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粮食征收 清代安徽赋额,向以地丁、漕粮为主。地丁征银,漕粮征米。漕米分正兑、改兑、加耗、行粮、月粮、赠米、兵米、恤米、局米等9项。正兑、改兑、加耗、行、月、赠6款为北漕,属江安粮道管;兵、恤、局3款为南米,属藩司管。皆征本色(指实物,主要是米、麦),间有州、县,以兑费杂用无着,於收米之外,酌收折色(指货币或其它实物),亦有民交折色,由官代办本色。 道光四年(1824)征粮(米)4330167石;同治前,安庆府(5县)征950726石,徽州府(6县)征3144石,宁国府(6县)征55746石、池州府(6县)征460362石,太平府(3县)征350137石,庐州府(5县)征34523石,凤阳府(7县)征16306石(凤阳县只交7斗零5勺),颍州府(7县)征14229石,广德州征12046石,滁州无,和州征16079石(含山无),六安州征7838石、泗州征7024石。通省累计388498石(注:傅广译:《安徽省田赋研究》p8726—8729。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12月初版)。因皖省太平军所据及道光年间屡患大水,同治三年(1864)李鸿章、曾国藩请求清廷减免皖省糟粮93313石。同年糟粮改征折色,米一石折征银2.2两或4000至650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糟粮额征米38万石,外随漕附征杂项6款。 二、民国粮食征收 民国初年赋额沿袭清末制。民国30年(1941)秋征实物,31年增加代购军粮,32年又带征县级公粮。 民国32年度(截至33年3月底),征稻1067823市石,麦269407市石;军粮稻1000535市石,麦324724市石;公粮稻431228市石,麦12009市石,其中宣、郎、广3县开征时,因受日军侵扰,影响征收,呈请核准减免25万石。所征折合稻谷共为3518654市石,计超额57154市石。此外,无为原配赋军粮各20620市石,公粮13530市石;旌德原配赋军粮各10020市石,公粮21810市石也因故减免。另外,立煌(今金寨县)粮食调节处购存各县备荒粮食:六安县米11932市石,霍邱县米12750市石,阜阳县麦3900市石,寿县米5869市石,颍上县麦4332市石。(注:民国33年《安徽概览·田粮》) 民国30年至民国33年,立煌等县实征粮食1137.3万石。民国34年抗日战争结束,田赋和公粮免征,军粮委托产粮省代购,分配安徽购300万石,后因久旱不雨,减为180万石。民国35年度,国民政府分配安徽征收赋、军粮800万石,后因部分地区受灾,减为440万石,加上附征省、县公粮99万石,总计539万石,各县附加,均不在内。 三、人民政府的公粮征收 1948年底到1949年上半年,已解放地区的主要任务是动员人力,筹集粮草,支援淮海战役、渡江战役和支援沪宁。据统计,在淮海战役期间,淮北地区动员了60多万民工、16万头牲口,支援8000多万斤粮食(注:《山东革命根据地粮食史料选编》)。1949年2月至5月,大军渡江期间,仅皖北地区支援前线的粮食达3亿斤,组织民工297万人。与此同时,根据华东支前委员会的部署,1949年5月至9月,皖南、皖北调拨支援南京、上海两大城市大米80000万斤,原粮1亿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合理的农业税政策,征收公粮。1950至1952年,皖南、皖北粮食局征收公粮52亿斤,每年平均17.33亿斤,人均负担57.6市斤,占产量10.63%。征收的粮食,供应军政用粮8.12亿斤、兴修水利等事业用粮15.06亿斤、企事业供应5.44亿斤,余为上调和库存。 1953年起,征收公粮与统购粮合并入库。粮食部门本着先征后购的原则,按照当年农业税实际入库数量,按规定价格,结算给财政部门作为农业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