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由于完成了土地改革和开展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得到很大改善。全省2800万农民的吃饭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有些农民开始有了余粮。这时,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已经开始,国家对粮食的需要量增加,而私营粮商仍乘机抬价抢购,囤积居奇。对此,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的决策。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1月23日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决议精神颁布《安徽省粮食计划收购实施办法(草案)》,从1953年11月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即统购)。这个办法推行了30多年,基本政策未动,具体做法不断演变。 一、计划收购 1953年是实行粮食统购的第一年,要求把社会上的余粮,统一由国家收购。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统购范围是:农民现存粮食除去缴纳公粮和维持生产生活必需以外可能出售的粮食;非农业户从市场收购的口粮以外的多余粮食;粮商和跨业商人所收购之全部现粮。统购的品种为稻、米(包括糙米)、小麦、高粱、玉米、黄豆、豌豆、绿豆、豇豆等九种。统购办法由各级政府粮食统购委员会,根据各地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数字,以乡为单位向群众宣布,组织群众进行自报互评,由乡粮食管理委员会审查核定,出榜公布,并造分户售粮清册,填发分户售粮通知单,组织群众按期送到指定的收粮地点交售,送粮单程不超过30华里,超过的,其超过里程由国家付给运费。 1953年粮食产量为181.68亿斤,比1952年增产3.39亿斤,收购55.09亿斤,比1952年增加8.42亿斤。 二、四定 1954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粮食“四定”,即“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并在169个乡进行了试点。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1954年秋季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规定:按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的原则,核定产量;按实际需要的原则,核定食用量;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的原则,核定应售量;按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不缺不供应的原则,核定供应量。农民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在生产、生活上需要进行品种调剂或季节性周转,必须在国家粮食部门、合作社或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调剂。 统购品种,由原定的9种扩大到14种,即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高粱、黄豆、绿豆、豌豆、豇豆、蚕豆、赤豆、泥豆、谷子、荞麦。对于山芋集中产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规定适当比例,报请专员公署批准,统购一部分薯干。 用粮标准,全省划分为稻产区、杂粮产区、稻杂兼产区和经济作物区4种类型。口粮:稻产区每人每年原粮500至520斤,杂粮产区每人每年原粮380至400斤,稻杂兼产区和经济作物区,按此原则酌情调整。种籽、饲料,按照实际需要规定标准。 食用量的规定,省里只掌握控制数,由专区提出分县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报专员公署批准,报省备案。区、乡人民政府不能擅自规定或变更。 核定产量,一般采取划片定产,归户计算的办法,由乡评议委员会按照不同土地类型,结合当年粮食生产情况进行划片,每片确定一个有代表性的中等产量,作为定产的参考指标,经过讨论修改,分别核对,再与邻区比较平衡,将片内一般单位产量评定下来,然后按照各户的种植面积归户计算,如片内有部分产量高低悬殊的(如富农经营条件好的产量高),就抽出单独评议,对一户在同一片内有几块不同产量的,平均计算。 农民当年实产粮食,加上原有陈粮,除去实缴公粮以后,按人平均达不到留粮标准的为缺粮户,按实际情况评议出缺粮数,一次发给购粮证。对少数农民卖了过头粮的,同时发给调剂证。 1954年因全省大面积水灾,“四定”中的定售任务未能完成。