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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粮油市场管理及粮管员制度

第一节 粮油市场管理



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所有私营粮商,除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销外,一律不得经营粮食;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除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或在国家监督和管理下代农加工外,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规定,制定了《安徽省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对安徽粮食市场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扰乱市场、造谣破坏、违犯市场管理办法的,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1954年12月,省人民政府又制定了《粮食市场试行办法》,规定粮食市场由当地粮食部门管理,在午秋统购期间,凡属统购品种,一律由粮食部门收购,粮食市场不得擅自成交,对非当季统购品种,可以交易,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统购牌价的2%。
1955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重新制定了《安徽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在统购期间不准成交的品种以外,其余的粮食和油脂、油料,都可在粮食市场交易;农村余粮户、自给户因生产、生活所需的品种调剂、城市居民和机关、团体因生产、生活上的直接需要,可以到粮食市场自由买卖,不加限制,交易价格可以高于统购价,但不能高于统销价。
1957年8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市场管理的规定精神,颁发布告,停止所有粮油市场交易。粮食市场关闭以后,给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但对加强粮食管理,保证国家粮油统购任务的完成,保证城镇居民的正常供应和上调任务的完成是必要的。省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厅,每年在粮食征购入库期间,都要根据当年农业生产的丰歉情况,对粮食市场提出一些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是征购期间管严,大宗的管严,少量的即使在征购期间也大都是明管暗不管。1983年实行多渠道经营以后,粮食市场才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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