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六章 电信资费

第四节 农村电话资费



1953年,代管区乡电信开放营业后,一律开放长途电话,只核定区乡至县一段话价,采用固定制收费,不分距离和县别,三分钟为一次,每次3000元(注:为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0.3元。),区至县电话收入归地方所有,传呼电话不分叫人叫号等类,每次加收500元传呼费,不办理加急及特种业务。经国营线通话时,另收经国营线段话价,收入归国营邮电局。区乡政府各单位与直属县政府各单位包括党、团、妇青、工会、农会等团体相互间因公通话,免收话费,其他企事业单位均须付费。区乡免费单位装用电话同样免费,其他单位装用电话自备工料,每户每月收取固定交换费2万元,线路、电话机自维。
1956年,《安徽省县内电话营业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县内电话用户所装用的各种机件(除用户自备的小交换机和分机外),不论系邮电局供给或用户自备,均按月缴纳区内交换费,用户挂发同一交换区内其他县内电话的区内交换,不计算次数。
县内电话用户、市内电话用户或未装用电话的用户,挂发经由县至区或与其他电话用户的区间通话,采用分级包月制,第一级每月50次,纳费5元;第二级100次,纳费10元;第三级200次,纳费20元。用户使用区间电话,须先按本身通话繁简,选定一级通话次数,缴纳规定的通话费然后挂发。用户按月通话次数一经包定,如当月未曾用完,不得移至下月使用,当月超过包定次数,按零售通话计费。
零售通话按甲、乙、丙、丁四类计次收费,甲类0.15元;乙类0.20元;丙类0.30元;丁类0.10元。每三分钟为一次,不满三分钟作三分钟计算。详见表3—6—16。
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乡村电话服务面扩大。为方便指挥农业生产建设,免费使用电话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农业社和事业单位在内,同时把资费降低了50%。由于免费用户的增多,造成了电路拥挤和电话难打的局面。
1966年,《安徽省农村电话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对农话使用范围和业务种类及资费标准作了修订,取消了“区内交换费”,改为“月租费”;取消“分级包月制”改为按级按次计费;取消了在邮电局所挂发县境以外国营长话时经过农话电路的话费,增加了叫人叫号、会议电话收费标准。详见表3—6—17。
1956年安徽省县内电话资费表
表3—6—16单位:元

1966年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
表3—6—17单位:元

1970年邮电分设,安徽省电信局于1972年重新制定《安徽省农村电话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草案)》,对农话各项资费稍作修改,取消了“合用电话费”,增加农村长话费第三级(50公里以上)标准等。详见表3—6—18。
1972年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
表3—6—18

1980年,省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65号关于调整邮电管理体制问题的文件和1979年10月邮电部颁发的《农村电话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针对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某些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况,对农村电话资费作了全面调整,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办法》,至1985年底未作变动。1980年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详见表3-6-19和表3—6—20。
1980年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一)
表3—6—19

1980年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二)
表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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