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房屋建设,历史悠久,经过百年乃至千年的逐步改进,已具有相当规模。现今保存的宋代建筑已少见,各地保留的老街和古民居多为明、清和民国初年的建筑。在众多的居民和老街中应首推徽派建筑。徽派建筑发端在皖南,凡是形成批量徽派建筑的地方,历史上多为官僚、富商及其宗族所建,其特点是深宅大院,富丽堂皇,有的连片成街,成为当地一大景观。建于清嘉庆、道光年间的歙县徽城镇的杨家大屋,四进三开间,二进书斋,阁楼为三层,有硕大月梁,建筑面积达845平方米。建于明代的程氏三宅,两层楼房,高筑马头山墙,厅前有天井,用以排水、通风、采光。室内排水,寓四水归堂财不外流之意。室内雕梁刻柱,漆画隔间板壁,十分豪华。屯溪老街,街头立碑,碑志:“老街依山傍水,店铺林立,进出有序,前店后坊,马头山墙,层叠错落。”一般的乡村集镇,街道两旁店铺都是青砖黛瓦粉墙,具有防火、防风、美观作用的马头墙,是徽派建筑的显著特点。或建于清末,或建于民初的合肥段家祠堂,萧县的段、范公馆,全椒襄河镇何迪华住宅都属当时当地的高大豪华建筑。广大农村,多为弯街小巷,土墙草顶的农舍。清末民初,由于外国入侵,天主教、基督教传入安徽,西式洋房也相继出现。据统计,到1985年底全省存有建国前房屋7658489平方米,占当时实有建筑面积5.2%。其中合肥市占1.57%,铜陵市占0.01%,马鞍山市占0.23%。 公房建设,建国后有了很大发展。据统计,到1985年底,全省实有公房13995万平方米。纵观全省,省辖市发展较快。合肥市,1950~1952年,三年经济恢复时期,每年平均建房9万平方米;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每年平均建房45.6万平方米;1958~1962年,每年平均建房51万平方米;1963~ 1965年处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在重点做好新辟工业区配套建设的同时,建成了3个居民新村及医院、影剧院等;1966~197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每年平均建房只有21.5万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城市建设大发展时期,每年平均建房都在80万平方米以上,配套齐全的居民小区应运而生,同时建成具有代表性公用建筑有:高达80米的电讯大楼、建筑面积达4.9万平方米。徽派建筑风格的城隍庙市场、18层的合肥大厦、13层省人大办公楼、14层的四联大厦和18层的省电力大厦等。住宅建设是房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由于受“先生产、后生活”的片面指导思想的影响,远远跟不上城市发展步伐,建国以后前30年欠账较多。合肥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人均居住面积为2.97平方米,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为3.41平方米,到了70年代末人均居住面积也只有5.48平方米(当时因上山下乡运动城市人口减少)。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合肥市把住宅建设比例调整到占基建规模的68%,每年平均建造住宅50万平方米以上。芜湖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人均居住面积为3.5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下降到2.58平方米,80年代又上升到5.79%平方米。六安市50年代人均居住面积为2.2平方米,60~70年代略有增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增长幅度较大,至1986年人均居住面积已达9.4平方米。其他市、县,大同小异。 私房建设,建国后相对较慢。据统计,到1985年底,全省共建私房1496万平方米,有39.3%是1979年以后建成的,其中9个省辖市私人建房占这个时期私人建房总面积的21.8%;6个地辖市占13.8%;67个县占64.37%。 房屋发展趋势:从结构上看,由过去单一的砖木结构向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发展。据统计,到1985年全省砖木结构房屋只占房屋总数的46.13%,县镇占60%;从功能上看,房屋的使用功能日趋完善,住宅趋向设施配套,1985年全省成套住宅已占住房总数的19.4%,9个省辖市占32.98%,67个县占3.99%,1985年以后建成的城市住宅,做到了分户和小区设施双配套;从层次上看,逐步向多层和高层发展,到1985年全省平房和二、三层楼房虽然还占房屋总数的84.8%,但已有0.02%的八层以上的高层建筑。1985年以后,省辖市新建住宅一般都在五层以上,住宅小区无电梯楼已发展到七层;从装潢上看,由实用型向豪华型发展,不仅厨厕有装修,居室和客厅也都有现代化装潢。 土地征用,建国后国家极为重视。安徽省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方针政策,都制定出符合全省情况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以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92次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发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国务院令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根据国家有关办法和条例,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1月28日颁发了《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959年8月安徽省城市建设局制订了《安徽省建设征用土地分期核拨办法》,1982年9月27日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安徽省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安徽省房地产管理,建国前无专门机构。建国后由民政、财政、商业、建设四厅分管,其分工是:民政厅管征地拆迁,财政厅管公有房产,商业厅管经营和私房改造,建设厅管规划建设。国家建委于1975年10月8日发出《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安徽房地产业才归口省建设厅统一管理。1980年成立省建委城建局,局内设立房产科,管理全省房产和地政工作。各省辖市建国初成立在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下的“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拨分配接管的公房,继之,在市政府内设置专门机构接管房产、管理业务。如安庆市,1949年4月成立市政科,6月改为市房产管理处。芜湖市,1949年10月设房产科,1950年改为地政科。合肥市1952年将民政科的地政组和财务科的公房组划出成立市房产科。地辖市、县,建国初一般都成立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公房管理委员会”,其业务由财政部门代管,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归建口管理。如涡阳县,1951年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业务由财政科代管,到1979年才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六安县解放后房地产工作先由县政府直管,后由区、城关镇、城建会、城关镇依次循环代管,1979年建市后才始建“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宣城县1952年成立“公房管理委员会”,1964年在财税局、基建局内设组或股管理,1982年归口城建局定名为“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贵池县建国初无专职房管人员,1958年由县财政局设公房管理股,1978年改为“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82年归口城建局管理。 截至1985年底,全省房地产管理机构已成体系。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设有房地产管理处,15个建制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阜阳、宿州、滁州、六安、巢湖、黄山、屯溪)设房地产管理局的12个,设房地产管理处的2个,设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的1个。67个县(长丰、肥东、肥西、芜湖、繁昌、青阳、怀远、五河、固镇、凤台、当涂、濉溪、铜陵、阜阳、临泉、太和、涡阳、蒙城、亳县、阜南、颍上、界首、利辛、砀山、萧县、宿县、灵璧、泗县、天长、全椒、定远、凤阳、嘉山、来安、六安、寿县、霍邱、霍山、舒城、金寨、宣城、郎溪、广德、宁国、泾县、庐江、无为、含山、和县、绩溪、旌德、歙县、休宁、黟县、祁门、石台、怀宁、桐城、枞阳、潜山、太湖、宿松、望江、岳西、东至、贵池)设房地产管理局的1个,设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的29个,设房地产管理所的18个,设房地产管理公司的(有的叫房地产公司或房产公司)16个,设房地产管理站的1个,无独立机构而在县建设房管股的2个。全省房地产系统职工总数,据1989年6月统计已达15484人,其中:房地产管理部门8384人(管理人员3132人,技术人员941人),房地产开发公司7100人(管理人员2468人,技术人员1736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