当年收购47.95亿斤,城乡销售63.63亿斤,购销倒差15.68亿斤。在中央的关怀和兄弟省的支持下,调进粮食10.61亿斤,灾区人民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人民群众交口称赞“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 三、三定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即“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安徽省按照国务院规定,颁布了《安徽省1955年度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确定粮食统购的原则是:(1)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控制数字;(2)只购农民的余粮,不购过头粮;(3)对余粮多的农民多购、多留,对余粮少的农民少购(或不购)、少留;(4)春季向农民公布的统购数字一般不予变动,但为了准备支援灾区,在丰收地区酌情增购一部分余粮,其增购比例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 “三留”(口粮、种子、饲料)标准:(1)杂粮产区,口粮每人平均原粮360至410斤;种籽:按实种面积与实际需要计算,每人平均为40至70斤;饲料:牛、驴每头30至80斤,骡、马每头80至120斤,猪每头20至40斤,综合以上各种牲畜饲料留量,以人口平均计算,每人留饲料粮约为30斤。“三留”总计每人每年平均约为原粮430至510斤。(2)稻产区:口粮,每人平均原粮450至490斤;种籽,按实际面积和实际需要计算,每人平均约为30至40斤;饲料,牛、驴、猪每头20至40斤,综合以上各种牲畜饲料留量,以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年约为原粮20斤。“三留”总计每人平均原粮500至550斤。(3)稻杂兼产地区: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消费情况折合计算。(4)缺粮户消费规定:杂粮产区,口粮每人320至360斤,连同种籽、饲料粮,每人390至460斤;稻谷产区,口粮每人平均为423斤,连同种籽、饲料粮每人平均原粮473至483斤;稻杂兼产区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消费情况折合计算。 统购品种由“四定”时的14种减少到10种,夏季为小麦、大麦、豌豆、蚕豆4种,秋季为稻谷、黄豆、高粱、玉米、绿豆、荞麦6种。并酌情收购一部分薯干。 国家对农民定产、定购、定销的数字,在春季向农民公布,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次购留。杂粮产区自当年6月1日至8月底为夏季粮食消费时间,9月1日至次年5月底为秋季粮食消费时间;稻产区自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底,有夏收的农户,则扣除一个月夏季粮食消费时间。对缺粮农民的缺粮数量,在统购期间,一并安排,由国家分期供应。 农民交纳公粮和完成余粮交售任务后还有余粮的,可以自由储存、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家,也可以到市场上互通有无,但不得进行投机。农民为生产、生活所需,对留粮进行季节周转的,可以到粮站出售,由粮站发给调剂证,需要时凭证购回。“三定”办法明确规定常年产量三年不变,统购任务也三年不变,按常产计算后的余粮,只统购80—90%。通过“三定”,农民安心,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 按“三定”结果统计,全省常年定产213.31亿斤,占全国定产数的6.01%,应征公粮23.35亿斤,定购余粮45.35亿斤,征、购合计68.70亿斤,占定产的32.3%,占全国定购数5.95%。农村定销粮食8.64亿斤,占全国定销数4.15%。其中经济作物区定销1.38亿斤,农村非农业人口定销1.18亿斤,灾区定销0.95亿斤,农村缺粮户定销5.13亿斤,定销户159.38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3.8%;定销人口705.1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5.84%。1955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30.58亿斤,超过定产指标的8.1%;征购入库71.78亿斤,占定购计划的104.48%,超收3.08亿斤;农村销量20.38亿斤(包括多收购的调剂粮),超过定销数1.36倍,当年城乡销售39.89亿斤,购销顺差31.89亿斤,上调中央13.38亿斤,库存增加到27.64亿斤。 安徽省1955年度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统计表 表2—2—1单位:(原粮)万斤 ![]() 说明:调剂粮是农民卖给粮站的,需要时可凭证买回。 