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文件 1950年8月 第一条本署为便利各市镇交通,发展工商业起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市镇的街道建筑线均按原有街道宽度的中心线为基线,但遇地形特殊地段,得按测量设计路线的中心线为基线至街道的转角处,按交叉两街道所规定宽度的和的一半为半径所作弧线为转角的建筑线界。 第三条各市镇街道的两边的建筑线界(即街道宽度)按各市镇人口数制定如下表 ![]() 各地方政府建设科(局)应将辖区街道测绘五百分之一详图拟定宽度,备具详细计划说明书,报候本署核定后,公布周知。 第四条街道种类按其性质分别如下: 1、凡街道建筑物其总数四分之二以上属商埠者为商业横街。 2、凡街道建筑物其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属商埠者为商业支路。 3、凡街道建筑物全属商埠者为商业干路。 4、凡有商业之陈设及装修之建筑物均为商铺。 5、货仓堆栈其他专供商人堆存货品之建筑以商铺论。 6、工厂、医院、学校、游戏场、会堂与公共机关视与商铺同。 第五条如有街道之宽度较上条规定更宽者不得缩窄。 第六条拟建之建筑物,具备下列条件者,免得缩宽街道,但繁荣街道不在此限。 1、由临街实墙起至街中之中心线,不小于第三条规定宽度之半数者。 2、无侵占公地者, 3、该街旁之建筑物齐平者。 第七条前条最凹建筑物距中心线之尺数,已逾规定宽度之半数者,拟建造之建筑物缩宽至与宽度之半数相等为度。 第八条拟建造的建筑物,两面临街者,一面或两面不具备第六条之规定者,通用前条之规定。 第九条越过建筑线的原有建筑物,如有改造或翻修时,应于开工前报告地方政府建设科(局),派员钉桩标志,照线退缩。 第十条各街正式兴修路面时,各地方政府建筑科(局),得限期照线通知折退。 第十一条越过建筑线的原有建筑物,临街一面,不得增添台阶、围棚和伸出间面以外的货格者,如有违反应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商业支路街宽度在15公尺以上者,两旁建筑物在三层楼房以上者,第三层楼面可伸出骑楼,平人行道侧石为度。 第十三条退缩建筑物以内的基地,如确系私有产业,得协同地方公正人士评价,报请地方政府核算补偿。 第十四条本规则之解释权属于本署。 第十五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批准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