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 供销社经营煤炭始于1949年。当时有些地方遭受水灾,煤炭作为供应灾民燃料,是生产救灾任务。因供销社人力财力都较薄弱,国家调拨给的煤炭作为代销处理,价款在救灾费中解决,供销社收取3%—5%的手续费。1954年夏秋水灾,冬季又遭雪灾,煤炭是救灾物资,仍由供销社供应农民。农村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所需煤炭由供销社编制要货计划,按计划供应,以维持其经营。煤炭是易耗商品,供销社经营无利,甚至亏本。国家分配给供销社的煤炭,承认一定经营损耗,并作为代销商品,卖后给钱。这样,供销社才得以保持煤炭经营,销售量逐年有所增加。至1979年,每年销售煤炭20万吨左右。 1980年后,各地成立煤炭公司,加之煤炭供应紧张,分配给供销社经营的煤炭数量不大,经营亏损。为此,大部分煤炭公司下设机构,直接送货,供给饮食服务行业和乡镇企业,取消了对供销社的煤炭代销。不少供销社为安排自身子女就业,兴办煤球加工场,所需煤炭,通过市场调节解决。 二、石油 50年代初,石油是多渠道流通,供销社销售量较少,全省年约2000多吨。 1954年起,煤油列为国家计划分配商品,供销社经营数量大幅上升,1954~1956年,每年销售量都在15000吨以上。之后,煤油长期是农村照明的燃料,销售量仍趋增加。60年代始,农业耕种机械和排灌机械逐步增加,供销社随之经营柴油、汽油、润滑油。自1964年始,上述油料列为统计必报商品制度。 1970年起,随着人口增长,煤油需求量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随着农业机械增加,农村需求汽油、柴油、润滑油的数量逐年上升。国家为保证出口需要,对石油产品加强计划控制,市场供应比较紧张。1979年后,由于石油实行多渠道经营,加之,农村生产方式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供销社经营的汽油、柴油、润滑油销售量逐年减少。省供销社和省商业厅曾多次重申供销社为农村石油主营单位,1985年销售量曾一度上升。之后,销售量升降不一。但煤油供应仍趋紧张。自1981年始,省商业厅与省供销社为保证无电区的照明用油,实行发票供应到户,也可以凭户口本按户供应。此法一直延续到80年代后期。 1951~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石油产品销售量见表6—2—3。 1951~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石油产品销售量统计表 表6—2—3单位: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