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七章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建国后至1952年,安徽省国营商业企业没有本行业统一的工资制度,只是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当时全省国营商业系统职工工资待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对从老解放区来的干部,仍实行供给制;(二)对从社会新招收的职工,则实行包干制;(三)对从原官僚资本企业接收过来的职工,实行薪金制。此外,有些地方还沿用建国前以实物计算标准待遇,即折实单位、工资分。1953年1月全省国营商业企业一律按照政府工资级别评定职工待遇,全面实行了以货币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度。
1954年11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建国后国营商业企业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共分21个工资等级。商业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1级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29级。这个工资标准,是按照全国工资标准会议所制定的以实物为计算基础而用货币形式支付的单位工资。实物内涵包括粮、布、油、盐、煤等主要生活资料,物价有变更时,工资分的货币数值也随之改变。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同年11月商业部根据《命令》精神,颁发了《国营商业系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将全部国营商业工作人员由过去的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工资等级由过去的21个等级调整为22个等级。这次改革,职工工资略有增加,反映较好,但由于这套工资标准仍然是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套下来的,没有很好体现商业企业的特点,特别是第一线营业人员的工资等级普遍定得偏低。
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时,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结合国营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商业企业务级管理人员、售货员、保管员、管理员、收购员和练习生等制定了6套工资标准。其中售货员、保管员的工资标准变化较大,完全脱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业务技术繁简程度,对大中城市商业企业售货员实行“三类五级”工资制。一类为经营机械、仪器仪表、化学商品、交电器材、药品药材、染料、照相器材等;二类是经营布匹纤维、中西乐器、钟表眼镜、油漆涂料、建筑器材、服装鞋帽、针织品、钢铁五金、特工艺品、文具纸张、皮毛、肉食、水产等;三类为经营蔬菜、民用五金电料、日杂器皿、烟酒、煤薪、茶食糖果等。每类之中又各分五个等级。对县及县以下售货员实行”二类六级”工资制,一类为经营药品药材、布匹纤维、针织品、服装鞋帽、肉食水产、乐器钟表、五金电料、油漆涂料等,二类为经营蔬菜、文具纸张、日杂器皿、果点烟酒、煤薪等,每类各分六个等级。这套工资标准的贯彻执行对于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鼓励职工钻研业务技术起了积极作用,但问题过分强调业务技术复杂程度,忽视了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等因素,工资标准过多过繁,企业内部人员调动必须相应调整工资类别,给工资管理增加了难度。
1963年国营商业企业又进行了以简化工资标准为为内容的工资制度改革。当年7月,商业部、劳动部联合颁发《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服务业、粮食商业企业业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将上述各个行业的工资标准统一改为“一条龙”的11级工资制。这次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多等级,小级差,勤升级,采用“小步跑“的办法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商业工资改革后,其它行业没有改,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多年没有进行工资调整。以后国家几次调整工资都是按死杠杠和统一升级面进行控制,由于商业实行“多等级,小级差“,其它部门仍执行原来的八级工资制,因而每调整一次工资,商业企业职工同其他部门企业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就扩大一次。为此,1980年省商业厅在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后,取消了1963年商业企业工资标准中最低的11级。
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安徽省政府据此制定了《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这次改革的主要精神是使企业的工资和奖金分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钧,与个人劳动贡献挂钧,为以后职工正常升级增资奠定基础,理顺国家和企业、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在保证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实现职工多得。企业工资的增长主要依靠本企业生产的发展与经济效益的提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完全脱钩。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顺工资总额的结构,将企业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和理顺工资关系。改革的主要内容:将原属四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标准提高到五类工资区标准。原五类工资区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如低于四类工资区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给予补齐(1986年7月1日原五类工资区又改按六类工资区标准执行)。二是将工人的工资等级由原来的10级改为8级,工资等级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企业干部则实行17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主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改革办法,除对具备条件的少数大中型商业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试点外,其它企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工资改革增发的工资连同奖金控制在平均4个月标准工资内,超过这个标准的企业,国家征收奖金税。
二、工资升级
建国以来,全省国营商业企业通过历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职工工资收入有所提高,在全面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还有几次按比例进行职工升级。
1959年接照国家统一规定,对商业职工的5%进行升级。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按40%的升级面调整工资。由于国营商业企业当年已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此次升级便采取按面算钱,按钱控制包干使用的办法解决。
197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调整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
