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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一节 价格管理制度



1949年以前,粮食自由贸易,价格随行就市,地区差价、季节差价郡很大。
据《安徽巡抚行情奏折》反映:光绪三十三年(1907)六月,安庆府中熟米每石价银2.32~3.8两,比光绪三十一年(1905)上涨162~65.2%;小麦每石1.9至5.2两,上涨126至131.7;颍州中熟米2.7至5.2两,上涨100至64.6%,小麦每石1.8两至4.7两,上涨136.8~57.9%。
又据《安徽通志稿》记载:民国22年(1933)米价每石无为3.5元,繁昌3.8元,南陵4元,宿县20元,五河县17.5元,怀远县15.5元,高低相差4倍以上。小麦价格颍上县每石18元,繁昌2元,相差9倍。另据1935年行政院《芜湖米市调查》记载:民国13年至23年(1924—1934),米价春涨秋跌季节差一般都在3元左右,最高时价差达6.18元,最低时也在1.19元。民国21年(1932年)春,因受上年水灾影响,米价每石涨至11.38元,当年秋收新粮登场时,跌至5.2元,相差1.2倍。
民国31年(1942),国民政府发行“关金卷”,当年5月份米价与26年(1937)同期相比,一般都上涨10倍以上(霍邱上涨24倍,叶集22倍,金寨18倍,阜阳17倍,歙县15倍,桐城14倍)。民国32年(1943)3月20日起实行限价,仍然上涨不已。民国33年(1944)全省平均米价比上年上涨1.5倍。民国36年(1947)比34年(1945)宣城米价上涨40倍,麦价上涨39.5倍。民国37年(1948),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粮价更是一日数涨。
1949年以后,粮油购销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权限集中在中央。1950年,中央掌握全国19个市场(不包括安徽)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高梁、谷子等6种粮食价格;1954年增加到84个市场,其中有安徽的蚌埠、合肥、芜湖、安庆、阜阳、界首等6个市场。
从1957年开始,各省县城以上的粮食和油脂油料价格都由中央掌握,不经中央批准,省地市县都无权调整;除中央掌握的品种购销价格外,其它粮油品种价格都由省管理,不经省批准,地市县无权调整。一般情况下,中央掌握品种的价格不动,省管品种的价格也很少调整。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及主产地区的大豆)以外的粮食,由各地随行就市,国家不统一定价。
从60年代到70年代,粮食统购价格全面地,大幅度地调整3次,油脂油料价格调整4次,而粮食销价从1966年以来长期未动,出现购销价格倒挂和多种价格并存的现象。在粮油收购方面有统购价,超购价、比例价、议购价;销售有统销价、议销价、中价、保本价、照顾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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