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储备 1955年,根据粮食部的部署,为国家储备粮食,兴建蚌埠二库。1960年2月,省粮食厅决定把芜湖秃矶山粮库、合肥一库、淮南二库、蚌埠二库收归省粮食厅领导。由省粮食厅直接掌握一部份粮食,有利于平衡库存,应付紧急调度。 国家储备粮又称“甲字粮”,粮食部门负责保管,动支权属国务院。还有一种储备粮称为“506”粮,是由军政共管。安徽是余粮省,大多数县市都有一定数量的储备粮。到1985年底,全省代国家储备粮食为5亿斤。1969年沿江地区大水灾,1978年江淮之间大旱,经过报批,用改点储存的办法,动用了国家储备粮。 凡是国家有储备粮的地方,都做到“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品种、数量、质量、地点)。 二、代农储备 1963年安徽粮食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对粮食工作的指示精神,开始为生产队代储粮食,即生产队在分配以后多余的粮食交由粮食部门保管,需要使用时凭证支取。有的地方生产队把国家回销给农村的奖售粮以及工程粮、水利粮等存在国家粮库,何时需要何时买回。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全省代农储备的粮食近2亿斤。 代农储备粮食,开始时不收费用和损耗。农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粮食部门还可按购价付款,不要生产队负担利息。从1970年起,生产队每存100斤粮食,一年内收保管费2角,扣损耗2‰。代农储备,国家贴钱贴粮,目的是支持农业生产,解决群众临时用钱困难。群众把粮食存在粮站比较放心。在国家粮食收支有困难的时候,代储的粮食也可临时调剂使用。如池州地区1975年山洪成灾,区内粮食收支不能平衡,他们用代农储备的粮食进行周转,保证了山区及经济作物区的供应,没有从外地调进粮食,节约了费用开支。 1978年以后,国家仓容不足,存粮困难,有些县粮站把国家的粮食交给农民代保管。采用这种办法,损耗大,费用高,不便管理,问题很多。1984年5月,省粮油食品局发出了《关于试行委托农民代保管粮食问题的通知》,对“民代国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到1985年底,“农代国储”的粮食为数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