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5日国务院第十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已于1955年8月5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7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希认真贯彻执行,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辖区内,可以分批施行,也可以同时施行。其具体施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工作条件,在195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期间内自行决定。 二、市镇居民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持粮票购买的挂面、切面、米粉、年糕等粮食复制品,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的同时即凭粮票购买;其他米饭、面食等熟食品何时实行凭粮票购买办法,另以命令发布。 三、农村居民来往于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购买熟食品时,可暂时不凭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何时开始实行凭粮票购买办法,另以命令发布。 四、乘坐火车轮船的旅客,在车船中用餐,可不凭粮票购买。 总理周恩来 195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