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时规定,对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由国家补助供应;对农村非农业人口(专业渔民,船民等),经过民主评议,确定供应量,分期供应。 1955年“三定”,对农村缺粮户的供应量,一次核定,正常情况下三年不变。“三定”办法规定缺粮户的口粮、种子、饲料粮食消费标准比余粮户低30~50斤。 1956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计算余缺,同一社内余缺粮户由社内调剂,国家对缺粮社定销。口粮按“三定”标准和核定的供应量,一次安排到户,本着“先吃自己的,后吃集体的,再吃国家的”和“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原则,定出分季分户购粮计划,分期供应。 1958年改变粮食管理体制,对缺粮社队,根据农业生产和消费情况,核定统销包干数量,三年基本不变,丰产不抵销,小灾不增补,大灾由国家酌情增加供应。1960年以后,国家对淮北杂粮产区午季减产和稻产区午后秋前的临时缺粮户,安排借销指标,层层落实到户,秋后归还给国家,原则上借什么品种还什么品种。 1971年征购改为“一定五年”时,对缺粮队(户)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基础,计算余缺,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数量一年一定。1973年规定,缺粮队口粮标准,稻产区460斤,杂粮产区360斤,比“三定”时期分别提高8.7%和11.2%。 从1971年至1985年,全省供应农村常年缺粮队的粮食共计14.3亿斤,其中:1972(1.19亿斤)、1973(1.32亿斤)、1975(1.35亿斤)、1979(1.26亿斤)、1980(1.69亿斤)等5年销的多些。1985年农村销售粮食实行购销同价,销量有所下降,实际供应0.79亿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