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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信资费

第三节 长途电话资费



长途电话资费以空间距离计时计次收费。民国23年(1934年)12月,交通部首次制定统一的《全国长途电话营业计费办法》,分为“三分钟制标准”和“五分钟制标准“两种计费标准。详见表3—6—8。
民国23年(1934年)12月国内长途电话标准价目表
表3—6—8单位:元

民国24年(1935年)取消五分钟计费制,全国一律采用三分钟一次计费制。空间距离计算,以交通部邮政总局民国24年(1935年)4月版《中华邮政舆图》为依据,以通话两地邮局符号之中心点为起讫点,按1∶10比例计算直线距离。普通电话照规定话费收取。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传呼电话加收专力费。预告电话加收一次普通电话费的三分之一。夜间电话按日间话费七折计费。如发话人临时撤销电话,或受话人不在不能通话,收取一次话费的三分之一作为销号费。
民国28年(1939年)9月,交通部重订国内长途电话价目,以寻常叫号电话为基本价目。详见表3—6—9。
民国28年(1939年)9月国内长途电话价目表
表3—6—9单位:元(法币)

自民国29年(1940年)3月1日起,至民国37年(1948年)7月21日,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原因,长途话价变动13次,以民国28年(1939年)的话价为标准,逐年提高。详见下表:
民国29年(1940年)至民国37年(1948年)国内长途电话资费调整表
表3—6—10单位:元(法币)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电信资费由法币改用金圆券,长途电话国内计费调整为0— 1 0 0公里内,每2 0公里收金圆券三角;1 0 0— 2 5 0公里内,每3 0公里加收金圆券三角;250—— 1000公里内,每50公里加收金圆券三角;1000公里以上,每100公里加收金圆券三角。但由于金圆券贬值加剧,长话价目几乎每月调整,甚至一月内调价数次。民国38年(1949年)2月以后,金圆券贬值已无法控制,长话价目改按物价成本指数按旬自动调价。详见表3—6—11。
改用金圆券后历次长话资费调整表
表3—6—11单位:元(金圆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7年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按通话两地空间距离和经纬度核定计价基数,空间距离100公里以内按10公里计算,100公里以上按通话两地经纬度差确定计价基数。通话费按单位价格和计价基数计算。每三分钟为一次,不满三分钟亦按一次计算。叫人电话按基本价目加收50%;传呼电话按基本价目加收一倍;加急电话照普通电话加倍收费。见表3—6—12、表3—6—13。
1953年100公里以内长途电话计价基数表
表3—6—12单位:元(旧人民币)

1953年长途电话经纬度差度与计价基数表
表3—6—13

1958年1月1日,邮电部全面调整邮电资费。为计费简便起见,长途电话按通话距离定为18级。详见3—6—14。
1958年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表
3—6—14单位:元(人民币)


计费时间仍按次计算。叫人电话加收基本价目的三分之一。传呼电话加收分级基本价目的三分之二。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费一律按级价目的三分之一收费,最高额规定为1.05元。每日零时至七时内的各类通话费、叫人附加费以及销号费均减半收费。为提高闲时长话电路利用率,1958年4月1日开办节日和例假日减价长途电话业务。同年8月,原长话分级价目,由18级简化为13级,同时将三分钟一次计费办法,改为按实际通话分钟计费,实行长话三级收费办法。销号费由一分钟减为半分钟收费。非假日零时至七时按半价收费,18时至24时按基本价七折收费。例假日一律半价收费。
1964年,长途电话销号费每张按一角收费,非假日半价电话改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1966年9月1日起,长途电话通话费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收费,取消首次基本通话时间为三分钟的规定,同时取消销号费、传呼费和叫人附加费。由于长话收入明显减少,1979年1月1日恢复首次通话费仍按三分钟作为一次收费办法,同时恢复收取销号费、传呼费和叫人附加费。至1985年底,长话资费未再调整。同年,国内长话基本价目详见下表:
1985年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表
表3—6—15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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