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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1955 年度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7月9日会办秘字第603号通知颁发)
第一条为了贯彻“三定”办法,并克服以往统购中的畸轻畸重(主要偏轻)和供应中偏低偏高(主要偏高)的缺点,进一步做好粮食的统购统销工作,以利发展生产,保证城乡缺粮人民的必需供应,充实国家的粮食储备,支援国家建设,支援解放台湾,特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统购的原则是:(一)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控制数字;(二)只购农民的余粮不购过头粮;(三)对余粮多的农民则多购、多留,对余粮少的农民则少购(或不购)、少留;(四)春季向农民公布的统购数字一般不予变动,但为了准备支援可能发生灾情的兄弟省区,特在本省丰收地区,酌情增购一部分余粮。其增购比例不得超过其增产部分的40%。
第三条粮食统销应在严格执行对缺粮多的多供应,缺粮少的少供应,早缺的早供应,迟缺的迟供应,不缺的坚决不供应的原则下,核实人口,核实农村缺粮户,核定各类人口的供应量,严格制度,克服一切浪费,以保证正常供应。
第四条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按照春季定产、定购、定销时向农民公布的统购统销数字,采取全年一次计算,分别夏秋两季进行。
第五条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必须结合进行。所有农民应根据其夏秋两季的实产量与消费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划分为余粮户、缺粮户和自给户,并分别核定余粮户的应售量与缺粮户的供应量。
第六条统购品种:
1.夏季为小麦、大麦、豌豆、蚕豆。在马铃薯比较集中的产区得酌情收购一部分,并规定一斤马铃薯干抵一斤原粮,四斤鲜马铃薯抵一斤原粮。
2.秋季为稻谷、黄豆、高粱、玉米、绿豆、荞麦。并酌情收购一部分马铃薯和山芋(山芋折算方法与马铃薯同)。不属以上的统购品种,而群众又需出卖的小粮,也须按价收购,不得拒绝不收。
第七条供应品种以当地当时的主产粮食为主,为便利于群众需要,国家粮食部门得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品种调剂。如遇到灾荒或主粮供应不足时,则应根据有甚么粮卖甚么粮的原则进行供应。
第八条余粮户的消费标准为:
农民所生产的粮食,除去实缴公粮后,凡超过当地消费标准者为余粮户,国家得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统购其余粮。对几种不同地区余粮户的消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杂粮为主的地区:
口粮:大人、小孩每人每年平均为原粮360斤至410斤。
种籽:应按实种粮食面积与实际需要计算,每人每年平均约为原粮40斤至70斤;
饲料:应按实养牲畜与实际需要计算,一般规定:牛、驴每头每年原粮30斤至80斤;骡、马每头每年原粮80斤至120斤;猪每头每年原粮20斤至40斤;综上以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年约为原粮30斤;
总计每人每年平均约为原粮430斤至510斤。
2.生产大米为主的地区:
口粮:大人、小孩每人每年平均为原粮450斤至490斤;
种籽:应按实种粮食面积与实际需要计算,每人每年平均约为原粮30斤至40斤;
饲料:应按实养牲畜与实际需要计算,一般规定:牛、驴每头每年原粮20斤至40斤;猪每头每年原粮20斤至40斤;综上以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年约为原粮20斤;
总计每人每年平均约为原粮500斤至550斤。
3.杂粮大米并产的地区,得依上述生产杂粮及大米地区的标准,结合本地消费情况折合计算。
上述消费标准,各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消费水平详细计算,以区为单位,提出具体的消费定量意见(不得带有伸缩性)报请专员公署审查批准执行。乡及选区对每个余粮户具体计算时,不是照搬照套,而是根据各户大、小人口多少,实种各种粮食面积及实养牲畜数量从实计算,但乡及选区全部余粮户消费总额的平均标准,不得超过区的平均标准数。
第九条缺粮户的消费标准:
农民所生产的粮食,除去实缴公粮后,凡不足以下各种消费标准者为缺粮户,国家得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供应之。但为了刺激缺粮农户努力生产达到自给,其消费标准应低于余粮户,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杂粮为主的地区:
口粮:大人、小孩每人每年平均为原粮320斤至360斤;
种子、饲料标准与第八条一款同;
总计:每人每年平均原粮390斤至460斤。
2.生产大米为主的地区:
口粮:大人、小孩每人每年平均为原粮423斤;
种籽、饲料标准与第八条二款同;
总计:每人每年平均原粮473斤至483斤。
3.杂粮大米并产的地区,其标准得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折合计算。
上述消费标准,各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消费水平以区为单位,提出具体的消费定量意见(不得带有伸缩性),报请专员公署审查批准,以作上级人民委员会根据缺粮情况颁发统销控制数的依据。乡及选区在具体计算缺粮户的供应量时,可在控制数内按照其大小人口的多少,购买力的高低评定之。
第十条农民所生产的粮食,除去实缴公粮后,经过评议与批准,既非余粮户又非缺粮户者为自给户,国家既不统购其粮食,亦不予以供应。
第十一条夏秋两季粮食消费时间的划分:
1.杂粮产区:自本年六月一日至八月底为夏季粮食消费时间;自九月一日至次年五月底为秋季粮食消费时间。
2.稻产区:自本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底为秋季粮食消费时间;有夏收的农户则扣除一个月夏季粮食消费的时间。
第十二条凡有夏季粮食收获的地区,都必须进行夏季统购,各级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夏季粮食生产情况和消费需要情况(农忙时期农民需要量可高于上述口粮标准的规定,农闲时期则可少于上述标准,两者合算则应与上述标准相符合),自上而下的分级颁发夏季粮食统购控制数字,并以乡为单位进行公布。
