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粮油自由贸易。经营粮油的行商大都采取贱买贵卖,待机吞吐。据民国8年(1919)《安徽省六十县经济调查简表》记载,怀宁等41个县共有贩卖性粮食行437户。 又据民国37年(1948)《省府工作报告》记载,到1948年6月底,全省登记发照的粮业商号共有2124家。按其经营方式可分为: (1)小米贩。多属半农半商,以农为主,秋收时兼做粮油小本买卖,下乡收购粮油运至市镇出售,获什一之利。 (2)贩运商。粮食上市时到产区乡镇采购,运至中心市场出售。无固定营业场所,更无经营设备,但有一定的流动资本。营业范围和营业时间都不固定。 (3)粮食行(经纪商)包括小市行、箩头行、杂粮行、盐粮行、大粮行等多种形式。均为买卖居间人,介绍交易,收取佣金(一般3%)。大粮行除有资本的自购自运自销部分米粮外,代客商收购,名为只收取佣金3%,实际主要靠从中赚取差价。 (4)采运商(又称米号、粮号)。备有较大的资本和堆栈,通过大粮行购存大批量粮油向外运销。他们信息灵通,资金雄厚,可以操纵市场。 (5)零售商。包括米店、粮店、面店、油店、专营零售业务。有的粮行、砻坊、米厂、油坊也兼营零售。 (6)加工业包括米厂、砻坊、粉坊、油坊、油厂,均属代客加工性质。有资本者兼做粮食生意,购囤原粮、油料,加工成品,向外运销;或者代客购、运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