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早期市话系地方商办,收费无考。民国10年(1921年)部办芜湖电话局电话单机月租费四元五角(银元),自备机四元,军用减半二元。装机费每部十元,移机费二元,改号费四元。 民国24年(1935年)7月,交通部制定《市内电话营业通则》,规定用户在基本营业区域内装设电话,应交纳装机费及预存保证金;用户使用电话应交纳月租费;用户在内宅外移动电话应交纳移机费。 市话用户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甲种为住宅电话;乙种系商号及有营业性质的团体机关电话;丙种系旅馆、餐馆、银行、娱乐场所使用电话;丁种为军政警机关学校电话。市话局分为三级,市话月租费按局等和用户种类核定。详见下表: 市话人工局月租费一览表 表3—6—6单位:元(法币) ![]() 民国34年(1945年)11月,市话局等改为6级,桌机和墙机分类收费。民国37年(1948年)7月,用户改为甲、乙、丙三种。11月,市话局等调整为4级,12月,改为5级。 解放后,市内电话分为甲乙丙三种用户,市话局等级改为三级。市话资费不分人工、自动、桌机、墙机之别,全国按统一价目收费。 1966年9月市话取消改名、过户、换机、列名等手续费,统一实行包月制收费。1980年8月1日起,市话局列为四等;向企业单位收取初装电话费;对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的界外用户,加收界外月租费;属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月租费按甲种普通电话标准的60%收取(外国用户、华侨和有经营业务的私人付费电话除外)。市话装移机收费标准见下表: 1980年8月市话装移机收费标准表 表3—6—7单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