1977年,安徽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职工,表现好和比较好的予以升级,调整面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此外,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三、四类工资区标准,其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增加到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增加到41元。
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秀,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按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进行一次考核升级。
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物价会议纪要》中规定,“从今年11月起给一部份职工升级”。同年10月又颁发《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总的原则是,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升级面平均为40%,升级的职工一般只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与此同时,省内还决定将原按三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改按四类工资区标准,原按四类工资区的,改按五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调整工资、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决定对企业调整工资。安徽省人民政府亦批转了省企业调资领导小组、省劳动局《关于贯彻〈通知〉做好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报告》。这次调整的范围,以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为基础,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都可升级。对已经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资条件的,仍可列入再升一级的调整范围。此次调资,国家没有规定升级面,与以往比较作了如下一些改革:一是实行调资与企业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挂钩;二是确定增资指标的两个来源,即国家允许企业按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工资标准摊入成本,另外还允许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较多的企业,从自有奖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调整工资,暂不摊入成本,待以后国家安排增加工资时再相应摊入成本;三是普遍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水平、贡献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四是实行浮动制,凡这次升级的都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2~3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下来,连续考核合格的再予固定。通过这次调整,按规定属于调整范围的,几乎都增加了工资,少数起骨干作用,原来工资偏低的中年知识分子的工资待遇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商业企业工资标准偏低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1985年商业企业工资改革后(详见本节第一目),国家便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职工的升级。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经理有权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有特别贡献的职工每年按3%的比例晋级,干部、职工分别计算,互不侵占。大中型商业企业以本企业为计算单位,小型商业企业以市、县公司为计算单位。这部分工资在费用中开支。领导干部晋级则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审批。
三、工资形式与职工奖励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企业的工资形式,绝大部分实行计时工资,少数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用于国营企业正式工,采用工资分制度或基本工资加物价津贴的办法。计件工资用于某些行业的临时工或季节工,如煤建公司生产、装卸工、储运公司跟车装卸工等。国营商业企业的奖励制度从1951年开始。当时中央贸易部规定:企业的奖励基金由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列支。1952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改由企业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仍按工资总额的5%(其中2%用作职工集体福利,3%用作奖励)。没有完成计划的单位,不能提取奖励基金。但为了奖励先进小组和个人,可以在商品流转费用中列支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奖励费。1956年按照商业部布置,在全省各地商业企业进行计件工资制试点,按照销售定额,超额部分比例增发计件工资。如完不成上级下达的利润、资金周转、差错率、费用水平等项指标,适当减发计件工资;全面超额完成各项指标的,适当增发计件工资。试行一年,对改善经营管理取得一定效果。但问题是劳动定额不容易定得合理,商品柜组之间苦乐不均;促使部分职工只乐意经营价值高、赚钱多的商品,不愿经营赚钱少而群众生活又必需的小商品。1956年后,许多商品出现供应紧张,与鼓励多销的计件工资制也发生了矛盾。随后,经商业部和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停止计件工资的试点。同时停止在国营及公私合营零售企业试行超额奖。1958年,零售企业实行“三参一改”,批发企业实行“两参一改”,取消了计件工资及奖励工资制度。同年10月,商业企业相继取消了计件、提成工资和奖励工资形式,统一执行单一的计时工资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又提出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计件工资制。据此,全省商业部门又对煤建公司的生产、装卸工、储运公司的跟车装卸工恢复了计件工资制。1963年5月,根据商业部《关于建立经常性奖励制度的通知》和《商业部系统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单位综合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全省商业系统又全面恢复和建立了综合性奖励制度。奖金率以独立核算单位计算,按不超过实行综合奖范围人数工资总额的7%提取。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全省各级商业部门开展了对所谓“物质刺激”、“利润挂帅”和“管、卡、压”的“革命”大批判,把体现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都作为“物质刺激”、“金钱挂帅”、予以否定,不仅取消了计件工资和经常性的奖励,就连一次性的劳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奖也统统取消,仅剩一种固定的计时工资,这就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轻干重一个样,严重挫伤了广大职工积极性,造成了服务质量下降,劳动纪律松弛。
