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肥分配 【分配办法】 1950年,皖南合作总社根据各县要货计划,结合当时农村经济状况,提出化肥分配应在统一计划的前提下,贷肥地区以棉麻产区为主进行分配,加以推广。是年,根据可供肥源,分配宣城、贵池、东流等棉麻经济作物产区化肥,占化学肥料可供量的87%。土地改革后,化肥使用数量逐年递增,化肥供应无法满足农民需要。1954年,省社根据当时化肥资源不足和省内工农业基础较差的情况,实行重点供应、照顾一般的原则。在化肥分配上,主要以商品粮、棉、麻、烟等经济作物为重点,通过结合合同方式,优先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以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次年,省社补充规定,化肥分配应“根据国家增产计划,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土壤、不同用肥季节和不同性能,有重点,有计划、适时地合理分配”。据统计,1955~1965年,粮、棉等重点作物用肥占70%以上,其它作物用肥在30%以下。1957~1960年,对粮、棉、麻、烟等作物用肥,均按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确定年度、季度计划下达执行。50年代中期和后期,化肥分配程序是:省供销社(商业厅)按全国总社分配指标,拟出分配方案,经省委审示后,下达各县分配数量,各县也按省规定要求,制定其区(乡)分配计划,并负责对基层社供应。 随着国家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调整,1961年起,全省化肥分配实行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化肥的政策,同时对粮菜作物生产和其它农业扶持政策安排一般专项用肥。由于统一分配的化肥品种少,资源紧,为发挥化肥的增产作用,1963年,省社化肥分配方案规定,统配化肥必须集中分配和使用,“粮食作物生产用肥,着重分配小麦、水稻商品粮高产地区,适当照顾重点灾区及其它作物;经济作物的奖售化肥,应根据国家规定奖售标准及收购任务,在分配上优先保证棉花、食油、烤烟、麻类、茶叶等主要经济作物用肥”。1964年,地产化肥统一纳入省社分配货源,化肥品种的分配安排是:(1)、省内碳酸氢铵和国拨化肥按统配奖售及一般专用指标分配;(2)、氨水品种结合血防计划,集中分配给沿江血吸虫防治地区;(3)、磷肥不顶指标,计划优先分配给有使用习惯和增产效果好的地区,并满足试验推广地区的需要。至1966年,化肥年度计划和控制指标由省社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下达到县,对季度安排不足的部分,在下年度计划内补足。1967年后,恢复年度计划由省分配到专区、专区分到县,季度计划仍由省社按作物用肥季节,直接安排到县。“文化大革命”中期和后期,化肥分配体制几经更迭,但奖售化肥与专项用肥的原则仍未变动。1976年,全省化肥分配,年度计划由省社与省农林局共同协商分配方案,省计委统一下达;省农资公司收购省级化肥及国家统配的化肥,由省统一分配,安排兑现国家戴帽和省定奖售、专用化肥、救灾化肥及部队、省属农场、大专院校农场等单位用肥。地区生产的化肥及县级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分配权下放,由地区统一安排分配使用或由县自行分配使用,取消差额调拨的办法。1985年,省统一分配的化肥品种有尿素、硝酸铵、磷酸铵、硝酸磷肥、三料过磷酸钙(重钙)、普通过磷酸钙(铜陵产)、氯化钾、硫酸钾、复合肥(国拨)等9种(类)。之后,奖售及专项政策用肥一律安排优质化肥兑现。 