于省建筑总公司、农垦农工商总公司已具备经济实体条件和法人地位,仍作为企业公司。
撤销省经济协作公司;省经济协作办公室改称为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为厅级行政机构,由省计划委员会代管,人员编制仍为十五名行政编制。省乡镇企业局升格为厅级行政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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