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六章 房地产

第一节 公产


一、公产
占有建国前的安徽省公房产占有,有四种形式:一是官府各衙门的房产:二是社团、家族所有会馆、祠堂;三是宗教房产;四是学校房产。除少数城镇外,公房产约占城区房屋的5%。据统计,民国35年(1946年)合肥城区政府公有房455间,教育局、县农会、消防局公房36间,寺庙、会馆房屋936间,教会房屋265间,合计1692间,占当时城区房屋总数的5.74%。民国37年蚌埠城区政府公房483间,宗教、善堂、会馆房屋1839间,合计2322间,占当时城区房屋总数的5.85%。建国前,屯溪城区政府公房25幢,宗教、社团公房15幢,合计40幢,占当时城区房屋总幢数的1.68%。宣州城区公房建筑面积10640平方米,占13.77%。安庆城区公房产建设面积97.41万平方米,占32.5%。
建国后的安徽省公房产占有三种形式:
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即由政府接管,国家收购、修建、经租,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处、会、所、房地产公司等)直接管理。其中部分是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代管产是产权尚未确认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未委托而政府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托管产是房产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因管理不便或其他原因,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拨用产是房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批准免租拨给单位使用、维修的房屋。据统计,1985年底全省房管部门直管房产建设面积8055170平方米,其中公产7741761平方米,代管产4586平方米,托管产105144平方米,拨用产203679平方米。
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房产。产权来源:一是单位建造;二是接收国民党政府;三是向私人购买;四是资本家投入。据统计,1985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房产建筑面积108826716平方米。
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的房产。产权来源主要是自建或购置。据统计,1985年底全省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的房产建筑面积12185027平方米。
二、公产租赁
安徽省公房租赁,50年代是采取分配的办法,由政府房管部门将公房分配给需要租用的单位或个人。程序是单位或个人向房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有保证人,填保证书,并严格按照1952年11月1日《安徽省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租约一式二份或三份,由房管部门、住房或公证处执存。租约上填写房屋结构、间数、座落,租赁期限,月租额,室内门窗、设备及住房遵守事项等。60年代增发《住房使用证》,或以证代约。证上除住房通知和上述内容外,还增设缴纳房租记录表,房管部门盖章,交住户保存。“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住房拖欠租金,擅自改建扩建,非法抢占转让等问题发生,1975年4月15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以革办字(1975)33号文发出《关于严禁抢占公房问题的通知》;1980年7月19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1981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全省城镇房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各市县也进一步加强了公房管理。198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83年芜湖市人民政府颁发了《芜湖市公有房屋租赁暂行办法》;1985年淮北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房管局所属公房管理暂行办法》,从此公房租赁管理逐步走上轨道。
住房租金:1952年以前以米计租,合肥市草房每间租为10~ 20斤大米,瓦房每间月租为40~70斤大米。芜湖市把100斤大米折合为30个折实单位,每间住房月租在3~24个折实单位。1953年房租改收人民币,合肥市每间住房月租1~3元,芜湖市2.6元。1954年秋六安县按以租养房的原则,首次制订以平方米计租,当时草房每平方米月租0.08元,瓦房每平方米月租0.104元。1960年8月29日合肥市制定并颁发《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把住房分成3等7级,每平方米月租平均为0.229元。在这个时期住房租金大致分三种类型:一是机关宿舍每平方米月租约0.10元;二是直管公房每平方米月租约0.20元;三是经租房每平方米月租约0.30元。从70年代开始,全省住房按机关宿舍租金调整,使每平方米月租统一在0.10元左右,国家对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0.165元,住户房租只占家庭收入的2.93%。这个标准一直延续到80年代。对烈军属贫困户,各地还规定了一些减免办法,如合肥市1960年曾规定家庭人均生活费在12元以下的免交房租等。
生产用房租金:营业生产用房租金,一般要高出住房租金的一至两倍或更高一些。1985年1月29日安徽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建房字(1985)069号文发出《关于调整生产经营用房租金的决定》,各地根据这个决定进行了调整。1985年4月合肥市对生产经营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月租调整为1.15元。1985年2月芜湖市根据地处繁华偏辟分为三类,生产经营用房每平方建筑面积月租为2至6元,由房管部门出租的门面房为6至15元。
房租收缴方式:50年代,直管公房房租上缴有两种方式:一是分散住房,规定时间缴纳;二是单位职工,由单位发薪时代扣。统交房管部门。60年代以后,直管公房房租收缴有银行划拨、单位代扣和房管员上门收取三种形式。单位自管房,由单位自行收缴。
三、公产维修
直管房产的维修:解放前安徽省城镇公房较少,一般由用房单位维修。建国后,50年代房屋维修是由住户申请,房管部门派人勘察,经批准后由住户雇人修理,费用抵交房租。60年代房管部门采取管修结合、管养结合的办法,小修养护按照房管员管辖地段配备工人,成立以房管员为组长的小修组,及时上门包修。后来由于房租低调和部分困难户的减免,维修资金短缺,部分县市房屋失修失养严重。1962年安庆市房管部写信向中央反映房屋维修资金短缺,省里根据中央指示拨款30万元。1964年合肥市也拨出40万元用于房屋维修。“文化大革命”期间,使房屋维修资金更加短缺,地方财政每年都要给予补贴。1972~1985年合肥市补贴980.76万元。1978~1981年芜湖市补贴94万元。80年代,房管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收入增加,并从增收中拨出部分对危房进行改造,把过去零星修建的改为大面积翻建,使房屋的居住条件与配套设施大大改善,同时也减少了国家补贴。
单位管理房产的维修:管房在数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一般有维修工修理,管房少的中小型单位则雇临时工修理。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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