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安徽省城镇居民住房主要是靠国家和企业投资建设,职工住房实行分配制。这样一方面国家底子薄,经济不发达,建设资金有限;另一方面已建的住房实行低租金,不能以租养房,还需要补贴。所以国家建房越多,补贴也越多,负担也越重,虽然花了很大力气,在省辖市建了少数居民新村,但也无力完善配套设施。 1978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在全省城市实行民用建筑“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当时主要是以统一建设住宅为主,方法一是把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建设的投资交由统建办公室组织统一建设和分配。二是组织企业集资统建。1978年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马鞍山、铜陵、阜阳、六安等9个城市成立了住宅统建办公室。当年统建住宅施工11.8万平方米,竣工6.4万平方米,由于“统建”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用来进行无偿分配,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投入,自身无法实现循环,没有余力进行成街成片按小区规划从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从1981~1982年城市住宅统建办公室纷纷转为开发公司(转成开发公司的仍挂住宅统建办公室的牌子,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势头还很快由城市发展到县镇,开发的内容由过去统建住宅发展到按规划成街成片成小区的配套建设,从开发的勘测、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和所需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到住宅、生活服务设施、公共建筑、绿化等,将开发建设的住宅等房屋由过去的分配改为商品进行出售、出租、收回投资用于再开发建设。 据统计,1978~1982年,城市住宅统建(含开发公司),经营投资2.365万万元,累计施工面积215万平方米,竣工116万平方米,建楼房890栋,交付使用550栋。按城市规划要求,建成具备一定规模、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小区6个,出售住宅35万平方米,其中卖给个人4000平方米,解决了约两万户职工的住房。 198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在《转发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全省城市住宅统建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城市住宅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统一建设,逐步实现城市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这是用经济手段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改革,它有利于实现城市规划,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舒适方便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而确立了综合开发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到1986年全省城镇成立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开发公司达250家,几乎每个城市都组建了两个以上的开发公司,每个县镇都有开发公司,他们直接从事以房地产为核心的综合开发建设。 综合开发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仅合肥、蚌埠、芜湖三个市,1983~1986年改造危旧棚户房屋73.4万平方米,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增加和扩大了商业网点,拓宽了道路,改善了城市交通状况,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综合开发促进了住房商品化。1980~1986年,全省综合开发出售给单位的商品房193万平方米,收回资金5.79万万元,出售给个人6万多平方米,收回资金1700万元。 这期间(1983~1986年)开发公司发展很快,但缺少统一的资质标准和审批程序,有的名不符实乱挂牌子成为“皮包公司”。 1987年9月,安徽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是全省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包括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行署、市、县城乡建设局(建委)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市、县范围内从事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凡从事城镇建设开发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开发公司原隶属关系不变,但都必须服从当地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接受工商、计划、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同时确定“资质审查的重点应是:开发公司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理章程,以及与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经济技术干部”。1988年7月安徽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对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对开发公司资质审批程序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等级标准作出规定。1988年10月省建设厅在发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条件补充规定”,这两次发文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 关于开发公司资质审批程序: 省直各部门成立的全省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公司、集团公司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各地区、省辖市成立的开发公司由主管部门、行署、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地辖市、县、镇成立的开发公司由地辖市、县建设局(建委)完成初步审查,转报所在行署,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审查,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挂国家、省分公司牌子的开发公司,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县、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外省市开发公司进入本省从事城镇建设开发业务,须经省建设厅批准。 关于开发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 2.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及经济核算办法,并能依法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3.有隶属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公司级别相适应的专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原则上是本公司正式职工。 4.须有同公司开发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5.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关于开发公司划分四个等级的标准: 一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能力10万平方米以上,自有开发资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3名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专业配套工程师,2名经济师(其中1名高级经济师),2名会计师(其中1名高级会计师),3名以上助理会计师。 二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能力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开发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具有1名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主要专业配套工程师,1名经济师,2名会计师,2名以上助理会计师。 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能力2万平方米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2名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1名会计师、2名助理会计师。 四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能力5千平方米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40万元;要有1名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二名助理会计师。 1990年元月,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1990年7月1日起,全省将按建设部统一标准重新对全省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公司的资质审查认证,争取年底结束,1991年元月起开始执行国家新的统一资质标准”。 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是: 一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职称以上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职称以上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5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纪录。 二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3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纪录。 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5.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纪录。 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略)。 安徽省建设厅在转发上述规定时也同时规定了本省四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即: 1.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城市公司80万元以上); 2.固定职工人数10人以上(城市公司15人以上);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3人以上(城市公司具备2名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1名会计师、2名助理会计师);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1988年7月,省建设厅与省工商局联合布置全省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工作后,到1990年,全省房地产开发公司数量由清理整顿前的245家减少到187家,其中属全民所有制的169家,属于集体所有制的18家;取得一级开发资质证书的10家,二级证书的7家,三级证书的28家,四级证书的30家,临时证书的112家,其中临时三级43家,临时四级69家。 1990年4月份,省建设厅转发了建设部制定的《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布置了全省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升级工作,重点抓了中房合肥公司等8家公司申报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 安徽省1989~1990年,房地产开发公司统建、代建、综合开发竣工房屋10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762万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商业服务、办公用房238万平方米。有13万多户居民住上了统一开发建设的新住宅;开发建成居住小区120多个,其中16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较为齐全的较大小区20多个,改造危旧房屋130多万平方米,改善了两万多户职工的居住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