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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购

第二节 收购政策



一、购留政策
1949~1953年,国营茶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和私商在茶区收购茶叶,茶农卖多少,留多少,未作统一规定。1954年安徽省规定:重点产茶区茶农茶叶自留量为3%,产茶数量少的分散茶区为5%,作自饮和馈送亲友之用。自留多余的茶叶,继续卖给国家。据统计,1955年茶叶收购量占生产总量的91%。1956~1960年,进一步贯彻购留政策,加强市场管理,每年收购量均占生产量的94%以上(其中,1958年占93.4%)。1966年起,没有重申购留比例,仍要求茶农少留多卖,留次茶卖好茶。茶农踊跃交售茶叶,支援国家,年收购量均超过原订购留比例。1983年起,茶叶市场逐步放开,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县为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后,允许茶叶上市。当年国家收购量占生产量比重下降至80.8%,1984年下降至77.2%,1988年下降至53.2%。
二、奖售政策
1962年起,国家对交售茶叶实行奖售政策。当年,执行国家奖售标准:级内茶每收50公斤,奖售粮食12.5公斤,化肥62.5公斤;级外茶每收50公斤,奖售粮食5公斤、化肥20公斤。1963年,奖售标准改为每收50公斤级内茶,奖售化肥50公斤、粮食25公斤、棉布10公尺、香烟2条;级外茶每收50公斤,奖售化肥15公斤、粮食10公斤、棉布5公尺。安徽省规定拉开档次,采取分级奖售办法,每收购50公斤茶叶,奖售标准见表3—2—4。
1963年安徽茶叶分级奖售标准
表3—2—4

注:国营农(茶)场不奖售粮食
1965年,安徽省规定收购茶叶,按收购金额奖售。收购100元毛茶,奖售粮食40公斤、化肥30公斤、补助布票2.6公尺。1973年规定,取消奖售布票,奖售标准改为:收购100元毛茶,奖售粮食20公斤、化肥30公斤。1981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收购100元毛茶,奖售粮食40公斤、化肥40公斤、补助布票1.67公尺,制茶用煤,改计划供应为奖售,每收购50公斤毛茶,奖售煤炭125公斤。1985年起,取消奖售。
三、口粮政策
建国后,根据茶区山多田少,粮食不足的实际困难,1953年起,国家规定茶农每人每年基本口粮为125公斤原粮。房前屋后,以及间作的粮食,不计征购任务,实际吃粮水平人均150余公斤。1958~1960年,粮食歉收,茶农口粮标准降至90公斤原粮。1961年,农业生产开始恢复,茶农口粮也恢复到125公斤原粮。1965年,增加到200公斤原粮。1972年起,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多次作出合理安排山区人民口粮的决定。1977年,中共安徽省委决定,经济作物区,在完成经济作物交售任务的前提下,社员的吃粮水平应不低于附近粮产区的口粮标准。1979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指出:林、茶和经济作物区,口粮标准偏低,应提高到平均每人每年260公斤(稻谷),完成任务好,贡献大的,可以多吃一些,没有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口粮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少不得低于250公斤。1981年,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申了现行口粮标准260公斤(稻谷)应继续稳定。加上奖售粮食和茶农自留地的旱粮,茶农每人每年吃粮水平达到350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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