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购 安徽自1961年秋收开始,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按每百斤奖售棉布10尺、胶鞋1双的标准与农民开展换购。1962年实行计划外以工业品换购的办法,1斤化肥换购1斤粮食,对生产队向国家交售征购任务,按每1500斤贸易粮奖售棉布15尺、胶鞋1双和相当2尺布票的针织品。当年11月份规定,秋季收购粮油奖售工业品,只限于国家收购商品粮部分,对公粮和归还借销的口粮、种子以及调剂粮均不奖售工业品。1964年,提高化肥换粮的标准,规定每换购大米、小麦、黄豆、绿豆1斤或稻谷、杂粮1.5斤供应化肥2斤;收购薯干、荞麦1斤供应化肥1斤。当年10月,省人委《关于调整粮食超购超奖物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每收购千斤贸易粮奖售物资标准为: ![]() 1964年12月,省人委《关于粮食超产超购可以同时实行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凡生产队和个人出售的超产余粮,如果自愿不要奖励工业品,可以按国家牌价加30至35%的奖励价,边收购边付款。 1965年秋,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提供商品粮数量(包括公粮在内)超过100斤的部分加价12%(公粮不奖);对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超额部分,一半奖励物资,一半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为30%。1966年10月省人委通知规定:生产队在完成当年交售任务以后,继续出售给国家的余粮,按照超额出售的数量,一半奖现金,一半奖化肥,现金按统购牌价,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化肥以硫酸氨为标准,2斤贸易粮奖售化肥1斤;如生产队不要化肥,可以全部奖给现金。为了争取多收一些小麦,对淮北和沿淮地区夏粮丰收的社队,午季就采取了这个办法。 二、超购 1964年7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省委提出把换购的办法改为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超产超购部分,按统购牌价加价奖励。加价幅度,1965年为12%;1966年10月提高到30%。 1971年12月,省委在关于继续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中规定:在丰收地区,通过协商向社队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分品种加价幅度为:籼稻、黄豆、赤豆、白豇豆、小麦30%,其他品种25%,薯干20%。 1972年9月,省革委会发出《关于提高部分粮食超产超购加价幅度的通知》,决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在超额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超购的粮食,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 1978年,安徽遭受严重旱灾,国务院安排调进进口小麦10亿斤,必要时还可报经批准,动用省内代中央储备粮,同时也同意安徽在丰收地区,和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包干任务以后,用超购或议购的办法收购一部分粮食,以保证供应。省委决定:凡是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的队,再多卖粮食,一律实行超、议各半计价。超购加价30%不变,议购加价100%。卖了超购、议购粮的生产队,如有卖过头需要退库时,按超议购各半计价买回。对农民自食有余的粮食,不论什么品种和数量多少,一律加价70%,油料加价75%,油脂加价60%。 从1979年夏季粮食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在此之前加价30%)。同时,安徽省从1979年夏粮收购开始,划定夏粮征购基数,实行夏粮超购加价全年统算的办法。交售的夏粮,超过夏粮征购基数的部分,先付给加价款80%,其余20%待秋粮结算。当时,省对各地、市全年粮食包干基数是45.48亿斤,划定夏粮基数8.58亿斤,占全年粮食征购基数的18.9%。其中主产小麦的阜阳地区夏粮征购基数3.4亿斤,占全年粮食征购基数的46.1%;宿县地区夏粮征购基数2.2亿斤,占全年粮食征购基数的56.2%。 从1981年夏粮征购起,根据国务院规定,把原来的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全年统算超购加价办法,改为夏粮超购加价,分季付款,分季结算的办法。但各地、县夏粮生产比重不同,结算办法也不一致。阜阳、宿县两个地区夏粮生产比重大,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以户划定征购基数,分季交售,分季结算超购加价款。其他一些地、市因夏粮比重小,则实行交售按比例超购的办法,计算夏粮超购。如有的县实行二八开,有的县实行三七开,即农民交售的夏粮20%或30%按统购价付款,70%或80%按超购价付款,待年终全年统算。 划定夏粮征购基数,超购按加价收购,对促进夏粮增产、增购大有好处。1979年夏粮收购实现小麦自给有余,改变1960年以来19年靠国家进口小麦调剂城市和工矿区供应的状况。 三、议购议销 粮油议购从1962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8年恢复。 1962年由供销社在开放粮油集市贸易的地方,开展议价收购粮油,供应饮食业和复制行业作原料。1963年9月起,改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在丰收地区完成征购任务后,开展议购,以丰补欠;同时对议价粮油由省统一管理,统一安排调拨供应。 1963至1978年16年中,7年有议价收购,共收购原粮26.16亿斤。其中议购量较大的是1963年6.78亿斤,占当年入库总量的16%;1965年3.06亿斤,占6%;1978年14.98亿斤,占24.5%。 1980年以后,省、地区、市的粮食部门都建立了议价经营机构,专职经营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并于1984年1月1日起独立核算。当年,蚌埠市粮食局“皖北粮油贸易总公司”和“粮油贸易中心”及“芜湖米市”、“合肥粮油贸易中心”、“安庆市大粮行”等粮油贸易机构相继开业,把议价经营的范围扩展到全国各地。省粮油议价公司与广东、湖南、江西省粮食局有关公司、商业部粮食议购议销局及深圳市粮食局合资在深圳兴办“华联贸易公司”在深圳经营粮油贸易。 到1985年底,全省议价经营企业共有职工3,116人,独立核算的营业所、门市部262个,自有仓库(容量)2.4亿斤(其中粮食商业划交1.55亿斤)。 1980至1985年,全省议价收购粮食79.09亿斤,省内外议价销售和议价调省外125.1亿斤(其中经商业部批准平价转议价销售56.58亿斤),实现利润21519万元。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决定,议价经营利润对下采取“三、三、四”分成办法,即省财政30%抵补粮食企业政策亏损,地、市、县财政30%,粮食系统40%。对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弥补粮食商业平价亏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