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1954年12月11日皖办秘字第01663号通知颁发)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食用油(料)计划供应指示特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标准: 1.十万人口以上城市每人全年定额九市斤。 2.三万人口以上城市每人全年定额七市斤。 3.三万人口以下县城(相当于县城的较大集镇)每人全年定额五市斤。以上定额标准除工业用油外,均应包括熟食行业用油,社会照顾用油(料)在内,在确定定额标准时,应先除去熟食行业、社会照顾用油,再分别确定机关、团体、居民等供应标准。但熟食行业、社会照顾用油量所占比重,最多不得超过总消费量的35%。 4.人民解放军、公安、铁道部队及各级人民武装部属解放军待遇者,每人全年定额十八市斤,人民警察随机关干部标准。 5.铜官山、马鞍山、淮南煤矿、佛子岭、梅山水库等五工矿区职工每人全年定额九市斤(职工家属随当地定量标准); 以上四、五两点均按标准百分之百供应,不扣除其他用油。 6.农村、城市郊区生产油料户,每人全年定额折油三点五市斤,少量产油户每人每年定额三市斤,除自产油料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不扣除其他用油,非产油户每人每年定额三市斤并应扣除熟食行业、社会照顾用油。 7.劳改及在监犯人、教养院教养人员,均应低于当地居民标准,其定额可结合具体情况,由各专、市自行制定,凡已从事工业生产为正式工人者,随当地定量标准办理。 第三条:社会照顾: (1)医院病员,按城市十万人口定额标准百分之百供应,不扣除其他用油。 (2)三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回民及长期素食僧、尼,按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供应,不扣除其他用油,三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回民、僧、尼每人全年按定额增加一斤供应,共六斤。 农村回民按当地标准,每人全年另增加二斤供应,长期素食僧、尼可作适当照顾,但每人每年照顾量不得超过二斤(包括神灯用油在内)。 (3)凡婚丧喜庆必需用油者,由本人申请并经核实者可批给一至五斤。 (4)回民每年三大集体节日用油,根据需要与可能核实供应。 (5)产妇分娩可照顾食油一斤到二斤。 (6)凡一人单独起伙者,可按当地直接供应标准加倍供应。 (7)城市托儿所、幼稚园应本节约用油精神结合实际需要,以不超过当地定额(不扣除其他用油)为原则,按月编制计划经审核后供应。 (8)城市流动人口的食油供应,原则上以流出流入相抵,凡由外地流入临时人口,居住满一个月者,经派出所证明,户籍记载实际日期,按当地直接供应定量标准补给食油。 (9)十三级以上干部及高级民主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机关证明予以照顾。 第四条:城市供应办法: (1)采取定量、定期凭证(或票)供应,根据行政区划或街道与委托代销店的分布情况确定供应点,按照每户居民实有在家起伙人口和定量标准,经区人民政阶(或派出所)核发专用购油证(或票)。 (2)居民持证(或票)向指定供应点购油。供应单位应按其每次实购油量,在证上以大写登记购油数量、日期或收回油票。 (3)机关、学校、国营、公私合营厂矿企业,根据当地直接供应标准,按月编造计划,经本部门首长审核盖章,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复核后交油脂公司或其委托之合作社核实供应(不发证、票)。家属在机关集体搭伙者,可由机关主管单位出据证明并入计划内购油。 凡干部未集体入膳单独起伙者,可凭主管单位证明发给其购油证(或票),按当地定额标准供应之,俟后入膳者,原证(票)应予缴销。 (4)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按月编造计划,经本部门首长审核,送交当地财委批准由油脂公司负责供应(不发证票)。 (5)私营工厂、商店和手工业生产者,凡十人以上又系集体起伙单位,可按当地居民直接供应定量标准及实有参加伙食人数按月编造计划,经派出所证明报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由油脂公司或其委托之合作社负责供应(不发证、票)。 (6)船民一律按原居住港地之居民直接供应标准,经水上公安机关核发船民专用购油证,向指定的供应点凭证购油,对行驶省内各港口及外省行驶我省超过一月的船民,可凭原港口核定的标准,凭证购油,供应单位必须审核其购油证是否缺油,并在其购油证上以大写登记购油数量、日期。 (7)省内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用油,按各站实有人数及各站当地供应标准(在农村的小站可比照城市三万人口以下的标准),统一编造计划,分段由蚌埠、合肥、滁县、宿县、淮南车站职工生活供应站向当地油脂公司购油供应,对铁路职工及其家属一律不发购油证(或票)。 (8)熟食行业(包括油炸、糖炒、饮食、糕饼等业)所需油(料)以不超过第二条规定所占的比重,分别行业性质,本维持营业的原则,按月编造计划,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由油脂公司、合作社或指定之代销店供应(不发证票)。 (9)社会照顾按第三条二、六项带有固定性规定者,经核定后可一次发证(或票)向指定供应点购油;同条其他各项需油,在五斤以下,由区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证明(或批准)凡在五斤以上者,由申请人(单位)取得证明或编造计划,报送当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统由油脂公司或其委托之合作社供应(不发票证)。 (10)铁道系统之旅行服务营业事业(食品制造、职工食堂、乘务员、招待所等)及航轮乘客餐室(定期、短期班轮)按出港口计算往返所需食油,按月编造计划经本单位当地最高行政部门首长核实盖章后,按当地熟食业供应办法办理。 (11)有组织的临时流动人口(机关开会、基建工地、临时性训练班自办伙食者,根据实有人数按当地直接供应标准编造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送交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由油脂公司或其委托之合作社供应(不发证票),但已购回之油,因情况变化未用者,凡属固定性的部门,应移作下月计划内扣除,凡属临时性的部门,应退回原供应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出售。 (12)工业用油,原则上以其他非食用油代替,对必需食油部分,由厂方按季提出计划,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对手工业用油(制烟丝、雨伞、油漆、翻沙、制绳、鞋店、膏药)亦须按季编造计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批准(每季在五斤以下者由区政府核批)统由油脂公司或其委托之合作社供应(不发证票)凡政府集体组织之排涝水车用油,根据需要编造计划,由油脂公司或合作社负责供应。 第五条:农村供应办法——必须在统购油料的同时结合安排,即在统购中按户评产、评售,同时根据定额标准评定自用量,核定供应量,本有油料的不供应,少缺少供应,多缺多供应,无油料全供应的原则,分别确定缺油户与自足户,按户发证(分别发给供应证与调剂证)注明每户实有人口,全年自有油料的品种数量或缺油数量核准供应量,自足户可凭调剂证以油料向合作社换油或委托榨油;缺油户凭证向指定之供应点购油。 1.评定自用量时,以每户所产油料的不同品种,不同的折油率确定每人每年留足三斤半油的油料,回民、单人起伙者可按社会照顾之规定另补足其留用量。凡自产油料折油不足自己消费者,按三斤定额标准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 2.凡根据标准留足自用油料的农民,在生产年度内国家一般不再供应食油,为照顾其品种调剂可允许以自有油料凭证在粮食市场出售,并注明出售时间、数量。出售后自用缺油,在生产年度内可凭证向合作社购油。 3.合作社应一律办理农民以料换油及代农民加工业务。在合作社加工力量不足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私人油坊并在合作社的监督下,可代农民加工,在加工时凡农民以油(料)抵付加工工缴费者,所收进的油(料),应悉数售给国家,不得擅自扣下或进行黑市交易。 4.私营木榨及小磨油坊,一律代国家加工,不得私自经营油(料),并应严加管理,对农民用板凳榨油或其他工具捣油等浪费油料的土榨法,应进行说服教育,动员其向合作社办理以料换油或自榨自食。 5.合作社在供应中,为照顾农民季节性食油的习惯及购油的条件,在货源确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一次供应两个月的用油量,一般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6.农村集镇专营熟食业(饭店菜馆、油炸等业)经区人民政府证明,本维持营业的原则,核定每月用油量发给专用购油证,由当地合作社供应(应包括在定额控制数内)。 7.社会照顾自给户一般应在留用油料中解决,如有必需时,可另按社会照顾规定办理缺油户凭证按第三条规定标准,由当地合作社供应(应包括在定额控制数内)。 第六条:凡省财委(财)省商业厅过去下达或批复有关食油供应文件与本办法精神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除标准不得有增改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具体办法,报本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