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兴修水利、铁路、公路和国家管理的江淮干堤工程,以及防汛动用的建勤民工,国家给予适当的口粮补助。每年由省根据工程计划,逐级下达指标,专粮专用,工程结束进行结算,节余指标上交。1963至1985年的23年间,全省供应民工补助粮22.31亿斤,占同期农村销量的4.38%;平均每年销售0.97亿斤,1971年最高,销了2.1亿斤。 一、治淮粮 1950年,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提出“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号召。省粮食局成立供应科,抽调得力干部,专门办理治淮粮食调拨供应工作。从1951年冬到1952年春,半年时间就完成了2.4亿斤的治淮粮调拨任务。随后,粮食部门派出干部,常驻治淮委员会办公,及时掌握情况,密切上下联系,保证治淮工程用粮的供应。 二、其它水利粮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后,参加江淮等水利兴修的民工,一般自带基本口粮,国家按规定的民工口粮补助差额。其标准因时、因工程而异。 1964年,阜阳、宿具、濉溪参加水利基建工程和淮河干堤岁修的民工,每挑一方土补助薯干1市斤;六安、滁县地区和蚌埠、淮南、合肥等市,每方土补助成品粮6两,沿江岁修补助5两。 1968年,新汴河第三期工程按定额、工日补助。灾区每日补助1斤贸易粮(1970年改为成品粮),非灾区补助5两。 从1968年起,参加防汛的民工,每人每天补助半斤到1斤。 1972年,沿淮骨干工程每个工日补助成品粮1.5斤;大型水利重点工程每个工日补助1斤;其它水利基建工程,灾区每天补助1斤,非灾区补助半斤。 1979年,按国家规定的定额工日,根据工程进度和工资开支核供补助粮。超额完成工日的超额部分,按比例多得工资和补助粮。中央直属的茨淮、淮洪新河骨干工程,重灾区补助1.7斤,一般灾区补1.5斤;省重点工程补助1斤至1. 5斤;一般工程,民工早出晚归的补助半斤。 三、公路民工补助粮 地方公路、油路工程和大型桥梁改建等工程动用民工,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民工人数,一般每个工日补助成品粮半斤。 计划内的公路养护工,按照养护工每月定量标准42斤,扣除民工自带口粮(30斤),补助差额。每年由省下达控制人数和补助粮指标,由基层粮食部门凭花名册核实补助口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