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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毛主席“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和“必须把粮食抓紧”的指示,正确执行党的粮食政策,做好粮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1972〕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粮产区和经济作物区余粮队的粮食购留政策
1.生产队“三留”(即社员口粮、种子和集体大牲畜、种、母猪饲料粮)标准:
社员口粮: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队,稻产区四百八十至五百二十斤,杂粮产区四百至四百二十斤(也就是计算购后余粮的界限)。
种子粮:按粮食耕地面积计算,稻产区一麦一稻的每亩四十至六十斤,双季稻的每亩六十至七十斤;杂粮产区三十至四十斤,一麦一豆的四十至五十斤。少数复种指数较高的先进单位,留种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略高于这个标准。生产队的备荒种子,应与集体储备粮结合起来,不单独提留。
集体大牲畜和种,母猪饲料粮:淮南地区,耕牛、驴一百斤,骡马三百斤,种、母猪三百斤;淮北地区,耕牛三百五十斤,骡马四百五十斤,驴二百五十斤,种、母猪三百斤。
2.起购点:稻产区四百四十至四百六十斤,杂粮产区三百四十至三百六十斤。达不到起购点的不购,农业税折交现金;超过起购点的,要合理征购。公社、大队都不得向生产队提留机动粮。
3.购后余粮分配办法:一般应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百分之三十卖超购给国家,少数增产幅度大的队可超过百分之三十。超购任务,每年由省根据年景丰歉情况对下分配,并逐级协商落实到队;百分之四十留作集体储备;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正当事业开支和增加社员口粮。但口粮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三定标准加百分之十五,稻产区最高不得超过六百斤,杂粮产区最高不得超过四百八十斤。留足这个标准后的余粮,应动员多卖一些给国家,留一些增加集体储备(如集体储备增加较多,自储有困难的,国家可代储),不得再分作口粮。集体事业开支粮,主要是用于兴修水利、集体和社员个人育肥猪精饲料补助,集体饲养的群羊、家禽越冬补料等。社员个人育肥猪,也可以采取交肥记工,分配工分粮。
4.稻杂兼产地区的口粮标准、起购点、最高口粮杠子和种子留量,由地、市革委会根据稻杂比重,参照上述幅度自行规定,报省备查。
二、农村缺粮队口粮供应
各种类型的缺粮队,应努力发展粮食生产,尽快实现粮食自给或自给有余。目前口粮尚不能自给的,国家安排供应的办法是:
棉花集中产区缺粮队的口粮标准:完成国家棉花、棉油统购任务的队,具体到队口粮标准,应根据生产水平、贡献大小、承认差别的原则进行安排。稻产区五百至五百五十斤,杂粮产区四百至四百二十斤。完不成国家统购任务的队,口粮标准应从低,即稻产区四百八十斤,杂粮产区三百八十斤。
以茶林为主的山区缺粮队口粮标准:完成国家茶、林收购任务的队,口粮标准五百斤,少数贡献大的队,可以略高一点;完不成国家收购任务的队,应适当低些。但以地区为单位,平均不得超过五百斤。目前国家对这些生产队的粮食销量,采取一年一定,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定三年。
一般山区和少数人多地少缺粮队的口粮标准:稻产区为四百六十斤,杂粮产区为三百六十斤。
以上各类地区的粮食产量,一律按计划产量计算。超产部分按“三、四、三”的办法处理,即百分之三十抵国家统销口粮指标,百分之四十用于集体储备,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正当事业开支。经济作物区因灾减产的,口粮标准可略高于邻近粮产区受灾队的标准。稻杂兼产区的口粮标准,由地、市参照上述规定和稻杂比重,提出意见,报省审批。
菜农口粮标准:省、市及地区所在地、工矿和三线地区经省批准,蔬菜由蔬菜公司包销或与三线厂直接订立供销合同的专业蔬菜队,完成蔬菜交售计划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三十斤;完不成交售计划的,按二十八斤供应。专业蔬菜队所生产的粮食,除留足种子和集体耕畜、种、母猪的饲料外,全部算作口粮,抵国家统销指标。没有蔬菜交售任务的,按一般缺粮队安排。
凡增加专业蔬菜队,扩大经济作物区的缺粮队等,需要增加国家粮食销量或影响国家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均必须事先报省批准。一九七二年以来未经批准的要改过来,个别确实需要的,应补办报批手续。
各种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余粮队,一律与粮产区余粮队执行同一购留政策,不得提高起购点和口粮标准。
灾区缺粮队,应坚持依靠集体,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凡是有条件的,首先要留够种子,再安排口粮。口粮标准,从受灾起按补足八市两贸易粮安排;在防汛期间,经省批准的行、蓄洪区,每人每天补足成品粮一斤。在安排中,要坚持先吃自己的,后吃集体的,再吃国家的原则。既要反对平均分配,又要承认差别,使有集体储备粮的队和余粮户适当多吃一些,以鼓励节粮储备的积极性。对午季丰收多贡献,秋季因灾减产需要国家供应粮食,但全年统算仍有贡献的队,其口粮可按稻产区四百六十斤、杂粮产区三百六十斤的标准补足供应。
余粮队和自给队出现的缺粮户,应加强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教育,依靠集体和社会互助互济解决,国家不供应粮食。