1956年继续执行1955年“三定”办法。但因当年受灾,收购53.18亿斤,销售64.57亿斤,其中农村销售39.53亿斤,购销倒差,靠挖库存解决。1957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提出“在坚持粮食三定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欠,保证国家正常粮食收入,严格控制粮食销售”的精神,制定了《安徽省1957—1958年度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1)国家在计算征购或供应时,要按照“三定”的留粮标准不得提高,国家规定的粮食定购数量不得减少,定销数字不得增加,灾区农民的口粮标准要适当降低;(2)农业社(户)实际产量超过包产,是余粮社(户)或自给社(户)的,国家对增产部分的余粮增购40%,是缺粮社(户)的,按增产数量40%减少粮食供应,以社为单位统一结算,在一个社内,有的队增产,有的队减产,则以队为单位,分别计算增产增购或减产减购;(3)对包产过高或过低,购销数量畸轻畸重的,由区乡政府批准,可以参照常年实收产量,经民主评议,进行合理调整;(4)提高牲畜饲料标准,淮北耕牛350斤,骡马450斤,驴250斤;淮南及江南,耕牛40~60斤,骡马300斤,驴100斤,生猪40斤,向国家交售肥猪时,由国家供应饲料40斤,如社员已留饲料地的,一律不再留饲料。集体饲养的公母猪,每头每年留料300斤,社员自养的,凡是留饲料地的,不再留饲料,未留饲料地的,每头留饲料200斤;(5)统购品种,由1955年“三定”时的10种,增加豇豆、赤豆、泥豆、谷子共14种;(6)为了国家及时掌握粮食和解决农业社的仓储和资金不足,农业社应本着“先国家后个人”的精神,组织预交预售,踊跃完成征购任务,待收获结束后,按实际产量结算,多退少补。完成交售任务以后,口粮经社员大会民主讨论分配方案,按年龄“分等定量”。对超产的粮食,除按照规定卖给国家40%外,其余60%由社(队)按照劳动工分的多少分给社员。如超产粮很多,经社员同意可以分给社员一部分,也可作为社(队)备荒粮。(7)关闭粮食市场,凡属国家统购的粮食品种,一律不得在自由市场上进行交易,农业社(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及社员分得的粮食,可以在社内互通有无和品种调剂,也可以卖给国家作为调剂粮,以后凭证购回,但不得在自由市场上交易,也不能从事熟食业买卖。 1957年是安徽高估产、高征购、高销售、高调拨开始的一年。由于当时过高估计农业“三改”成绩,又逢反右派斗争,在农村开展了包括粮食问题的大辩论,只强调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上报产量247.24亿斤,实际只有205.4亿斤,浮报20.37%。全省粮食征购多达77亿斤,比丰收的1955年还多购5.17亿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7%。滁县地区征购占产量的46%,宣城地区征购占产量的50%(当涂县高达62%)。当年上调粮食15.46亿斤。结果,农村粮食紧张,当年返销农村的粮食比1955年增加6.32亿斤,造成“家家谈统购,户户谈统销”。 四、调拨包干 1958年3月,国家将粮食“集中统一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9月8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自本年度起对专、市、县粮食征购和销售实行差额调拨包干办法,3年基本不变,按照全省预产300多亿斤,省下达征购包干任务90亿斤,销售包干指标40亿斤,要求各级逐级包干到农业社。 征购包干基数自1958年起到1960年基本不变,丰产不增,小灾不减,层层包干到农业社。县在完成包干任务以后,多收或少销的粮食,30%给地、市作为县县之间的调剂,70%作为县的地方库存,如遇大的自然灾害,由地(市)县调剂,个别确有困难的,省里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当年购销差额。 专(市)县对农业社确定征购包干任务时,可根据农业生产情况,在省分配的包干任务以外,酌情增加征购任务,但增购幅度一般不能超过省分配基数的20%,以保证本地人口增长供应量增加和以丰补欠的需要。 对经济作物区、山区少数常年缺粮社,根据农业生产和消费情况,核定统销包干数量,同样采取3年基本不变,丰产不抵销,小灾不增补,大灾由国家酌情增加供应。对个体户的粮食统购统销,一律由所在地农业社代管,按照各户的当年粮食实际产量,扣除必需的留粮,划分和计算余缺的数量。 粮食留量标准一律不动,对淮北原产旱粮后改种水稻地区,口粮适当调整。 农业社留足口粮、种籽、饲料和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余粮,根据以丰补欠的精神,积极扩大社内粮食储备,可将余粮30~40%分给生产大队掌握,60~70%由农业社自行掌握,大队需要动用储备粮时,必须经过社委会批准,农业社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乡人委批准。 