乡须根据上级颁发的统购控制数字以选区为单位依靠合作社互助组为基础,通过民主评议的办法,领导群众具体评出各户的产量及应卖的余粮数量造具清册,报区批准,出榜公布。填发分户售粮通知单。
余粮户售粮食给国家,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在接到通知单以后,须将核定应该出卖的余粮,晒乾扬净,如数如期卖给国家,不应借故拖延或少售。
第十三条在进行夏季统购时,应同时根据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自上而下的颁发夏季统销控制数字,经过评议以后,核定缺粮户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数量,由乡人民委员会发榜公布及造具名册,并逐月发给缺粮户与供应量相等的粮票,缺粮户持票向指定的粮站购买粮食。此项粮票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厅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可以社为单位参加选区评议,在选区评定之后,应分户计算,集体售粮。但社内如有缺粮的社员,其所缺的粮数可由其应售的余粮数内予以留出,以便社员之间自行调剂有无。其调剂价格可以根据互利政策,在低于国家供应牌价,高于国家收购牌价的范围内由社拟定。采用此种办法办理的合作社,其优点是国家一律不须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供应粮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供应手续。
第十五条在评议统购统销的控制数字中,如发现畸轻畸重、偏高偏低等不合理的现象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属于户与户之间的问题,一个选区可以解决者,应由选区代表自行研究调整或组织群众复评;如调整之后群众仍不满意者,应报乡人民委员会予以处理。
2.属于选区与选区之间或乡与乡间的问题,应同乡或选区进行调整,如调整之后仍有意见者,应报请上一级或上二级领导机关派员处理。
第十六条凡统购评议以前,农民自动出卖的粮食,各收购单位应该发给卖粮凭证,以作统购统销评议时之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凡生产粮食的农民,在缴纳公粮和出售了核定的余粮以后,如果手里尚有余粮的可以自由储存,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向所在地粮站出售给国家,可以到粮食市场交易,也可以有无相通。国家不加限制。但不得进行投机。虽非余粮,但为生产生活所需进行季节周转者(先卖出后买进),可到粮站出售,由粮站发给调剂证。以后需要买进时,得持原发之调剂证购买粮食。其中如需进行品种调剂的,可到粮食市场进行交换。以上周转调剂的粮食,一律不计入国家统购统销帐目之内。
第十八条为建立与加强乡及选区粮食统购统销的计算与评议工作,以克服过去畸轻畸重、偏高偏低的现象,乡及选区得建立统购统销计算评议委员会(选区过大的可成立两个委员会)。
粮食统购统销计算评议委员会的任务:(1)调查与核实各户的耕种面积、产量与人口数并按乡及选区加以统计上报;(2)具体划分乡及选区内的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3)根据上级颁发的统购统销控制数评议与分配余粮户的应售余粮数,及缺粮户的供应粮数;(4)宣传动员余粮户如数如期出售余粮及办理统购工作中的造册发榜转发通知单等事宜;(5)办理统销工作中的发榜及领发粮票等事宜;(6)协助粮食市场进行粮食交易;(7)组织种籽交换及调剂;(8)搜集群众对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的反映和意见。
粮食统购统销计算评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乡级的由乡长、指导员、财粮员、信用社长及每一选区的代表一人组成之,并设正、副主任二至三人,乡长、财粮员为当然正、副主任;选区的由选区代表,农业生产社社长及积极分子(包括贫农与中农)若干人组成之,并选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农业生产社的会计均得为选区委员会义务计算员,有条件者亦可为委员。
上述计算评议委员会之人员需分别经过乡人民代表会或选区群众大会选举之。
第十九条在进行粮食统购统销时,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注意:1.工作安排上不要影响农时,购粮售粮手续必须力求简化,便利农民;2.耐心的教育群众,反复的宣传政策和说明统购统销办法。严格防止发生强迫命令的错误;3.倾听群众意见,及时审查计划,纠正畸轻畸重、偏高偏低现象;4.贯彻好粮好价,次粮次价的价格政策;5.警惕和打击奸商和不法富农及反革命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任务、贯彻政策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乡和选区的计算评议委员会)得视实际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消级怠工或徇情包庇,违法失职者,得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
两点补充规定
(1)余粮户口粮:宿县专区平均不超过385斤,阜阳专区平均不超过382斤,六安专区平均不超过461斤,芜湖专区平均不超过485斤,安庆、徽州专区平均不超过470斤。
饲料:淮北黄水牛每头每年150斤,沿淮黄水牛100斤,淮南50斤。全省骡、马一律为每头每年200斤,驴子80斤,猪从小到肥80斤,母猪250斤,公猪(配种猪)120斤。
(2)关于三定到户的基本做法:首先建立基层组织,即成立乡和选区的计算评议委员会,每选区人选为13—17人,依靠他们进行工作。定产的方法是从实产入手,首先把评议委员会和合作社的产量报实,得出标准田计算邻田的办法得出产量,再与去年四定产量和今春公布的生产任务比照,先在室内逐丘挨户计算好各户的产量,然后再向群众公布。如年成正常,以今年实产为常产,如丰收按实产打折,如歉收按实产加成,对余粮户按常产定购,对缺粮户按实产定销。定购数字的计算是按上级分配任务作为指标,根据定购比率80—90%,实事求是的予以计算,对富农定购比率,可高于一般农民标准,其统购后留量,不超过一般中农留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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