国家供应农村的口粮指标,凡是已接上新粮的,均应停止供应,指标作废。要防止弄虚作假和突击销售。个别地区因供应指标作废午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报省另批指标。
三、加强对集市贸易和农村“四坊”的管理
粮、油是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不准进入集市贸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套购粮食和油脂,油料。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社员零星生产的鲜山芋,可以允许少量上市,调剂群众生活,但不准贩运倒卖。不经省批准,不准外销外调。山芋淀粉和粉丝的生产,要严格控制,必须在保证国家征、超购和集体储备任务完成,社员口粮安排落实的前提下,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并由省计划调拨。
对于社员出售食有余的粮、油,国家粮食部门应按超购价及时收购,不得限制,并应坚持谁卖粮谁得款的原则。对于经济上临时发生特殊困难而又无余粮卖的贫下中农,经大队证明,可以允许卖周转粮。
为防止粮、油外流,车站、码头和边沿县与邻省连接的主要道路均应加强检查。群众每人随身携带少量粮、油赠送亲友或者自食自用的,限额为:粮食不超过二十市斤,油料不超过五市斤,油脂不超过二市斤。超过部分,可动员按超购价卖给国家,有特殊原因不愿卖的,应允许带回。如属长途贩运投机倒把,应根据情节,没收一部或全部。个别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惩处。凡向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部门托运粮油(包括豆饼),均必须经省批准。邮寄粮食、油料的限额为:同一寄件人,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包件,每件不得超过油料二市斤,粮食五市斤。
社队“四坊”应服从当地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只能接受社员来料加工和国家委托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从事商业活动。加工溢余的粮、油,应全部交售给国家,严禁私分和到市场出售。违反统购统销政策的,由当地粮食部门会同市场管理部门共同查处。
四、整顿统销
城镇粮食统销整顿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二次。通过整顿、核实人口、工种、定量,把不合理的销量降下来,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为了巩固整顿统销的成果,今后除儿童年龄增长增量和新调入职工定量变动外,各级革委会要保证把本地区、本单位的定量水平稳定下来。对于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强度下降的工种,要适时地降低定量,切实防止调高不调低的偏向。
坚持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以工代干(除矿山井下跟班劳动的)、工宣队、工人当教师的口粮供应,从担任新工种的第四个月起,按所从事的新工种核供粮油。
三线厂(包括代上海、江苏供应的三线厂)的粮食统销,都要全面进行整顿清理,要接受当地粮食部门的督促检查。
五、各种粮油补助
1.民工补助:凡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公路、铁路、国防、三线建设等工程,经省批准使用的建勤民工,按劳动工日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斤,灾区民工补助成品粮一斤,由省下达专项用粮指标,节余上交,不得挪用。在工地住、食的民工,因病或雨雪停工,每人每天补助三两,灾区补助半斤。食油不补。
为了严格控制动用农村劳动力,凡是超计划的民工,国家不补助粮食。
2.临时工补助:在省统一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内使用的季节性临时(合同工,不论城镇人口或农村人口,均应带足本人定量口粮(农村人口每人每月自带口粮不少于成品粮三十斤,灾区按国家供应标准带足),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核,按同工种口粮定量补差。食油不补。超过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和规定使用期限的,不补助粮食。
3.劳动补助:市、县统一组织城市人口到农村人民公社参加突击性劳动(如抢收抢种等)连续五天以上的,按劳动天数计算,连同本人定量,每月补足到三十九斤;到矿山井下连续劳动五天以上的,按劳动天数计算,连同本人定量,每月补足到四十五斤;工厂管理干部连续跟班劳动十天以上的,按同工种定量补差。
4.会议补助:本着节约原则,一般不补。省、地(市)、县召开大型会议(如党代会、人代会、先进分子代表大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在我省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补助的,应从严掌握,经同级革委会批准,每人每天不超过二两粮食。来自重灾区的贫下中农代表,每天可补助半斤。食油按每三十斤粮票随粮供应半斤。豆制品在各地副食用粮指标内自行安排。
5.派到农村去的宣传队、蹬点干部、插队知识青年带队干部、血防医务人员,均由到达地粮食部门每月按三十四斤补足。插队知识青年带队干部,同青年一起起伙的,按三十八斤补足。下放干部按区社干部定量供应,参加宣传队的按三十四斤补足。
6.夜餐补助: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人,参加夜间生产的,三班生产的补一班、二班和一班生产的不补。如因用电避峰和加班加点,生产到夜间十二点钟以后的,可以补助一班。每人每晚补助夜餐粮三两。县以上专业文艺工作者参加夜间演出的,以及常年有夜间工作班次的人员,并报领夜餐的,可比照厂矿、企业补助粮食。
