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油脂统购制度 安徽食用油料品种多、分布广,主要品种有油菜籽、花生、芝麻,山区有油茶籽,淮北地区习惯以大豆榨油。 1952年以前,油脂经营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体。1953年省、地、市成立油脂公司,对油脂实行统一经营。同年11月,国家继粮食统购统销之后,决定对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与粮食统购一起进行,上市的油脂油料,禁止私商插手收购。 1954年5月,省财委决定油菜籽、菜籽油,统由国营油脂公司经营。私营油商经审查批准,由油脂公司或合作社委托其代销。对公私合营的油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油脂公司或合作社委托其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统购期间对农民自食用油,在确保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或工商部门批准,指定油坊有组织、有计划地代农加工。菜籽统购任务完成后,剩余部分允许农民自己支配。农村中的油挑油贩,经政府审查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指定地区内经营,不准长途贩运。国家收购菜籽规定每百斤出油率为32.5斤,由油脂公司委托合作社收购。有些地区还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发放预购定金,实行定购。 1954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增加油料作物生产的指示,提出农村按照每人不超过一分地的标准,挤出少土地种植油料,要求实现村村自给,家家自给,不依靠政府供应。同年秋,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油料计划收购试行办法(草案),规定油料统购随粮食统购一同进行,统购品种为油菜籽、芝麻、花生(仁)、棉籽、油茶籽。在计划收购的同时,安排农村供应。对产油区,划分余油户、自给户和缺油户,采取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办法,按户评定产量、自食量、统购量,对缺油户评定供应量。食用留量标准,按“多生产户高于少生产户,少生产户高于不生产户”的原则,产油户每人每年留料折油3斤至3.5斤,最多不超过4斤。回民和单身户适当多留;产油不够自食的户,其差额部分由国家供应;非产油户每人每年定额3斤。这个留量标准,是在1953年食油人均产量由1949年3.48斤增加到6.16斤的基础上制定的。1954年因灾减产,人均产量降到4.58斤。 1955年秋,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油料实行定产、定购、定销,要求随同粮食“三定”工作一并进行。对生产户的留量标准,由选区评议委员会本着增产多留的原则,与农民协商。一般淮北地区每人每年留料折油最多不超过5斤,淮南地区最多不超过6斤;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不购;达到3斤的也不供应。以乡为单位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准许农民以自用油料到市场交易,委托油坊加工或到粮站以料换油。 余油户或自足户,因生产、生活所需,要求出售自用油料调剂的,粮站予以收购,发给出售油料临时证明,以后凭证准许按规定折合率购买同等数量的食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油料统购,以社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余缺数量,由国家分别予以统购或供应;同一社内社员的余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行调剂解决。 农村食油统购,从管理市场到划分余缺,统购多余,供应不足,进而到定产、定购、定销,基本上采取与粮食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相同原则。为了便于粮油收购工作密切结合,同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油脂经营机构并到粮食部门。 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以后,由于当时油料生产水平很低和农民自身消费水平的提高,国家所能掌握的油源很少,加上制度不完善,农村食油供应普遍紧张。1955年采取了逐级下达计划销售控制数字,由群众自报,民主评议,发票供应的办法。对于婚丧等特殊需要,从区乡留的机动数中凭介绍信购买。农村集镇饮食复制业用油,由供销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油源按月批售。 1957年开始,油脂统购在坚持原有政策的前提下,对主要产区实行派产派购,在油料播种前,由各级政府随同粮食统一部署,下达油料种植计划和统购任务。一般年景任务不变,如遇丰欠或重灾,可作必要调整。1958至1960年,在“浮夸风”的影响下,国家收购过多,使农民的留量减少。沿江地区有的群众说:“菜籽没种头,一月五钱油,一天滴三滴,还是滴过了头”。 