1988年9月,国家实行化肥专营政策。11月,省人民政府以皖政〔1988〕70号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通知》,规定对国家分配、省内生产、地方进口和协作进口(包括外贸、农垦进口)的优质化肥,全部纳入指令性计划管理。年度化肥的分配计划(主要包括粮食、棉花挂钩,无厂、贫困县补助及扶贫、救灾等主要政策用肥),由省计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地、市、县分配计划,由地、市、县计委下达。季度计划仍由省农资公司直接下达到县(市)农资公司执行。 【奖售化肥】 1961年始,国家为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决定收购农副产品,实行化肥奖售政策。奖售化肥铵收购农副产品计划和奖售标准分配。奖售品种,由省人委根据国务院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决定。1963年,奖售品种扩大,省社制定奖售化肥结算办法:所需化肥年度预拨,年终按收购实绩结算,欠拨补忖,超拨跨年使用。规定供销社应以生产队为单位结算。对于社员个人交售的农副产品,一律不奖售化肥。之后,实行奖售的农副产品种类,逐年有所增加。 1966年~1968年,国家缩减奖售品种和标准,但奖售化肥政策仍未变动。1969年后,奖售化肥范围大幅度缩小,省只下达年度、季度分配计划。 1973年,省革委会根据国务院规定,重新颁发全省统一的农副产品奖售办法,其中,19类22种给予化肥奖售。化肥奖售的范围:“对内、外销都需要的大宗农副产品,全省实行统一的奖售标准,对个别以外贸为主、规格特殊的产品,出口收购的部分给予奖售。” “对国营农场、生产建设兵团、机关、学校、部队交售的其它农副产品,只奖化肥,不奖粮、布;对社员个人交售的农副产品,不奖化肥,只奖粮、布。” 70年代起,为扶持棉花生产,按种植面积每亩安排20公斤化肥,然后再按实际交售皮棉,每百公斤奖售化肥70公斤结算。1978年,增加棉花奖售,规定“对交售皮棉8万担以上不足10万担的县,奖售化肥1000吨;对交售皮棉10万担以上不足15万担的县,奖售化肥2000吨;对交售皮棉15万担以上的县,奖售化肥3000吨”。 1981年始,实行谁交售农副产品,谁得肥,个人交售农副产品,奖售化肥标准同集体标准一样。1983年后,农村经济形势好转,化肥奖售缩小范围、降低标准,逐步取消部分品种的奖售,剩余的化肥用于粮食生产和救灾等特殊需要。 1986~1988年,粮食实行定购挂钩奖售化肥,保留棉花、烤烟、蚕茧的奖售,黄红麻、茶叶改奖售为补助,其它品种退出,或用化肥换购。1961~1988年安徽省主要农副产品奖售化肥分品种奖售标准情况见表7—1—5;1961~1988年安徽省奖售化肥数量见表7—1—6。 1961~1988年安徽省主要农副产品奖售化肥分品种奖售标准情况表 表7—1—5单位:化肥/50公斤农副产品 ![]() ![]() ![]() 1961~1988年安徽省奖售化肥数量统计表 表7—1—6单位:标准吨 ![]() 【一般专用化肥】 60年代,一般专用化肥,系指分配各地(含农场)粮食、蔬菜等作物生产用肥和其它专项政策及救灾化肥。粮食生产用肥,着重分配小麦、水稻等粮食作物集中产区,按生产面积进行分配;其它用肥根据政策需要而确定。由于实行奖售,分配经济作物奖售用肥比重不断上升,一般专用肥比重相对下降,尤其是粮食生产用肥下降比重较大。据1965年统计,一般专用肥项目仅10多种,用肥量下降到只占统配量的48.8%,其中粮食生产用肥由实行奖售前占60%~70%,下降到27.3%。60年代后期,国家分配化肥减少,缩小奖售,增加粮食生产用肥,一般专用化肥比重有所回升。1971年,为促进沿淮行蓄洪区午粮丰收,补充分配阜南、颍上、霍邱、凤台、怀远、五河、寿县、凤阳、嘉山等9个沿淮低洼行蓄洪区粮食生产化肥。