7.地(市)、县办的“五·七”大学,来自农村的学生,应自带口粮,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供应食油。来自农村的高、初中学生,不补助粮油。对家居重灾区在校食宿学生,受灾期间每人每月临时补助成品粮四斤。
8.体育比赛补助:经省统一安排的省、地(市)、县体育比赛,在县、市选拔赛期间,由国家体育经费开支,集中起伙的,交足本人原定量,每月按四十五斤补差。少年(十五周岁以下)运动员,按四十斤补差。食油按三十斤粮票随粮供应半斤。
9.城市区和机关、工矿举办的集体工业,凡产品已经定型、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生产正常、人员固定、收入统一分配,并经地、市革委会批准的,可以比照或略低于全民所有制同工种定量补助。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补。为避免地区之间相互矛盾,由省粮食局统一平衡,安排补助范围和补助粮指标。对机关、厂矿、公社和街道、居委会办的各种企事业、服务站(队、组)、加工组等,一律不补助粮食。
农村缺粮队兴办的小铁矿、小煤窑,按交售给国家的产品数量发给补助粮。每吨铁矿石补助成品粮半斤,每吨煤补助二斤。
10.经市、县统一组织,由国家农林事业费开支聘请的农业技术辅导员,到达队是吃国家回销粮的,每人每月补助口粮十五斤。
11.关于有害有毒工种、野营训练、民兵集训、征兵体检、培训学员、回民丧事、住院病员、矽肺病人、参加基本建设现场设计人员的粮油补助,仍按国务院有关部和省原规定执行。
凡不在上述补助范围之内的,不再补助粮油。
六、工商行业用粮的管理
工商行业用粮、用油,要努力提高出品率,降低消耗定额,积极开展节约代用。凡是可以代用的野生植物和其他农副产品,商业、工业、粮食部门都应积极收购,充分利用。纺织、印染、制酒、裱糊、医药等工业用粮单位,应制定规划,定期检查,努力实现。坚决把经过试验、能够代用的粮、油节省下来。
以粮、油为原料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可以代用的野生植物和农副产品,今后不经省批准,不许外销外调。用粮、用油单位,每个季度要清理一次,按省批准的用粮指标专粮专用,结余上交。严禁铺张浪费、私分送礼、以物换物、“开后门”,违者应及时追查处理。
今后需要新建和扩建以粮、油为原料的工厂、车间,需要国家增加粮、油销量的,均必须事先报省批准。
七、严格控制城乡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
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应按照省革委会革生字〔72〕22号和省革委会革保字〔69〕241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一九七O年以来迁入城镇的人口,要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迁入的,要坚决做好工作退回去,停止供应粮油。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农业人口转吃商品粮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为了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有利于清理人口和精减职工,审批权收到地、市掌握。凡人数较多、牵涉面较广的,应报省批准。
从农业工人中抽调人员(包括下乡下场插队青年)到工业单位的,一律按省革委会〔72〕68号和〔73〕51号文件规定办理。
凡供应地点变动,要经县、市粮食部门统一办理粮油供应转移手续。属农业人口的,发给农村粮油供应转移证明;属非农业人口的,发给市镇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两者不得混淆。
在农村,对于余粮队人口向需要国家供应的缺粮生产队(包括蔬菜队、棉区、茶林山区、一般缺粮队)迁入的,要从严掌握,做到迁入迁出基本平衡,不增加国家供应量;未经县、市革委会批准,自行迁入的,粮食部门不得供应粮食。对于假菜农,要停止供应,动员迁回原籍。下乡插队青年,尽量不要安插到人多地少的缺粮队。外省插队青年转到本省的,应从严控制,个别有特殊情况,须经地、市革委会批准。
八、加强对部队,兵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粮的管理
部队、生产建设兵团、公安系统和地方国营农场、机关、工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农场以及所属“五·七”干校,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粮食政策和市场管理规定,反对铺张浪费、私分送礼和破坏市场管理的行为。违反政策、制度动用粮食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对于所生产的粮食、油料,除留足种子、饲料和必要的劳动补助粮以外,多余部分,应全部交售给国家或抵作口粮。农工口粮按每人每月成品粮四十斤计算留量。干部、职工、家属及子女参加农业劳动补助粮,按实际劳动日,补足到成品粮四十斤。未参加劳动的人员,不予补助。
九、节约粮食
“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号召城乡人民群众节约粮食,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粮食部门应努力做好工作。
为了统一政策,过去省及各地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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