在粮食分配程序上,先留后购,首先保证留足口粮、种籽、饲料;第二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第三在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多余粮食再作为农业社的储备粮。 1958年全省上报产量320.39亿斤,实际产量仅为176.9亿斤,浮夸81.11%,比1957年减产28.5亿斤,比1955年减产53.68亿斤,全省征购69.68亿斤,占实际产量39.4%,滁县、宣城两地区分别为55%和48%,又购了过头粮,农村占有量人均491斤。这期间农村大办水利和调动大批农民进城大办钢铁,粮食收打不及时,加之,大办食堂,“放开肚皮吃饭”,浪费粮食的现象十分严重,给国家粮食收支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严重困难。当年冬季农村就开始缺粮,加之城镇供应人口由1957年的330.49万人猛增到525万人,使城乡粮食销量增加到72.47亿斤,比1957年增销20.7亿斤,在当年粮食购销倒差2.79亿斤的情况下,又调出粮食14.43亿斤,挖用库存17.91亿斤,使年末库存下降到5.66亿斤。 1959年开始,安徽省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更加严重,“反右倾”斗争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粮食产量上报350.04亿斤,实际仅有140.2亿斤,浮夸149.67%。国家征购70.93亿斤,占当年产量的50.6%,购了大量过头粮。全省粮食征购占总产量60%以上的有16个县,其中宣城县高达82%。当年对农村销售29亿斤,全省农村每人平均占有量只有349斤。除去种籽、饲料外,由于大办食堂,层层克扣,在1959年冬和1960年春,一些地方就出现了疾病,人口外流和非正常死亡等严重情况。城乡销售61.59亿斤,调出9.25亿斤,又继续挖库存,年末库存只剩下3亿斤。 1960年省委已觉察到农村粮食问题的严重性,将90亿斤征购包干任务调减到50亿斤,全省粮食总产量上报为150.48亿斤,实际为134.92亿斤。当年征购粮食49.74亿斤,比上年收购量减少29.87%,但仍占总产量的36.86%,对农村销售19.37亿斤(占当年收购量的38.94%)。城乡销售42.42亿斤,调出5.2亿斤,年末库存粮食只有2.64亿斤。当年农村人均占有量为411斤,比1959年人均增加62斤,但地区之间不平衡。在此情况下,工业被迫下马,大批精简职工,下放城镇居民,压缩吃商品粮人口135万人。同时,采用降低口粮标准,压缩副食品用粮和大搞“代食品”等措施,当年城镇销售比1959年减少9.4亿斤。 五、少购少销 1961年全省农村先后实行了“责任田”,农村形势开始好转,渡过了难关。在粮食购销政策上开始贯彻少购少销精神,当年粮食产量为125.8亿斤,省对下只安排征购任务26.93亿斤,但允许社队提留机动粮,用于备荒、兴修水利和下放人员口粮。实际收购32.08亿斤(包括省内拿工业品换购和议价收购的一部分粮食),比上年减少35.5%,农村粮食状况比上年好转。城乡销售28.57亿斤,中央给调进0.74亿斤,库存有些增加。 1962年省分配征购任务36.5亿斤,完成31.64亿斤,收购比上年略有减少。产量回升到134.14亿斤,城乡销量26.8亿斤,也比上年略有减少。当年全国粮食有困难,又调出4.24亿斤。 1963年,省分配征购任务40亿斤,完成42.31亿斤(包括议购6.78亿斤);同年5月份开始,决定取消公社、大队提取机动粮的规定。当年淮北遭受大水灾,全省城镇销量17.45亿斤,比上年略有减少,农村销量20.93亿斤,占收购量49.47%,比上年增销11.76亿斤。 1964年4月起,粮食征购实行“小队死、大队活”的包干办法。省下达的粮食征购任务44.55亿斤,要求按照包产指标的余粮情况,逐级分配到生产队,由大队负责完成。生产大队按照国家分配的任务,分配到生产队,对生产队包死,全年任务一次核定,重灾适当减购。经济作物区的缺粮队,也实行销售指标包干办法,大队以上一律不包死,以利丰欠调剂。对粮食任务确实不能完成的社队,可以用油脂油料抵交,1斤花生仁或芝麻抵交原粮2斤。夏季完成油料任务以后,超额多卖的油菜籽,可以抵交夏粮和全年任务,卖1斤油菜籽抵2斤粮食。对丰收地区农民的口粮可以多留一些,但最多不超过“三定”标准的15%。1964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162.4亿斤,国家征购47.2亿斤,占总产的29%;农村人均占有量469斤,农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 六、一定三年 1965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从当年起,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稳定农民负担,坚决不购过头粮,切实改变在农村同一核算单位(生产队)内又购又销。具体办法:两头调整,中间不动,纠正以往在粮食任务上的畸轻畸重现象。 实行“一定三年”办法之前,粮食部与省粮食厅在寿县板桥公社进行了试点。上述政策受到广大群众和干部的欢迎。