是年,按每亩安排15公斤的标准补助。之后,随治淮防洪能力增强,因化肥分配资源不足,保留阜南、颍上、霍邱3个重点行蓄洪区补助,其它县补助的化肥逐年减少并取消。1976年始,安排无化肥厂的县粮食生产补助肥,并按照专肥专用的原则,确保分配供应。当年,因统配资源好转,一般专用化肥除重点分配粮菜用肥外,还安排28种专用项目化肥,比1965年专用项目扩大10余种。1977年,无化肥厂的县化肥补助标准定为每亩分配10公斤。1978年起,为扶持边、老、山区脱贫致富,争取粮食生产自给,实行扶贫化肥办法,并先后对金寨、霍山、岳西、太湖、枞阳、潜山、泾县、郎溪、绩溪、阜南、临泉、颍上、凤台、歙县、霍邱、寿县、六安等17个重点贫困县给予定额化肥补助,对部分县重点贫困区、乡也照顾一定数量的化肥。为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省委规定化肥分配以集中主攻水稻、小麦用肥为方向,具体办法:按沿江水稻种植面积,安排早、双晚生产肥,并对淮北小麦地区20个重点县(1983年发展到30个),安排小麦返青和秋种面积生产化肥;实行以肥换粮,增加粮食作物补充用肥。80年代,统配资源逐年增加,粮食生产用肥比重上升。1980年,粮食生产用肥占52.6%,1985年上升到59.5%。同时,逐年扩大专项用肥项目,1980~1986年,平均每年专项安排达40余种以上,满足了农业各种政策性用肥需要。1986年始,定购粮食挂钩化肥替代面积生产肥,但其它专用化肥政策仍未变动。为配合城市“菜蓝子”工程,对蔬菜重点生产市、县,除安排蔬菜专用生产肥外,省社挤出一部分化肥实行以肥换菜,提高菜农生产积极性。1988年后,农业部门提出粮食丰产增收计划,专用项目先后增设“丰收计划”、“开发性农业”等化肥指标。 二、化肥调拨 【调拨方法】 供销社系统内化肥调拨,始终贯彻先远后近、先急后缓、均衡发运、不误农时和救灾用肥优先调运的原则,采取统一计划、统一调拨、分级负责的办法,保证政策用肥的兑现。调拨各地(市)、县化肥计划,由省社根据年度化肥资源和分配指标,编制季度调拨运输流向,分月按经济区域组织调拨,逐级下放到基层供销社,并按月分地(市)、县进行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衔接计划调运平衡。 50年代起,化肥调拨实行送货制,一律以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款。1955年,省社制定《化肥调运交接办法》,规定“各受货县(市)供销社所需化肥,由省社所属供销站调往受货社指定的车站、码头或船上交货,交货前的一切运杂费由供销站负担。但受货社指定的收货地点,应与销货站起运点之间为直达运输而无中转环节为限”。农村短途运杂费补贴,实行“远者多补,近者少补。”1957年,确定一般化肥运耗为5‰。1963年,省社重新修定《化肥调运办法》规定:“各地在接到省社下达的化肥分配调拨计划后,应认真审阅报货点和数量,如需变更,三日内电报省社生资处,转报全国总社化肥站变更,由发货单位在发货前给予发货通知书,通知接货社准备接货。”“凡属中转的化肥,接货社接到省社的分配调拨计划后,应根据分配数量及时编制卸货点,分运计划于5日内报有关省站,以便编制运输流向计划,省站以发货通知单通知接货社。”事故处理,须确定损失原因,取得商务记录,向发运、承运单位予以索赔。调拨货源,一律采用年终结算、多扣少补的办法。为确保调拨任务的完成,省社先后设立合肥、蚌埠、芜湖、安庆生资站,淮南、屯溪日杂站和铜陵化肥站,负责省供化肥的中转、调拨。1964年后,省内地产化肥企业规模扩大,化肥产量增长,收购和调拨业务随之加大,各级分别改设农资公司,专门经营省供化肥调拨和下放工作。1973年,对系统外单位调拨的化肥,均在供货单位仓库或指定化肥厂及指定的卸货点交货。