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设芜湖邮界、成立芜湖邮政总局。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大通、安庆邮政局相继成立。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芜湖邮界首设邮政代办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向全国推广。安徽邮政局所沿长江两岸向内地扩展。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安徽省邮政局所分布详见图2—1—1。 宣统元年(1909年),安徽通邮局所已达200个左右,按其功能分为八类,详情如下: 总局:芜湖、大通。 分局:安庆府、太平府、庐州府、巢县、运漕。 内地局:徽州府、屯溪、黟县、宁国府、凤阳府、寿州、正阳关、颍州府、亳州、六安州、南陵县、三河、柘皋、怀远县、宿州、临淮关、滁县。 保险及代收货价包裹局:安庆府、徽州府、庐州府、屯溪、芜湖县、大通、黟县。 火汇局(注:火车、轮船可以到达的汇总局。):芜湖县、大通、庐州府、安庆府。 旱汇局(注:步班、马班邮路可到达的汇总局。):宁国府、太平府、南陵县、运漕、寿州、六安州、屯溪、三河、巢县、柘皋、徽州府、凤阳府、黟县、正阳关、临淮关、怀远县。 快递信件局:安庆府、芜湖县。 汽机通运局:安庆府、大通、巢县、忠庙、和州、刘家渡、庐州府、施口、西梁山、太平府、荻港镇、采石、芜湖县、乌江、雍家镇、运漕、汨县镇、枞阳镇、池州府、青阳县、土桥。 民国3年(1914年)始,全国实行新区制,以一行省为一邮区。原属江苏邮区管辖的安徽境内局所,全部划归安徽邮务管理局。全省邮局以业务盛衰和是否转口局为标准分三等,每等分甲、乙两级。管理局、一、二、三等局、支局及代办所为较重要局所,城市、乡村信柜、信站及邮票代售处为次要局所,共515处。重要局所沿长江、淮河和津浦铁路分布,仅要局所沿其两侧分布并向内地依次减少,屯溪等少数商业中心和土特产集散地除外。民国17年(1928年),安徽邮政局所分布与面积、人口关系详见下表: 图2—1—1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大清邮政舆图(安徽省) ![]() 民国17年(1928年)安徽邮区邮政局所与面积人口比例表 ![]() 表2—1—1 抗日战争期间,为适应形势需要,屯溪、立煌(今金寨)升为一等乙级局,成为皖南、皖西地区通邮中心,与沦陷区安庆鼎足而立。 抗战胜利后,立煌、屯溪降为二等甲级局。由于省政府迁到合肥,合肥邮局遂升为一等乙级局,与安庆、芜湖、蚌埠同为全省邮政局所网络的重心。 民国37年(1948年),安徽开始推广四等邮局建制。由于解放区日益扩大,全省中华邮政局所逐渐减少。至年底,仅剩103处。 民国38年(1949年)5月,安徽全境解放。8月8日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在安庆成立,9月20日迁往省会合肥,原安徽邮政管理局本地业务科改为安庆一等邮局,合肥成为全省通邮中心。10月,婺源邮局及所辖25个代办所、17个信柜,拨归江西管辖。年末,安徽计有一等局4个、二等局26个、三等局71个、四等局28个、支局(邮亭)10个。一、二等局及支局大部分集中在长江、淮河两岸及津浦、淮南铁路沿线等较大商业、工矿城市,三、四等局多分布在县城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山区、农村城镇。全省另有私人代办所2076处。 1950年12月16日,安徽省邮政管理局与邮电部合肥电信管理局合并成立邮电部安徽省邮电管理局。1951年7月,下属邮、电企业开始合并。1952年,实现全省邮电合一。同年,省局根据业务现状及发展趋势,以业务量为主要条件,以政治文化关系和经济关系为参考条件,把全省邮电局分为六等。详见表2—1—2。 1952年邮电现业局等级划分暂行标准表 表2—1—2 ![]() ![]() 安徽计有二等局3处(合肥、蚌埠、芜湖)、三等局5处(屯溪、安庆、阜阳、六安、宿县)、邮政营业所28处、五等局69处、邮电营业所21处、邮政营业所28处(委办的邮政、电信代办所除外),共133处。 1953年1月1日,砀山、萧县、黄口、江浦邮电局划归江苏,永城邮电局划归河南。1954年,开始整顿私商代办所。至年底,全省代办所由1953年的2976个调整为2737个,私商代办比例由92%下降到78%。 1955年2月,砀山、萧县邮电局划回安徽,安徽的盱眙、泗洪邮电局划归江苏。年底,全省共有自办邮电机构421个,其中设在县以下农村中的分支机构为277个,占466个农村区的59.4%;代办所2092个,设在区公所所在地的408个;设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84个,设在乡人民委员会所在地的1404个,设在县以上城市的144个,设在其他地方的52个。 1956年1月1日,全省邮电局按新的标准重新划分成七等。计有一等局1个,三等局3个,四等局9个,五等局25个,六等局29个,七等局6个;邮电支局242个,邮电所105个。省邮电局为改变广大农村和工矿地区邮电局所偏少的状况,在农村、工矿区增设邮电局所390处。年底,自办局所达827个。 1958年8月6日,因现行局等分得过细,不便管理,遂以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大小、设备、人员编制及所辖分支机构为标准,将市、县局分为一、二、三等。由于邮电体制下放,特别是县以下邮电体制下放农村人民公社后,局所增设较多,农村局所分布过密。1960年,全省共有局所2989个,设在农村地区的2676个;自办局所1229个,设在农村地区的964个;人民公社办的邮电局所281个,设在农村地区的280个;邮政(邮电)代办所1479个,设在农村地区的1432个。