社员说:“以往征购任务是年年长、节节高,上头是没有底的口袋,下边是挤不完的牙膏,增产不能多留。现在一定三年,生产有奔头,干活有劲头”。 1965年12月,省委批转了省人委财办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批转国务院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全面推行“一定三年”办法。1965年是三年调整时期最好的一年。粮食产量恢复到193.31亿斤,当年省分配征购任务47.09亿斤,实际完成49.42亿斤,城乡销量37.95亿斤,上调6.67亿斤,年末库存增加到13.01亿斤,全省粮食紧张情况逐步缓和。 1966年初开始,仍按1965年对下安排的任务47.09亿斤不动。各地在落实“一定三年”任务中,均抽派了大批人员,深入调查,进行协商,帮助公社把任务落实到生产队。把征购与销售统一安排,避免以往农民秋天忙送粮,春天忙回销,社员有意见,国家又赔钱的现象。对队与队之间负担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一定三年”任务调整工作中断。 1967年,“一定三年”到期。1968年国务院通知继续延用一年。以后一直延用到1970年。“一定三年”在安徽实际执行了5年。在这5年期间,农民的负担是稳定的,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影响,1966至1969年4年平均产量仅为198.38亿斤,比1965年只增产5.07亿斤,不够人口增长的需要。国家年均收购量为43.01亿斤,比1965年减少6.45亿斤。年平均征购量占总产量的21.7%,其中,1969年大水灾,全年收购38.12亿斤,安排农村供应达18.19亿斤,占收购量47.7%。 1970年北方农业会议动员全党抓好粮食生产。全省产量达252.75亿斤,比上年增产66.13亿斤,收购56.09亿斤,比上年增加17.97亿斤,农村平均每人占有量为598斤,比1965年增加47斤。由于农村留粮增多,返销随之减少,净征购增多,充实了库存。 七、一定五年 1971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将“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 同年12月,省委发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的通知。在中央将安徽的征购基数由原来贸易粮36亿斤调增到37亿斤(折合原粮46.25亿斤)的基础上,增加10%的机动数。要求到队任务为原粮50.88亿斤。调整任务时,对南方稻产区原征购基数不动或略减,主要调增杂粮地区基数。在落实到队任务时,对少数生产队又调减了一些任务,全省最后落实任务为49.21亿斤。对国家投资兴修水利后,增产幅度大,或发现少数社队畸轻畸重的,经过协商作适当调整。县内调整,在不减少全县征购任务的情况下,由县革委会批准,如减少全县任务或县与县之间调整平衡,由地区革委会批准。各地市在调整中都不得减少省分配的征购任务。 对河滩地、湖洼地,粮食不能保收的,按当年实际收益,扣除留用量,征购余粮的50%,多卖的部分作超购加价。 同时,省革委会规定:稻产区起购点440至460斤,杂粮产区起购点340~360斤,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不购,超过的要合理征购。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队,社员口粮可以按:稻产区480~520斤,杂粮产区400~420斤计算,具体到队的标准,由县、市根据生产水平和贡献大小研究核定。稻杂兼产区的购留标准,由专、县革委会根据稻杂生产比重,参照上述幅度自行决定。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采取“三、四、三”的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用于生产队集体事业开支和分配给社员改善生活,或作家庭储备。生产队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继续卖给国家的余粮,给予加价奖励。 1973年11月省革委会发出了《关于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农村粮食购销政策规定: 余粮地区的口粮留量和起购点,按照1971年“一定五年”规定不变,达不到起购点的不购,农业税折交现金。种子留量,一麦一稻的每亩40至60斤,双季稻每亩60至70斤,杂粮产区每亩30至40斤,一麦一豆的每亩40至50斤,生产队的备荒种籽,应与集体储备粮结合起来,不单独提留。集体大牲畜,种母猪饲料粮:淮南地区,耕牛、驴100斤,骡马300斤,种母猪300斤;淮北地区,耕牛350斤,骡马450斤,种母猪300斤。 购后余粮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少数增产幅度大的队,社员口粮标准一般不超过“三定”标准15%。留足这个标准后的余粮,应动员多卖一些给国家,留一些增加集体储备,不得再分作口粮。集体事业开支粮,主要用于兴修水利,集体和个人育肥猪精饲料补助,集体饲养的群羊、家禽越冬补助饲料等。 