1961年对油脂购销政策进行调整,纠正了统购工作中出现的估产偏高,任务过大等问题,贯彻了“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分配原则,实行先留后购。以生产队为单位,生产油料(折油)每人一年在1斤以内的不购,1斤以上的余油按比例收购,即分散产区统购50~60%,集中产区统购60至70%,分午秋两季入库,全年一次结算。生产队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多余的油料(脂)和留给农民的油料,允许进入农村集市自由买卖,自行处理。集体、个人利用空闲地种的油料和个人在自留地上种的油料,谁种、谁收,国家不统购。对以种植油料为主的生产队,保证他们的吃粮水平不低于邻近余粮队,收购油料油脂实行奖售粮食或工业品的政策。油料在产地加工,油饼归农民,不顶口粮,不顶饲料。国家除了对渔民、市郊菜农进行必需的供应以外,对农村一般不再供应食油。农民食用油脂主要依靠自己生产解决,鼓励农民多产多卖多留,调动农民种植油料的积极性。1962年和1963年,油料生产开始得到恢复。 1963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生产队和社员完成统购任务后,多余的油脂油料,在自愿的基础上,国家以工业品换购,每收购食油1斤或花生仁、芝麻2.5斤、油菜籽3斤,发给布票一市尺。换购的油脂、油料和出售给社员的工业品,都按照国家牌价,各计各价。 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下达油脂统购任务3300至3500万斤,集中产区和分散产区统购比例不变。 1965年10月,油脂收购任务随同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全省食油收购任务5018万斤,层层落实到生产队,稳定农民负担。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油料生产、收购受到干扰。当年收购油脂5900万斤,比上年减少20%。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1966—1970年)年均收购油脂4600万斤,销售4800万斤,调出700万斤。期末库存减少到2300万斤,比1965年末下降42.7%。淮北地区不少县,靠增加大豆榨油,维持城市必需的供应。 “一定三年”包干任务延用6年之后,1971年8月,改为与粮食征购任务相适应,实行“一定五年”,原包干任务5018万斤不变。为了保证肥皂生产需要,将随棉统购棉籽的办法,改为统购棉油,任务“一定五年”。全省棉油统购任务1500万斤,重点分配在巢湖、安庆、阜阳、宿县地区。对没有加工能力的社队,可交籽返饼,完成定购任务后实行超购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为20%。与此同时,还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油料、油脂和糖料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对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分别提高17.82%和17.34%,并对超额部分实行加价奖励。油菜籽、菜油、花生、花生油、芝麻、芝麻油、豆油、茶籽、茶油一律加价20%。对个人出售自食有余的油料、油脂也一律给予加价奖励。继续实行购料返饼政策。对国家留作备荒种籽、城市工矿区供应和用于出口的不能加工返饼的油料,按1斤饼给1斤化肥的标准返还。1972年对超购的油脂,加价幅度提高到30%。 1978年对油料收购,在坚持完成年度包干任务以后,采取协商超购,超购加价30%。市场收购,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议购价不超过统购价100%。全省完成油脂包干任务和超购任务后再交售的部分,按超购和议购各半分别计价,超购仍加价30%,议购加价100%。对社员个人出售自食有余的油料和油脂分别加价75%和60%。另外,国家对集体和个人开展以原粮(稻谷)兑换油脂、油料。兑换标准:1斤芝麻换2斤原粮;1斤花生果或菜籽换1.5斤原粮;1斤食用油换4斤原粮;1斤棉油换3斤原粮,均按国家统购价各计各价。国家换进的油料不再返饼。为了平衡国内食油的收支,从1978年度开始,国家对调出食油的省、自治区,实行每调出1斤油补助2斤化肥的办法。安徽将国家补助的化肥按每收购食油100斤奖售化肥40斤的标准,奖售给集体交售油脂油料的生产队。对个人出售的油脂料油不予奖售。实行以上办法,受到农民的欢迎。当年虽因大旱粮食减产,食油产量却达25469万斤,比1977年增产36%,国家收购(包括议购,下同)12465万斤,比1977年增加117.2%;1979年收购21058万斤,比上年增加68.9%,1980年因灾略有减少,收购20916万斤,1981年收购53813万斤,1982年多达68327万斤,占当年产量89146万斤76.6%,当年收购油菜籽18.33亿斤,占菜籽产量21.18亿斤86.54%。 1982年5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规定从1983年夏季开始,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并实行计划控制收购的办法。对计划外的油料由农民自由处理,再卖给国家的按统购价收购。省人民政府根据这一精神于1983年2月13日发出《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规定从当年秋季开始,收购花生、芝麻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的比例计价收购,对超过收购计划交售的,仍按比例价结算付款。