如肥西县三河镇一地设2个邮电机构,桐城县8个公社设邮电局所50处。六安县内的25个支局所,有7处月收入在50元以下,最低的15元。 1961年7月至1962年3月,省邮电管理局对局所分布进行调整。决定区所在地设邮电支局,公社或较大集镇设代办所,撤并邮电局所453处,自办局所平均每县为12.8个。1965年末,全省共有邮电局所2428个,其中2247个设在农村,占93%。区所在地100%、公社所在地57%设有邮电局所。全省每一局所平均服务人口为1.33万,服务面积57.7平方公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至1972年末,邮电自办局所7年增加432处,达1365个;邮政(邮电)代办所减少720处,为761个。1973年,全省每个邮电局所平均服务人口为1.8万,平均服务面积为63.3平方公里;每个自办局所平均服务人口为2.7万,平均服务面积为97.9平方公里。 1979年,省邮电管理局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城乡局所进行整顿。年末,全省共有邮电局所2151处,设在农村的1888处,设有邮电机构的公社占公社总数的50.4%。 1980年,省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要求,大力增加省会合肥和工矿城市的邮电服务机构,新设城市邮电局所35处。在继续整顿农村局所的同时,采取自办、委办、合办等多种方式扩大服务、方便用户。 1982年,为进一步解决城市邮政供需矛盾,全省邮电部门按照经济核算原则,把改造、扩大现有局所与增设新的服务网点结合起来;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由城建部门统一安排,把邮电局所建设与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力求城市邮电服务网点设置做到全面规划、分布合理。3月,省邮电管理局颁发《城市邮电局所设置标准》。详见表2—1—3。 1982年安徽城市邮电局所设置标准 表2—1—3 ![]() 省邮电管理局制定的城市局所设置原则是:既要方便群众需要,又要讲究经济效益;以自办为主,一般不搞代办,可设邮票代售处,郊区可根据需要设代办所。设置标准的重点是服务半径、业务收入。对城市的信筒、信箱设置标准也作了规定:城市街道信箱、信筒设置距离以0.3—0.8公里、平均0.5公里左右为宜;邮电局所门前、营业室内和通信量大的机关、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宾馆及车站、码头、机场等处都应设信箱(筒);街道上的信箱(筒),一般应设在主要街道的叉路口附近和大居民区的中心地段。年底,全省地、市邮电局所在城市共有自办局所204处,信箱(筒)864个,平均每个局所的服务面积为17.5平方公里,服务人口2.5万。按照服务半径标准要求,全省城市局所尚需增加300处。设在全省农村的自办局所有1351处、代办所502个,信箱(筒)4790个,平均每个局所的服务面积为63平方公里。 1983年全国农村邮电工作会议后,安徽加速发展农村邮政网点,大力推广砀山经验,利用农村富余劳力开办乡办、联办、集体办和个体办邮电所,扩大农村服务面。同年12月1日,省邮电管理局颁发《加强农村邮电支局所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职工人数、业务收入等因素,把支局分成一、二、三等和中心支局,进行分等管理。详见表2—1—4。 1983年安徽省农村邮电支局划分等级标准 表2—1—4 ![]() 凡符合设所条件,年业务收入在万元以下,职工人数不满10人的划为邮电所,但年业务收入最少不得低于2400元;为解决人口稀少、边远地区群众用邮用电不便的困难,邮电所可采取半天营业、半天投递的方式,但年业务收入不得低于800元。年底,全省农村每百平方公里有一处自办局所,平均服务半径为16公里,服务人口3万余。 1984年,在城乡邮电分支机构建设上,贯彻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放手发展委办、联办、代办、个体办邮政,打破独家经营、包揽一切的传统局面,兴办集体、个体经营的代办所195处。年末,全省城乡支局总数已达656处,其中地、市所在城市的自办局所为226处。 1985年1月15日,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听取了省邮电管理局周德强局长关于邮电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汇报。省委常委会议《纪要》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邮电通信事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帮助邮电部门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依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层次、联合办好邮电事业。会后有14个地市和40多个县相继召开党政领导干部会议,把邮电服务网点建设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按排、统一建设。年末,全省邮电局所共2473处,分布情况详见表2—1—5。 1985年安徽邮电局所及其他邮电服务点表 表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