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下达后,粮油食品卫生开始提到重要日程。1978年卫生部颁发《食品卫生标准》(试行),同年,国家正式颁布《食品卫生法》,粮油食品卫生从此纳入法制的轨道。 1978年12月,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开展粮油污染调查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系统调查土农药、黄曲霉毒素、3.4一苯并比、有机氯、有机磷等农药污染粮油的情况。据1980年对亳县、阜阳、阜南、怀远等21个县的调查,小麦受黄曲霉污染超过食品卫生标准的占10%。1982年和1983年,省标准局、粮食厅、商业厅、省卫生防疫站共同组织力量,对安庆、芜湖、合肥、蚌埠、淮南5个市市场供应的粮食、油脂及其他食品进行卫生质量检查,除查出芜湖市供应的面粉及蚌埠市的小磨麻油有少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外,其余的粮油食品合格率都是100%。1983年11月,商业部组织江苏、浙江、安徽3省对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互查。在合肥、蚌埠、滁州三市检验样品50余份,除3个芝麻油样品酸价超过标准规定外,没有发现黄曲霉素等问题。 为了防止粮食、油料在储存中受污染,省粮食厅曾明确规定仓库内不能使用焦油沥青做地坪;对必须熏蒸的粮食、油料,一年只准熏蒸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