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5月,省粮食厅颁发了粮食收支计划编制程序的暂行规定。确定粮食收支计划分年度、季度、月度三种。计划编制,采取先自上而下,提出分配草案下达到县,然后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到省审定汇总报粮食部(大区未撤销前报华东区粮食局审核转报粮食部)批准后,再逐级下达执行。 1957年10月,省粮食厅修订了粮食商品流转计划编制办法,统一粮食年度为当年7月日至次年6月30日。1962年起改为从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1984年起又改按全国统一规定的粮食年度,即从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1959年,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粮食厅党组报告,指出国家库存粮食(包括人民公社代国家保管的粮食),一定要有合法凭证,才能拨付。人民公社需要进行品种调剂或兑换种子,必须按核定的计划进行,坚持以现粮兑换原则。严格遵守统购统销的政策法令,执行粮食管理制度。 1962年12月,省委、省人委颁发《关于加强国家粮食管理工作的规定》,决定实行粮食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办法。次年,省粮食厅颁发了粮食支拨书和调拨令的使用和结算、核销试行办法,规定国库的粮食,必须凭上级签发的支拨书、调拨令支取。 1976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粮食局的报告,要求各级认真执行粮食政策,坚持“四统一”的管理制度,征购入库粮油必须如实上报,不得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销售必须按省下达的销售指标和规定的供应标准、范围供应,不得在计划外增加供应指标,提高供应标准,扩大供应范围,不准在计划外动用国库粮油,严禁搞“小仓库”。 1970至1971年省革委会规定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再统购的粮食分别留给地区30~50%,大部分给县(市)。分成粮主要用于农村口粮供应指标的不足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口粮补助,1972年5月停止。1979年经报省委和粮食部同意,从超购粮油中划转粮食5.5亿斤,食油2966万斤,其中分给地、市40%,粮食2.2亿斤,食油1200万斤,作为地、市控制的议销指标,1981至1983年实行统超议购统算,超过当年统、超购计划的部分划归地方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议价经营。到1984年因粮食滞销即终止了。 1980年11月,省粮食厅颁发《粮食商品流通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以计划调节为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流通计划分为国家计划和议价计划两部分。1982年又颁发《议价粮油经营和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议价收购的粮油必须及时如实上报,纳入国家库存;议销粮油必须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服从全省平衡;省内的地市之间,一般采取划转指标,不进行议价粮油调拨;议价粮油流通,采取单列计划管理,自下而上提出计划建议数,逐级报省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1985年1月规定,平价粮油转为议价经营,实行“划拨通知书”制度。 1985年5月,省粮油食品局发出《关于加强粮油计划管理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通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明确了经营议价粮油要由过去主要依靠“平转议”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购自销的方针;(二)加强平价粮油库存管理,必须保持帐实一致。坚持统一调拨;(三)坚决刹住虚购虚销和非法套购平价粮油转卖超购套取国家差价和超购加价的不正之风;(四)计划内供应的粮食,除种子、副食大豆外,一律供应成品粮;(五)坚持财务制度,对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平议价粮油及副产品,应坚持先款后货的原则;(六)商业委托(价拨)工业加工的粮油及其副产品以及升溢的粮油,应交给商业,工厂不得自行处理;(七)加强粮票管理,严格控制粮票发放量,严禁以粮票套购国家平价粮油,转卖议价,牟取非法收入。 省对粮油副产品,原来没有统一管理,粮食收支出现紧张状况以后,从1961年起为了减少粮食销售,曾对麸皮、细糠、地脚粮、稗子等统一安排,供应收购商品猪禽饲料和酿酒曲料等。多余的部分,用于顶替收购生猪奖售粮(每斤饲料粮供应糠麸2.5~3斤),1972年一年节约饲料粮销售数千万斤(1971年将每头商品猪奖粮25斤提高到40斤),1974年再次提高奖售标准以后,最高时一年节约2亿斤粮食的销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