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务院以国发(1981)57号文件发出《关于制止农业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强调节约用地具有战略意义,不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的土地都为集体所有;要逐步改革农房建筑材料;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198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82)39号文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要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坚决刹住干部带头占地建房风。1982年国务院以国发[1982]29号文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1年11月27日中共安徽省委以皖发(1981)134号文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合理利用土地的规划,社员建房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提倡修建楼房。1981年12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1981)211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明确农村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社员建房用地应由个人申请,生产队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大队审核,公社批准。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和条例,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9月27日批准《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0月15日以皖政(1982)14号文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农民建房宅基地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公社所在地和圩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淮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五厘;其他地区的小块平原地带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山区、丘陵地区应尽量利用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 1984年6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发布33号文印发了《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施工管理,做到布局合理,节约用地,环境优美,各具特色;不论国营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土地建房的,都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付给土地补偿费;凡在小城镇落户或居住、设置工作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各专、市、县根据省里颁发的《布告》、《办法》、《规定》,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 围绕贯彻村镇建设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农民有序建房,各县、乡(镇)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三级干部会、四级干部会、工作会、培训班和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节约用地教育,同时结合清理建设用地,狠刹乱占耕地歪风。长丰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1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的指令”,将上级文件和地方法规汇编成土地管理手册,先后向乡村印发1.8万多册,在宣传教育中清查出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有11529间,占用耕地3010亩。县委、县政府决定全县清地刹风,纠正违章建房7896间,退还耕地1315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