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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信资费

第一节 电报资费



电报初创办,资费按行政区划和线路经过区域分别制定,各地报价不一。
光绪二十年(1894年),首次统一制定国内报价,分华文明码、华文密语及洋文两大类,每类均按同府、本省、隔省计费。
光绪二十三年(1 89 7年)和宣统元年(1 9 09年),电报资费略有变动,详见表3—6—1。
清代电报资费概览表
表3—6—1

民国元年(1912年)6月,国内电报价目改为同城、本省、出省三种,废除隔省递加办法。华文明语每字同城三分,本省六分,出省一角二分,远近一律,不再递加。华文密语及洋文改照明语电报加半收费。新闻电报无论本省、出省、华文每字收费三分,洋文六分;政务电报按寻常电报价减半计费;加急电报照寻常电报价目三倍计费。
民国11年(1922年)、民国16年(1927年)、民国17年(1928年)、民国23年(1934年)电报价目虽有4次调整,但仍沿用同城、本省、出省三种计费办法。民国25年(1936年)9月,恢复本省、隔省两种价目收费。民国33年(1944年)3月,重新恢复不分省统一收费制,并修订每字报价,详见下表。
民国33年(1944年)3月调整后电报资费表
表3—6—2

安徽解放后,电报资费仍沿用民国时期收费办法。详见下表:
1949年8月国内电报资费表
表3—6—3单位:元(旧人民币)

1949年11月24日起,执行华东电信管理局新订资费标准。详见表3—6—4。
1958年11月华东电信管理局新订电报资费表
表3—6—4单位:元(旧人民币)

1958年1月1日起,邮电部全面调整邮电资费。电报资费不分地区、不分明密码,不分军政与普通,按统一标准收费,译电费每字0.005元,军政电报在传递上予以优先。详见下表: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报资费表
表3—6—5

表3—6—11958年以后,电报资费标准未作大的调整。1969年4月,邮电部军管会通知取消了译电费,1979年7月1日恢复收取译电费。由于电报资费长期偏低不利于电报通信的发展,1983年12月1日起,电报每字收费由0.03元提高到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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