对棉籽不搞超购,仍按原规定每百斤皮棉统购棉油3斤。原定的统购1500万斤包干基数全部废除,并取消了收购油脂奖售化肥的规定。 油菜籽实行按比例计价和计划控制的收购办法后,1983年全省油脂产量仍为85863万斤,比上年减少3.7%,收购油脂仅为40299万斤,比上年减少41%;油菜籽产量14.94亿斤,比上年减少29.4%,收购油菜籽10.3亿斤,减少43.8%。1984年,国家决定对油菜籽收购取消计划控制,一律按比例价敞开收购不封顶,不受计划限制,满足群众出售要求。同年,省对花生的收购,采取了既坚持按比例价计划收购(每百斤44.2元),又机动掌握价格,随行就市、控制货源的办法。即:市场价格低于比例价时,按比例价收购;市价高于比例价时,随行就市收购,在保证国家计划内调拨、供应和出口的前提下,多余的可边收购边对外议销。芝麻仍按比例价收购。直到1985年,食油和油菜籽收购量,才恢复到1982年水平。 1985年,按照中央规定,取消了油脂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收购仍按比例计价。继续实行收料不收油,敞开收购不封顶的办法。省人民政府向各地发出通知强调,凡签订定购合同的地方,要坚持按合同收购,没有实行合同定购的地方仍按计划收购,保证省内定购计划,力争多收。完成合同定购和收购计划后,多余的油菜籽可以自由上市。为制止油料大量外流,凡没有完成定购任务的县、市,不搞多渠道经营,除粮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插手收购贩运。本省境内铁路、公路、航运部门,凡未经本省县以上粮食部门签署意见,一律不得承办粮油外运业务。 二、油脂购销调实绩 “一五”(即第一个五年计划,下同)期间,农村的食油收购,基本上是全购全销。返销量占收购量的50%以上。年平均产量1.68亿斤,收购量1.24亿斤,占产量的73.9%,城乡年销量0.87亿斤,年均调出0.32亿斤。 “二五”期间,年均产量下降到0.87亿斤,比“一五”年均产量减产48.2%,年均收购量0.49亿斤,占产量的56.3%,其中1958年产量19706万斤,收购8551万斤,占产量43.4%,返销农村40466万斤,占收购量52.2%;1959年产量13710万斤,收购9190万斤,占产量67%,返销农村3692万斤,占收购量40.1%;1960年产量5218万斤,收购3265万斤,占产量62.6%,返销农村20637万斤,占收购量80.7%。 1961年城市、工矿区全面降低食油定量标准,大大减少熟食、糕点用油,工业用油只能以米糠油代替,对城镇居民供应进口的椰子油。当年全省食油产量仅30464万斤,国家收购1379万斤,返销农村605万斤。从这时起,国家对农村食油就开始只购不销,但对不产油的地方,仍得根据库存情况酌量供应一些。 1958年和1959年两年调出食油80709万斤,1960年和1962年两年调出699万斤,1961年调进椰子油100多万斤。 经过三年调整时期,1965年食油产量恢复到1.46亿斤,国家收购70400万斤,城乡供应50400万斤,农村只返销537万斤,调出2364万斤,库存达40000万斤。 “文化大革命”动乱中的“三五”期间,年平均产量仅1.41亿斤,比1965年产量下降3.42%;年均收购量4600万斤,比1965年下降31.84%;年均城乡销量4800万斤,销大于购;年均调出只有595万斤。平衡收支是靠大豆榨油和挖库存过来的。 1971年和1974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棉、油、糖会议,对恢复和发展油料生产有很大推动。1971至1978年的8年,油料折油年均产量达到2.14亿斤,超过历史最高水平1955年2亿斤的7%。1978年产量为2.54亿斤,超过1955年27%。年均收购7700万斤,城乡销售6800万斤,其中工业用油年均1400万斤,占城乡销量的20%,主要是供应肥皂用油。年均调出1872万斤。 1979年以后,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生产力,农民主动调整产业结构,大都将红花草籽的绿肥田改种油菜籽,加上国家从1979年起,全面提高油料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充分调动了农民增产油料的积极性。1979至1985年,7年年均产量增长到6.99亿斤,比1978年增长1.89倍;国家收购年均4.51亿斤。城乡销量年均2.02亿斤,主要是在“调出难”的情况下,中价油销售过多。1981至1985年,5年销中价油5.18亿斤,年均1.03亿斤。7年调出16.33亿斤,年均2.33亿斤,其中1983年调出3.51亿斤。在这7年中,如果不是1983年对菜籽收购采取计划控制(实际是限收的办法),菜籽生产会持续发展,而不会受到波折。对油脂储存若采取鼓励多储,不增加地方财政亏赔,不增加企业利息和费用负担,也会少销的。 安徽省食油收购分品种分项实绩 表2—4—1(1953—1985年)单位:万斤 ![]() 说明:议购折油是从1978年始,4314万斤,1979年92万斤,1980年1616万斤,1981年3252万斤,1982年740万斤,1983年1752万斤,1984年3108万斤,1985年14787万斤。均包括在收购之中。 安徽省农村食油销售分项实绩 表2—4—2(1963年—1985年)单位:万斤 ![]() 说明:中价油包括在“合计”之中:1981年为1217万斤,1982年为1969万斤,1983年为4598万斤,1984年为7060万斤,1985年为3281万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