1971年“一定五年”的征购任务实际延用到1978年。在1970至1978年的9年中,除1978年大旱灾之外,粮食生产是稳定发展的,9年平均年产量达295.64亿斤,比1966~1969年4年平均年产量增产97.26亿斤,9年年平均收购59.87亿斤,占产量20%,比前4年年均收购数量增加15.86亿斤,占增产数的16.3%,增产的粮食大部分增加农民留量,在产粮区农民粮食比较富裕。国家收购增加部分大都是用超购价和议购价收来的。 1979年,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农村经济体制开始进行改革,较早地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调减了粮食征购任务,扩大了加价(超购价)收购的比重,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生产积极性很高,在年年有灾的情况下,粮食产量仍大幅度上升,农民售粮踊跃,数量猛增,国家仓储设备不足。加之,收购工作从过去的以生产队为单位交售、结算,改为分户交售、结算。工作量增加数十倍。不少地方一度出现了农民卖粮难,国家存粮难、调粮难等问题。为此,各级粮食部门积极增设粮点,增加人员,延长收购时间,实行计划送粮,预约收购和抓紧调运等措施,使卖粮难、存粮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安徽省粮食产、购情况表 表2—2—2(1978—1984年)单位:亿斤 ![]() 1979年全省收购粮食突破80亿斤,粮食收支紧张状况,开始得到缓解。1980年因灾减产、减购,仍是购大于销。1981至1984年粮食生产连续丰收,产量达1592.9亿斤,平均年产398.23亿斤,其中1984年产量440.5亿斤,全省人均占有863斤。这4年安徽收购512.21亿斤,年均128.05亿斤。1984年的收购量167.14亿斤为最多,比1978年收购量增加106亿斤,增长1.73倍。1984年每个农民平均交售粮食373斤,提供商品粮亿斤以上的县有54个,收购量为151.88亿斤,占全省收购量的90.92%。其中收购2亿斤以上的有利辛,泗县、萧县、舒城、宣城、巢湖市、怀宁、桐城、望江、当涂、五河、凤台、肥东、濉溪等14个县(市),共收购34.45亿斤,占全省收购量的20.62%;收购3亿斤以上的有亳县、灵璧、宿县、来安、滁州市、全椒、定远、凤阳、霍邱、无为、固镇、长丰等12个县(市),共收购40.33亿斤,占全省收购量的24.14%;收购4亿斤以上的有涡阳、寿县、六安、庐江、肥西等5个县,共收购22.19亿斤,占全省收购量的13.28%;收购5亿斤以上的有蒙城、天长、怀远3个县,共收购16.19亿斤,占全省收购量的9.68%。滁州市人均交售粮食超过千斤;固镇县杨庙区有60%以上农户交售粮食超过万斤;蒙城县邹圩乡农民高明亮一户售粮4.7万斤;肥西县小庙镇松棵村粮食专业户高德明,1983至1985年共产粮食36.6万斤,卖给国家25.2万斤,年均出售8.4万斤,商品率高达68.8%。 八、调减包干基数 中共中央1979年9月28日颁布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并且从1979年度起减少50亿斤,以减轻农民负担,发展生产。 1979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省委、省人民政府先将原对下安排增加的机动数进行了核减,71个县(市)共调减包干任务290120万斤,占全省包干任务的5.92%。其中山区减购2590万斤,棉区减购100468万斤,阜南、颍上、霍邱行蓄洪区减购10972万斤,枞阳、桐城照顾负担偏重减购40668万斤,国家征用土地和城市郊区扩大菜地面积减购20336万斤。后来中央下达核减安徽征购任务基数贸易粮1.5亿斤,由于省己对下核减过,故未再进行核减。 1981年国务院又发出《关于核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50亿斤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分配安徽调减贸易粮4亿斤,折合原粮5.71亿斤。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集中使用于产量高、贡献大、超购加价款收入少的稻谷集中产区。调减的重点是淮河以南稻谷产区的30个县。其中人均负担征购基数达200斤以上的生产队,超过部分全部核减。对其余20个县和5个市郊区主产稻谷的社队,以及人多地少负担过高的,由省适当分配指标给地、市掌握,重点解决。在调减工作中,省人民政府要求:(1)集中使用,“不撤胡椒面”;(2)省下达30个重点县调减征购基数的指标,由地、市掌握。在不违背国务院规定的原则下,县与县之间可以适当调整;(3)具体落实到队时,要掌握在人均负担征购基数200斤左右,调减以后超购比重能够达到30%以上或40%左右。在超购已经达到40%以上的,可以酌情少调一些。对超购比例小的困难队,可以酌情多调一些;(4)各地的一些遗留问题,原则上不得占用这次调减指标;(5)调减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不是调减粮食征超购任务。