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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1954 年油料计划收购试行办法(草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1954年12月11日皖办秘字第01663号通知颁发)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对食用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保证城乡居民一定数量食油供应,争取产销平衡以达到支援灾区支援国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料统购随粮食统购一同进行,并应在统购的同时,安排好农村供应,本“统购多余户”“确定自给户”“评议缺油户”的原则,采取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办法,按户评定生产量,除去留种核定自食用量,根据统购起点确定统购量,对缺油户评定供应量,由政府在加强政治动员的基础上,按户统购,辅以民主评议,将农村中的多余户,自给户,缺油户,同时评定分别登记,一次统购分期供应。
第三条:统购品种暂定为芝麻、花生(仁)、棉籽、菜籽等四种,其他食用油料各专市如认为有必须列入统购范围,方能控制大宗油源保证任务完成,同时也不影响农村供应者,得报省批准执行。
第四条:生产量的评定可根据不同地区、土壤和其他生产条件,以一个乡或一个选区为范围分别不同油料,划片估产,在确定每亩单位产量时,力求符合多数农户一般的中等产量,按户以实种面积计产,其中有偏高偏低者辅以民主评议,出榜公布,乡人民政府核查,报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五条:对农户实需种子及一般食用量的核定,种子按每户下年种植面积,以每亩需种量计算留种量,对自食留用量的核定,应掌握多生产者高于少生产者,少生产者高于不生产油料农户的原则,产油料户每人每年可留3斤至3.5斤油的油料,最多不能超过4斤,自五五年元月份起计算留用量,菜籽产区留至六月份,非菜籽产区留至九月份,对回民和独自起伙之单身汉,按“供应办法”之规定加留自用量。
第六条:统购起点,统购量的计算,以每户各种油料产量(个别户旧存油料较多者须加旧存油料计算),按上述第四、五两条规定除去留种和自食用量外,其多余部分全部统购,每户所产油料仅足自用者免购,不足自用者按规定农村三斤消费定额,除去自有部分确定差额分期供应。
第七条:每户应售数由乡人民政府造具清册报区人民政府核批填发统购通知单,农民按通知单规定之数量、时间、送交地点,晒干扬净交售,不得拖延或少售。
第八条:统购前农民卖给国家的油料,均应开给证明,准予在统购时抵交统购任务。凡农民已自动售给国家而未给证明或已自食消费者,经民评属实,根据具体情况,依其现有油料除按上述第四、五两条规定,除去留种和自食用量,决定其交售任务,不足自用者确定供应量,若其售给私商或浪费消耗者,经教育后酌情依其现存油料,除去自用量,决定其交售任务。不足自用者,按当时农民缺油户供应标准,除去自存部分,确定供应量。
第九条:国营农场及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场)社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以各种油料总产量,扣除种籽,按全社实有人口所需自用量计算统购量,集体交售油料。
第十条:产量、自用量、统购量、供应量评定后分别确定多余户、自给户、缺油户,按户发证登记自用油料数量或供应量,多余户,自给户可凭证以料榨油或换油,缺油户凭证购油。统购后国家对多余户,自给户一般不再供应。
第十一条:农户交售任务完成,其自用油料可凭证自榨自食,或向合作社以料换油、国家统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农民因生活所需进行品种或季节调剂,临时周转可在国家粮食市场上进行有无相通,或卖给国家,调剂户出售后,须在凭证上注明出售时间、数量及自己所需数量,允许其当时或嗣后购回其相等于原售数量。
第十二条:凡出售油料的农民,遵守政府法令,依据统购任务和规定的质量标准,积极交售或检举私商违法投机揭露地主、富农以及其他人的不法行为,而有显著成绩者,予以鼓励或表扬,凡瞒报种植面积产量,抗拒统购,或有从中套购及包庇私商投机造谣破坏行为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管理,严禁私商投机造谣破坏的不法行为,公私营油厂(坊)农业生产合作社油坊只允许为国家委托加工或经批准代农民加工外,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对违犯上述规定之公私营厂商,亦应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各专市可结合具体情况补充修正,待试行后再报本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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