1978年5月,安徽国营商业系统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及省革委会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具体意见,于当年下半年开始恢复试行综合奖励制度,1979年全面推行。该项奖励提取和使用按规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10~12%。1979年,根据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商业系统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和省商业局、财政局关于贯彻两部《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确定全省商业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为16.5%(包括商业系统所属商业、农牧、储运企业的简易建筑费、经理基金和商办工业的厂长基金,但不包括水产供销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及其所属工业);商办工业利润留成比例为20%,并按年实现利润15%的比例核定。省商业局集中掌握5%作为机动和安排一些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此范围内,按照当时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各行署、市商业局和省公司不同利润留成比例和利润留成额。企业利润留成的使用,按“五、三、二”比例安排,即50%用作企业发展基金,30%用作奖励基金,20%用作福利基金。
1985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是: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兔税,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同年,国务院又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在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下的部分免征;达7~12%的,征30%;达12~20%的,征100%;20%以上的,征300%。安徽国营商业系统除石油站以外,均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安徽省商业厅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情况表3—7—2单位:万元

注:本表根据“安徽省商业统计资料”剔除行政部门数字。
1978年,安徽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颁发《关于理发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和商业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在理发行业推行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励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从当年3月开始,在全省国营、合作理发行业试行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励工资制度。实行这种工资形式,其基本工资部分,原则上为现行标准工资;奖励部分,以门市部为单位,从超定额营业额中集中提取。其提取幅度,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和利益,因地因店制宜,集体提奖,群众评定,分配到个人。1981年又改为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工资制。基本工资原则为标准工资,提成工资以门市部为单位,从超过基本定额的营业额中集中提取,分配到个人,“多超多提,少超少提,不超不提,完不成定额的扣发基本工资”。同年,省商业厅、财政厅粮据商业部颁发《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颁发《关于工商企业实行经济责任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企业内部全面推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旅社、照相、寄售业按职工标准工资固定80%,浮动20%;饮食、浴池、洗染业按职工标准工资固定70%,浮动30%。凡完不成定额指标的要相应扣发标准工资的浮动部分,超额完成定额或指标的首先返还职工标准工资浮动部分;多余的再按《试行办法》中第十三条“提成工资的具体分配办法,采用‘死分活值’或‘活分活值’的办法,或采用‘死分活分’相结合,‘活值’计酬的办法”进行分配。提成工资总额中超标准工资部分以县公司为单位,全年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30%,其中旅社、照相、寄售业不得超过平均标准工资27%;饮食、浴池、洗染业不得超过33%。市、县公司行管人员的工资也与企业经营好坏挂钧,实行浮动工资。凡所属门市部50%发生了亏损的,扣发标准工资的10%;全公司发生亏损的,扣发标准工资的20%;完成计划利润,按本单位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发给提成工资0%超额完成计地利润的,根据超额幅度按本单位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增发提成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0%。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后,不再执行按利润的24%提取企业基金的规定。提成工资在费用的工资项目内列支。
四、工资水平
计算职工工资水平,是由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工资性的补贴构成的。建国以来,安徽商业厅系统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先后进行几次工资调整并逐步恢复企业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制度,把奖励与贡献大小紧密地联系起来,各类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拉开了档次,改变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职工工资和奖金有了明显增加。截至的1985年,全省商业厅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包括行政部内)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42.1元,比1981年的707元增长33.2%;各种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总额达2430.5万元,比1981年增长1.1倍;向时还陆续提高部分高温、夜班等津贴标准,增加工龄、教龄、护龄津贴以及副食品价格调整后增加的各种补贴等总额达1339万元,比1981年增长的29.3%。
随着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和各种津贴的增长,使职工工资结构发生变化,如职工工资中的活工资(指奖金、津贴、加班加点、计件超额工资)比重越来越大,固定工资(指计时工资、基本工资与职务工资、计件、附加工资)则相应下降。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重来看,1985年活工资的比重由1981年的24.6%,提高到29.7%;固定工资的比重由1981年的74.6%,下降到68.9%。从全省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职工工资水平,仍一直偏低。
安徽省商业厅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表表3—7—3

表3—7—3续

注:1、本表数字剔除行政部门。
2、1979年起不包括医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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