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交电、化工类商品的购进与销售额,约占日用工业品购进与销售额的10%左右。50年代,该类商品购进与销售数量少,品种也较少,五金交电类商品,主要是铅丝、元钉、门锁、箱件、菜刀、剪刀等。化工类商品主要是纯碱。上述商品中,纯碱从1952年始列入统计报表,作为必报商品,其余均未作数量统计。1952至1956年,共销售纯碱5602吨。 60年代始,自行车、缝纫机的产量增加,随着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始需求较大型五金交电类商品。1963年,供销社将元钉、铅丝、半导体收音机、自行车等列为统计必报商品,加强对经营这些商品购销调存的指导。省供销社按照这些商品供应渠道,与有关部门衔接好计划安排,帮助县、基层社层层落实货源。1975年,恢复各级供销社,为统筹安排城乡市场,国家重申,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市需要的农副产品优先供应城市,城乡都需要的商品计划分配统筹安排,做好供应。当时市场供应比较紧张的五金交电化工类商品有铅丝、元钉、碱粉、自行车、缝纫机等(还包括手表)。这些商品,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多次协商,一再告诫各地,妥善安排好城乡市场,根据计划分配的货源量,确定城乡供应比例。不少市、县,铅丝、元钉、碱粉大部或全部供应农村。自行车、缝纫机(包括手表)基本实行30%供应城市,70%供应农村。由于上述商品由国营商业各公司统购包销,在城乡分配比例上,经常发生不能按计划分配供货。为此,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多次重申,比例分配必须是各名牌产品和其它牌号产品按同样比例要货和供货;不能只讲名牌产品比例,不讲其它牌号产品比例,不供名牌产品。这一矛盾一直延续到1980年。 1980年,国家调整产品购销政策,城乡实行多渠道流通体制。五金交电化工类商品由过去单一的向国营公司进货,变成多渠道流通。不少地区供销社跨地区、跨省向有关工厂进货,城乡商品分配比例也随之取消。随着家用电器生产发展,该类商品的购销结构有较大的变化。从事家电商品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基本业务知识,还需要一批家电维修人员,以保证市场正常供应。为此,1982~1986年,省供销社与省电子局举办10多期“三电”技术培训班,培训维修技术人员1000人次,为经营家电商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购买家用电器商品迅速增加,据统计,1985年销售电视机46186台,录音机25361台,电扇151861台,家用洗衣机10327台,电冰箱582台。之后,家用电器销售数量逐年上升,电视机销售由黑白向彩色发展。民用小五金家用配件、电工电料、各种灯具、各类油漆、建筑五金、装潢材料等购销量也大幅度增加。 1963~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五金交电化工类主要商品销售量见表6—2—2。 1963~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五金交电化工类主要商品销售数量统计表 表6-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