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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财务体制



“一五”时期,为适应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粮权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包括流动资金管理、经营利润缴拨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等,都由粮食部集中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会制度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1958年开始,根据中央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扩大地方和企业的管理权的精神,粮食部、财政部决定:从1959年起,将粮食企业财务收支下放给省(市)管理。安徽省粮食厅、财政厅决定从1959年起将粮食商业经营盈亏、基本折旧基金、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拨款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专(市)县财政预算;粮食商业企业全部财产按1958年决算划给专(市)县;财务收支计划、费用计划、基建计划和会计决算,自1959年起一律报送当地财政科(局),抄报省财政厅、粮食厅。同年,粮油工业企业财务也下放专(市)县管理。
粮食企业财务收支下放后出现了制度松弛、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特别是粮食生产丰欠对粮食企业的盈亏影响很大,遇到灾荒,专(市)县财政部门难以承受。因此,从1960年1月1日起,粮食商业的财务收支又收归省管理。各县粮食商业(包括附营企业)按月将利润及基本折旧基金上缴专、市粮食局汇总后上缴省粮食厅;经营亏损由省粮食厅根据各地会计月报表审核后,逐级下拨。1962年初,省人委决定将粮油工业企业一律收归省粮食厅管理,恢复1957年的管理办法,财务缴拨由省粮食厅与财政厅结算;粮食商业附属粮油工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由粮食商业划归粮食工业。1962年1月,财政部、粮食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将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收回中央管理。1963年起又将基建投资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文化大革命”前期,粮食管理体制仍然是中央集中统一管理,1971年又下放到省,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粮油超购加价款支出下放给省财政负担以后,多购就要增加超购加价款支出,增加地方财政负担。1974年这项开支又收归中央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但粮食企业经营盈亏,仍由省管理。
粮食企业盈亏缴拨,在1977年以前由各级财税部门就地从省金库办理划拨。1977年3月1日起,全省粮食企业的盈亏,不再就地办理缴退库手续,改由省粮食局统一与省财政厅(局)办理。直到1985年,粮食企业的财务体制与盈亏结算都是集中在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粮食实行购、销、调包干办法,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一、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粮食政策性补贴的范围。超购粮油加价款支出、议价粮转为平价粮的差价支出、1979年后新增加的国家储备粮费用支出、超定额储存的费用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粮油提价补贴(即1979年提高统购价以后发生的老购价与新购价的差价),政策性亏损(主要是经营平价粮油必须开支的商品流通费和按规定开支的营业外支出,以及1979年以前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的差价),列入省财政预算。
二、改进粮食超购加价管理办法。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粮食征购(包括超购)、销售、调拨一定三年的包干办法,同时对超购加价款的管理作了改进。安徽对地、市、县没有实行包干,仍实行计划管理。按中央对省的包干办法,属于包干基数以内的,应付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超额完成征购包干数,其超过部分所付出的加价款,粮食归中央支配的,由中央财政负担,粮食归地方支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完不成包干基数的,中央扣拨加价款。同时,中央对省实行按粮食征购包干基数(贸易粮30.7亿斤,折原粮38.38亿斤)比例计算超购加价款的办法,当时核定安徽必须完成的比例为85%,超过这个比例,多完成包干基数而少开支的超购加价款,作为地方收入;反之,未能达到这个比例的,其差额部分由地方负担差价款。为了保证包干比例的完成,力争多超额,经省政府批准,省粮食厅采取了“联购计奖”办法,即每多购一万斤粮食奖励基层粮站3元;1984年又规定,凡超额完成征购任务85%以上的部分,每万斤奖励粮站10元。因此,连续三年都超额完成了包干比例,三年平均完成88.9%。实行包干期间,为了减少中央财政的粮油超购加价款支出,防止低价买高价卖,省粮食部门多次重申超购加价的范围和加价幅度,并规定收原粮不收成品粮,收料不收油;返销退库粮,如数退回中央加价款;粮站收购的落市粮(当时低于超购价),按实际收购价的差额部分1/3上报超购加价款。1985年4月1日起,国家取销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全面实行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的比例计价办法。
三、改革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从1971年中央下放省管以后,由省粮食厅(局)综合平衡,统收统支、统负盈亏。1979年下半年,省粮食厅着手对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索。从1980年起,在省财政核定的总亏损指标内,对经营平价粮油的亏损部分,在企业内部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对粮油工业、运输企业实行基础(计划)利润加增长(超计划)利润留成的办法;对议价经营利润实行按比例分级分成的办法。1980年3月,省粮食厅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制定了《安徽省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对政策性亏损实行分项补贴:①按平均库存量计算的储存补贴;②按计划销售调出量计算销售补贴;③运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补贴;④供应出口的粮油除给予销售补贴外,另给一定的专项补贴;⑤税金、“超义务”运费等按实支数给予补贴;⑥省外随粮调入的包装折损,由省单独补贴;⑦其他专项补贴。在补贴的同时,省间调拨经营费净收入及加工原粮和成品差价收入等,一律上交省粮食厅(在计算补贴时相抵)。粮食商业企业通过补贴以后实现的利润,地、市以下留成35%,其中县(市)留30%。留成基金在省财政拨给的亏损总额指标内解决。
1981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和利润留成办法,对议价利润留成比例改为“三、三、四”,即省财政分30%,地、市、县财政分30%(地区和省辖市10%,县和地辖市20%),粮食部门分40%。
1982年,省财政对粮食企业亏损实行“亏损总额(盈亏相抵后的净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当时商定亏损包干总额7,000万元,一定三年,每年递减500万元(实际上按包干办法只兑现了头两年)。财政对粮食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以后,1982年省粮食厅对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和利润留成办法,对议价利润省财政应分的30%部分不再分成;地、市县分成的30%部分,仍由省粮食厅从实现的议价利润中转拨给各级财政,直到1985年。
1983年起省财政对粮食商业平价亏损改为“减亏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即:省粮食厅年初根据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按照地、市经营量,核定经营万斤粮油亏损定额,并核定有关费用定额,年终与实绩对比,减亏的部分,以地市粮食局为单位分成40%;超过亏损定额的,除得不到分成外,还要检查超亏原因,然后给予弥补。对盈利企业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1984年,对“减亏分成”办法作了修改,继续实行。
1985年,省粮油食品局对平价粮油经营亏损,以地、市为单位实行“小包干”,年终按计划检查,减亏的按原定比例分成。对粮油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和合肥市零售粮店,经与省财政厅商定,从当年1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企业交纳的税款由省财政集中后,再返还给省粮油食品局,用作抵补平价亏损。对粮油议价经营、运输和饲料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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