调减征购基数后,相应增加超购任务。结果落实到队数为570143万斤,调减面约占稻谷主要产区农业人口的1/3。 1981年粮食部通知核减安徽大豆征购基数8,000万斤。省决定将淮北和沿淮大豆征购基数80800万斤全部核减。 1979至1984年底,共核减粮食包干任务11.71亿斤,占全省原定包干任务49.21亿斤(原粮)的23.8%。 另外,还对阜阳地区1975年8月遭受毁灭性洪水灾害的临泉、阜阳、界首、阜南4县所属111个公社免征农业税和核减部分粮食包干基数共60804万斤,从1980年开始到1981年止,核减两年,1982年恢复。对大别山老根据地及皖西水库移民区照顾性核减农业税682万斤(其中:金寨350万斤,霍山148万斤,岳西184万斤),从1980年到1982年止,核减3年,1983年恢复。 九、多渠道经营 1983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在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执行中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坚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和以丰补欠的原则,国家下达的粮食征超购任务和油料收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在正常年景下必须保证完成。粮食征超购任务继续按夏、秋两季划分,以县为单位完成当季征超购任务后,即可开展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农村其他合作商业及农民私人都可以经营,也可以出县、出省运销,但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依法纳税。对省内紧缺的薯干、高粱、玉米、大麦、豌豆、绿豆等品种,要努力完成省分配的收购计划,确保工业用粮的需要。运销出省,要经省粮食厅批准。又规定:外省、外县到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的县购买粮油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委托议价公司、粮站营业所、交易所或供销社代购,并要依法纳税。受委托单位承办代购、代存、代运业务,收取手续费。属于控制出省的粮食品种,要报省粮食厅批准后方可代购。还规定:在全县未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前,不得把粮食运销县外、省外,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撤销原来关于不准多方插手经营粮食,旅客携带和邮寄的限量以及运销粮食须经省批准的规定。 农民完成征超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以按超购价卖给国家,不受超购任务限制,粮站要积极收购;可以到交易所、集市议价出售,亦可以自行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出售。 各级粮食部门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对农民出售粮食,凡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都坚持按质论价,积极收购。 粮食交易所的主要任务是:搞好当地的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积极主动为工业企业代购议价原料。以粮油为原料的工商企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到开展粮食多渠道经营的地方采购粮油,加工成品出售。粮食部门在粮油加工技术上要积极予以指导和支持。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油,但不许贩运。 为鼓励各级多收购一些粮食,超收粮食的分成比例仍按完成1982年省分配的征超购任务为基数,超收部分,地(市)县分成40%,省掌握60%。再从省分成粮中拿出10%调剂给贡献大、分成粮少或没有分成粮的粮产区。 1984年夏粮登场后,在确保征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试行征超购和多渠道同时进行。生产单位和个人完成当年当季粮食交售任务后,可以上市调剂余缺。粮食部门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不分品种、不分地区,随行就市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允许供销社、农民合作商业组织经营粮食,允许农民长途贩运,允许粮食出县、出省。 为支持粮食商品生产的发展,对人均向国家交售粮食2000斤以上的粮食专业户,基层粮食部门给予产前产后的优惠照顾,帮助选用良种,优先供应奖售化肥,到户验质,解决交售中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