省内碳铵站站调拨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在工厂、港口附近的调入单位,认为自行组织更方便、节约,可直接向调出单位指定的工厂、港口按时自行提货,调出单位应补贴调入单位合理的运杂费用,具体事项由调出、调入双方商定。1982年,省拨化肥商务处理,按《国家统配化肥交接办法》规定条款执行。1985年,核减各地历年超拨化肥指标,县、市超调一律挂帐处理,欠调部分次年补齐。1986年,省供化肥调拨实行一年一清,按调拨实绩结算。国家实行合同定购粮食“三挂钩”改革后,为确保粮、棉肥适时兑现,1986~1988年,实行优先安排调运计划,优先安排发运、优先供应。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内统配化肥调拨运输流向见表7—1—7。 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内统配化肥调拨运输流向表 表7—1—7 ![]() ![]() 【调拨途径】 省分配各地的国拨化肥,50年代起,国家对安徽实行送货制,由国家一级站运送铁路车站,水路直达通行港口交货。对不能办理直达运输的国产化肥,运至省内第一道中转站、港。县、市供销社根据省进货通知,接货后分配调往基层供销社。从第一起运点到最后一个卸货点的整个调运过程中,省、县、基层供销社之间密切协作,组织化肥交接、中转分运基层供销社,完成计划调拨的全部过程。国家分配从上海调入的进口化肥,1953年,省社派员驻沪负责提报月度运输计划,统一办理调运。为便于中转分运,1955年,设立杭州转运组,执行分流计划。1957年,上海港进口化肥由省人民政府驻沪工作组转运。之后,改为省社驻沪工作组调运。“文化大革命”期间,沪办撤销,由上海市农资公司代办。1980年,恢复省社驻沪机构。 经由连云港、大连、青岛、新港、南京等港口调入的化肥,分别从1961、1963年开始,由省属生资站(土杂站)派员驻各港口衔接调运和组织中转。1978年,安庆港调运的国产化肥,由安庆化肥办事处按省下达调拨流向执行。之后,省农资公司直接安排月度调运计划。 省内大、中型厂生产的化肥,由省社农资公司派员驻厂筹建调运机构,安排县、市调拨流向,分月组织计划调运。1962年,铜官山化肥厂生产普钙,省社设立铜陵化肥站(后改为省农资公司铜陵分公司),驻厂办理调运,均衡发货。1965年,淮南化肥厂正式生产硝酸铵,省社确定由省属淮南土杂站代国家执行调运,并按月向工厂编送运输计划,办理调运,化肥的流向,除少部分供应外省,80%以上供应省内(1970年后全部调省内使用)。调拨的原则:先省外,后省内。是年,马鞍山钢铁公司生产的硫铵,国家下放给安徽经营,由省农资公司芜湖分公司调运至省内沿江水稻地区县、市农资公司(供销社)。1966年后,马钢硫铵改由马鞍山市供销社(后改马鞍山市生资公司)代省调运。1978年,安庆石油化工厂投产尿素,省社农资公司安庆分公司着手筹建丁村化肥仓库,储备、中转石化尿素,配备了专业汽车队、船队,配合工厂发运。1979年,淮南化肥厂试产尿素,均由省农资公司淮南分公司计划调运,主要调往淮北地区30多个县、市。1989年,铜陵磷铵厂交省磷铵,省农资公司委托铜陵农资分公司代组织调运。 省内地产小化肥,1964~1965年,由省供销社直属站统一办理调运,按季度调拨计划,派员驻厂分月按计划调运。1966年后,实行分级经营,由货源县、市代省驻厂调运, 规定县、市必须执行省的调拨计划,不得超调或少调,变动计划须由省批准。县社根据省的季度调拨计划、工厂每月的生产计划,平衡安排运输,并根据先县外、后县内的原则均衡调运。1970~1975年,实行专、县内差额调拨。1976年后,专、县地产小化肥由当地自行安排调运,直接调往区内县、市基层供销社;省辖市小化肥仍由省直属站安排全省计划调运。1984年,统归地方调拨使用。 地方外汇化肥及计划外高价转平价供应化肥,均由省农资公司直接调往各地、县农资公司,并根据农业用肥政策需要,确定计划分配调运。 |