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邮电部颁发的《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制办法》及《邮电通信企业利润分配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各级邮电企业,在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上,实行利润管理及利润分配办法。 二、实行利润管理和分配,应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努力完成《经济核算制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经济责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克服两个“大锅饭”的弊端,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邮电的社会综合效益及自身经济效益。 三、实行利润管理和分配,要做到“三个有利”及“两个加强”。三个有利是:有利于保证全程全网通信;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有利于放宽搞活,促进邮电建设和发展。两个加强是加强基础工作,加强思想工作。 四、各级邮电通信企业,实行全额利润分成及收支差额增长分成办法。 1.邮政、机要、报刊、电报、长话五个专业的利润,在扣缴10%的所得税后,按照四级分档提取利润分成。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分成额=利润总额×90%×相关档次分成率+分档差额 四级分档分成率规定如下表: 不经营电信业务的邮政局、机要局,只用到三档为止,暂不使用第四档的分成率。微利及亏损单位,分成额低于工资总额7%的,予以补足。 2.邮政等五个专业的收支差额,实行增长分成。年度收支差额与上年实绩比较,完成计划增长额的按计划增长额的20%提取;未完成增长计划,以及超计划的增长额,均按实际增长金额的10%提取。支差单位的支差降低额与收差增长额同样计算。 由于干线费用下放、折旧率提高及调增工资等,增加的业务支出,按照一九八五年的标准,计算调整各单位一九八四年收支差额,作为考核增长额的依据。 3.市话利润(即市话专业的收差),在扣缴10%的所得税后,市、地局按60%分成,县局按70%分成。其中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在扣除应缴所得税、能源基金、应缴省局及奖励福利基金后,按每月市话利润的22.95%(市、地局)或26.775%(县局)予留。予留数作上缴收支差额转帐。 4.省邮票公司的集邮利润按税后的20%分成。 没有利润的单位(如技工学校),根据全省提取的平均水平,按照职工人数,分给一定的福利基金及奖励基金。 五、省局对所属通信企业,按年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分别五专业及市话考核通信总量、通信质量、利润及收支差额四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通信质量要完成考核指标的80%以上。未达到要求的扣减5%的利润分成。其余三项均要完成计划,这三项指标中未完成计划的,每次每低于计划5%及以内的,扣减1%的利润分成(均不包括收支差额增长分成)。如利润完成计划的94%。则扣2%。每项扣减不超过5%。 六、附属企业完成考核指标,在扣缴10%的所得税后,按照税后利润计算分成,其考核指标及分成比例规定于下: 1.工业公司考核利润、总产值、成本、质量四项指标。完成各项指标时,按税后利润的60%计算分成。对工厂的考核分配办法,由工业公司制订。 2.施工企业实行投资包干,按税后利润的90%计算分成。 3.供销企业考核利润、商品流转额、资金周转天数及供应合同执行率四项指标,全部完成时按税后利润的40%计算分成。 考核指标没有完成的项目,比照通信企业扣减分成。 各单位经办与通信业务有关的扩大服务收入如代办工程、自制集邮商品等净利润全数列帐,地、市局按照70%分成,县局全部留成,均不再参加相关专业的利润分成。 七、利润分成用于福利、奖励部分,邮电部规定五专业不超过40%,市话不超过30%。根据本办法的分配情况,在控制全省不超过规定的前提下,各级邮电企业,按照实际分得数的下列比列,分别提取: 五专业利润分成及收支差额增长分成:40%列为生产发展基金,60%列为福利、奖励基金。 市话及附属企业利润分成及扩大业务的收入分成:50%列为生产发展基金,50%列为福利、奖励基金。 奖励、福利基金,按照分别提取,统一使用原则,不得再按专业分配。 八、市、地局对全区所得的生产发展基金,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统筹安排使用;奖励基金也可集中一小部分,用于全区性的劳动竞赛奖励。 九、各单位分得的各项分(留)成,均在扣缴15%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由省局统一核拨。 十、各级邮电企业,要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方向,在保证通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大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不准采取降低服务水平、降低设备维护质量、截留收入、乱挤成木、虚报产量、隐瞒差错事故等违反纪律的行动,去追求利润。如有上述问题,一经查觉,除应追回由此而多得的分成外,还要扣减当年分成的5%到10%,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分成资格。 一九八五年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