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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革命根据地的粮食政策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皖西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组成部分,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抗日战争时期,安徽是新四军抗击日军的重要战场,创建了淮南、淮北、皖江3个抗日民主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江淮、皖西、豫皖苏边三个解放区和皖南游击区,而且皖北是淮海战役的主战场和解放军横渡长江的重要前沿阵地。
粮食是重要的军需物资,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地在敌人围剿和地主豪绅破坏的情况下,解决粮食问题尤为重要。
根据地政府,从土地分配,减租减息着手,解决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帮助农民增加生产、节约消费;开展互助互济的平粜调节;鼓励合法经商,严禁运粮资敌,反对囤粮投机;实行合理负担政策,征粮、筹粮,保证军需供应和民用调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解决粮食困难,改善人民生活。
一、筹粮征粮
为了保障军需供给和民食调节,根据地政府在增加生产,节约消费的基础上,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筹集和征收公粮。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苏区,先实行“征发制度”,征收农民多余的粮食,供给红军及苏维埃机关之用。后改为“借粮制”(对富农则采取征发制),由农民自愿地将多余粮食借给政府,政府以没收地主豪绅的粮食来偿还。1931年实行余粮收集制,当年8月鄂豫皖苏维埃颁布的《粮食收集储藏暂行条例》规定:中农每人收谷4石以内者不收集,全户余粮1石以上按比例收集(余1~3石者收8%,3~7石收13%,......);富农所有之谷每人3石以内者不收集,每人3~4石收8%,人均4石以上者按照中农户标准增收5%(即4~7石收18%),贫雇农及牺牲的红军家属免收,另外组织打粮队到白区没收地主、豪绅的粮食,以补苏区粮食之不足。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根据地政府,实行合理负担政策,征收田赋和公粮。一般每年分午秋两季征收,依其收获量按征收标准计征,田赋征实由地主交纳,公粮由地主和佃户分担。通常是征收前由县区乡分级组织征收委员会,发动群众按期交纳。
1940年12月,中原局颁布指示,从1941年起,田赋和救国公粮合并征收,一律以粮食实物交纳。征收办法,应召集各阶层人民代表讨论,有参政会的,提交参政会讨论。
淮北地区,1940年午季开始征收公粮,按收获量,殷实富户收粮1石,交公粮1斗2升;中等户收1石,交8升;下等户收1石,交5升;赤贫户不交。淮南津浦路东根据地来安县安乐乡,平均征实5%,其中田赋2%,由地主负担,爱国公粮3%,由地主、佃户三七分担。
淮南津浦路西参议会,1943年9月22日常务会议决定,秋粮一律按产量征收田赋2%,公粮6%,边缘地区,田赋照征,公粮减征。敌(日本侵略军占领区)我两方交界地减征1/4,友(国民党统治区)我两方交界地减征1/2,敌友我三方交界地减征3/4。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继续征收田赋和公粮。在游击区则由军队和政府配合统一筹借粮食:一、向群众(中农以上)筹借,以后凭借据抵交田赋和公粮;二、没收逃亡地主及还乡团的粮食;三、处罚敌顽;四、攻打敌人据点缴获粮食。
二、粮食贸易
提倡互助互济,组织平粜调剂。鼓励合法经商,严禁运粮资敌,反对囤粮投机,是革命根据地粮食贸易的主要原则。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为了同投机买卖作斗争,县、区设立平粜局,组织平粜委员会,以贫苦农民和红军家属为主要成员,从粮食产区采办粮食,到缺粮地区凭“平粜粮证”卖给缺粮群众(按买价加运费);同时,宣传苏区鼓励互相买卖、借贷粮食的政策,买卖照市价不加限制,促使富农大胆卖出余粮,缺粮群众得到调剂。
抗日战争时期,淮北行署一面禁粮出口,一面组织调剂。以乡为单位组织粮食调剂委员会,村组织调剂小组,进行粮食调查登记,确定买卖数目,经乡公所批准,发买卖粮食凭证,凭证买卖。县区设平粜局,调剂区乡的粮食。夏收时银行举办以粮抵押贷款或收买一部分粮食,平抑粮价。
当时皖江地区的经济特点是:敌占区都是城市,生产工业品,缺少农产品;我根据地都是农村,有农产品,缺工业品。根据这些特点,皖中行署财经处,采取“以物易物,以进养出”的方针开展贸易,一面禁止私运粮食资敌,一面通过供销合作社收购粮食,利用爱国商人将粮食和农产品运到敌占区的城市,换回食盐和军需民用的工业品,从而搞活了市场,稳定了物价,打击了运粮资敌和囤积投机活动。直至发展到在上海等大城市,与爱国商人联合开办公司,秘密购进军需物资;将我从敌占区换进自用有余的食盐和部分工业品,送到大别山国民党统治区换购农副土特产品,获取经济效益,扩大政治影响。
皖东淮南抗日根据地,利用铜城镇商业发达,水路经高邮湖直通长江的有利条件,以控制粮食出境的办法,将汊涧、盱眙一带的粮食,集中到铜城统一组织外销。每年约20500万斤以上,换回食盐、工业品及军需物资。除部队师、旅后勤部门经营500万斤左右外,都是由地方上“利华公司”经营的。换回物资很多,军用物资大都以伪储备券、银元、黄金直接秘密购买。根据当事人回忆材料,仅手摇无线电发报机,就购进300多(套),未出过一次风险,不仅保证新四军二师的需要,还调给兄弟部队使用。
三、粮食储藏
依靠基本群众,委托农户代存,随收随藏,是革命根据地政府储粮的主要方式。
1931年8月,鄂豫皖苏维埃公布的《粮食收集储藏暂行条例》中规定,每区设5~10个公共粮食储藏所,储藏苏维埃和私人之粮食(私人存谷要完全出于自愿),由苏维埃派人看管,储藏费用和鼠耗,按公私存粮数额分担,储粮帐一式两份,一份交存谷机关或个人凭以取谷,谁存谁取。
1943年11月4日,淮北边区第二届财经会议决定,秋收公粮照规定数量随收随藏。委托基本群众代存代管,由征粮队、群众代表及存户3方共同过秤收藏,由存户出存条交征粮队转交财粮部门收执。并组织公粮保管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
1944年10月27日,皖中行署颁发《储粮备荒办法》,提倡有无相通,救灾恤邻。要求每村或每保储存米粮。由米粮较多户自觉自愿认储,认储之粮保存原主家中,由县级政府制发储粮证,认储之粮非经县政府许可,不得自由出卖。青黄不接或出现灾荒时,由区申请县级政府批准,凭储粮证上联向储户购买,卖买储粮一律照时价,价款归储户所有。
1948年前后,皖北解放区已建立县区仓库,征收田赋公粮,以村为单位集体送交,以乡为接收单位,县区仓库为集中点,一乡收齐后统一交县区仓库接收储存,凭县财粮部门支拨书支拨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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