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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节 会计核算



粮食企业会计核算包括资金核算、商品流转核算、产成品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盈亏核算等主要内容。分别执行部颁《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粮油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粮食运输企业会计制度》。
一、会计制度
1950年8月华东区粮食局颁布《粮务经费会计暂行规定》。对公粮的征收、保管、加工、调运、供应所发生的费用,逐级汇总向华东区粮食局结报,实报实销。粮食公司实行经济核算,但专区以下不独立核算,采取拨款收购,回笼款上交。
1952年,粮食局、粮食公司合并以后,统一实行经济核算。并转发了华东区粮食局关于会计事务处理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及粮食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1957年4月,省粮食厅颁发《安徽省粮食购销企业会计事务处理程序》,规定25个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簿籍、报表格式。
1958年9月废除全套会计帐册,实行以凭证,表、单代替帐簿的“无帐册”会计核算。1959年3月,《安徽省粮食商业商品流通费开支帐务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记帐凭证与簿籍合二为一,凭单代替簿籍登记。至此,过去已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程序和方法在“大跃进”中被取消。
1962年1月1日起执行粮食部制定的《国营粮食商业会计制度》,彻底否定了1958年以表(证、单)代帐的作法。
1962年6月,粮食部作出关于改革粮食商业会计制度的几项规定,包括改革商品流通费核算,取消待摊费用;简化成本计算方法等十项规定。同年7月,省粮食厅发出了关于粮食商业企业试行区级独立核算的通知。从这时起直到1985年,全省除8个县以外,其余全部放到区站核算(有的县从1984年开始试行分站核算)。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各种会计报表大部分被废除,财会人员大都“下放”,使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又遭到一次破坏。
1978年以后,各级粮食部门加强了财会工作,财会队伍不断充实,财会机构逐步健全。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废除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转发了商业部颁发的粮食商业会计制度和《八项财政纪律》、《十项会计纪律》。到1985年止,地、市、县粮食局和大、中型企业(厂、站、库)已分别设置财会科、股;县以下区站一般都配备了2~3名专职会计,分站也配备了一名专职会计。全省粮食企业共有财会人员70684人,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10100多人。为了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会计核算工作,在此期间,省粮食部门先后举办了两期县以上财会人员培训班。各地、市、县粮食部门,也采取不同形式,加强了对财会人员的培训。
二、核算渠道
粮食企业中的粮油工业、运输、饲料和议购议销企业的核算渠道经历了多次演变。
粮油工业财务,1959至1961年并入财会处,1962年起又划归加工处。基建财务,1956至1957年在基建处,1958年起并入财会处,1984年又划归基建处。运输财务,1982年以前,是作为粮食商业附营业务核算的,从1983年开始,县级粮食运输企业逐渐实行独立核算。饲料财务从1984年开始,由饲料公司管理。议购议销财务,在1983年以前实行统一库存,分别核算,1984年开始实行独立核算。
到1984年,粮食企业已形成了5条(粮油商业、工业、饲料、运输、议购议销)核算渠道。由于财务管理体制集中在省,而会计核算又是5条渠道进行,因此,财务计划的安排,盈亏的缴拨,报表的编送,采取以下办法:基层粮食企业的年度主要财务计划指标,由各级粮食局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由省粮油食品局分别企业类型,分地、市平衡下达;企业每月发生的盈亏,就地向县(市)粮食局财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缴拨,省局根据地市局财会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的净盈亏数,按季与地市局结算划拨;企业的利润留成和减亏分成,年终由省局与地、市局统一结算下划,由地、市县局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会计报表(月、季、年报)均按企业类型、由条条逐级汇总上报,由省局财会处统一汇总报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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