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调存计划,历来是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949年12月末,全国第一次粮食会议决定,征收公粮的计划安排,除军粮和其他必要的支拨外,其余部分交中央贸易部调剂市场。 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中规定,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体制。粮食收购供应计划,由国家计委颁发控制数字,各大区根据控制数字和省市情况制定分配计划,报中央批准后下达执行。除拨给大区的粮食以外,其他粮食包括各大区间的调剂粮、出口粮、储备粮、全国机动粮、全国救灾粮等统归中央统筹调度。如中央认为有必要和可能,从地方调出一定数量粮食,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调度。 1958年,中央对各省实行粮食购销差额包干的计划管理体制。全国的粮食收购、销售计划由中央统一制定,省、市、自治区的粮食调拨,由中央统一安排,国家的粮食库存中央统一掌握。同年9月,省人委发出指示,决定自1958年度起,省对专、市、县的粮食征购和销售实行差额包干的办法。当年中央下达安徽的征购计划为贸易粮粮食50亿斤,折原粮62.5亿斤(比1957年计划减少3.8%);省对下包干为征购原粮90亿斤,销售40亿斤,购销差50亿斤。 安徽省粮食分地区购销差额包干和分项供应销售包干表 表6—2—1(1958年度)原粮,亿斤 ![]() 安徽省粮食分地区购销差额包干和分项供应销售包干麦 表6—2—1(1958年度)续表 ![]() 1959年,中央下达安徽征购计划贸易粮63亿斤,折原粮78.75亿斤(比1958年增加26%),省对专、市仍按90亿斤包干基数未动。1960年,中央下达贸易粮计划55亿斤,折原粮68.75亿斤,省对下征购计划调减为50亿斤。1961年省人委将收购计划再一次调减到26.93亿斤。 1962年,省人委根据中央的决定,从本年度开始,对粮食实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办法。按照中央规定的购销计划,征购超额和销售节余,归省直接管理和支配,单列收支,年终结算,报粮食部审查。本年度,中央分配安徽征购任务为贸易粮36~38亿斤,折原粮45~47.5亿斤,并允许省增加10%左右的机动粮对下分配。后来,鉴于安徽的实际困难,中央同意按省分配到专、市的原粮36.5亿斤不动。1963年,省对下安排征购任务40亿斤,1964年为44.55亿斤,按当年中央分配任务加了6~9%的保险系数。 1965年,国务院决定对粮食实行“四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即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征购基数(按统购价收购部分)一定三年不变,超购和销售计划仍按1964年办法一年一定。国务院核定安徽征购包干任务贸易粮36亿斤,折原粮45亿斤;省对下安排原粮47.09亿斤,这个基数延用到1970年。1971年,中央决定粮食征购从1971至1975年“一定五年”,核定安徽征购基数贸易粮37亿斤,折原粮46.25亿斤,省对下安排49.21亿斤,一直延用到1978年。1979年和1981年,中央对安徽的征购基数调减为贸易粮30.7亿斤。 1982年1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确定安徽1982至1984年度每年粮食包干任务为:征购贸易粮66亿斤,销售61亿斤,上调中央5亿斤。原定30.7亿斤征购包干基数不变,按统购价结算,其余35.3亿斤按超购价结算,再超购部分,中央负担超购价款的粮权归中央,地方负担超购价款的粮权归地方;销售节余指标归地方使用,超销的由地方负担超购加价款。安徽对下未采取购、销、调包干办法,仍由省统一管理。1985年改统购为合同定购以后,国家对定购的粮食和按“比例价”收购的食油以及原有的库存平价粮油,仍执行“四统一”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